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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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逾
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成绩A+A。A-B+B。B-C+C。C-D+D。D-F I P N
分数10095
9490898584807978777574737270696867656463626059未定合格不
合
格绩点 4.5 4.0 3.5 3.0 2.8 2.5 2.3 2.0 1.8 1.5 1.3 1.00000注:成绩考核绩点“D-”以上的课程,方可取得学分;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以“I”记载;“P”表示合格,“N”表示不合格。
2、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3、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第十六条成绩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