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是指船舶上产生的各类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对海洋生态的影响,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生活污水处理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知识和要求。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组成和特点船舶生活污水主要由厕所冲洗水、洗手水、淋浴水、厨房废水等组成。
这些污水含有有机物、氮、磷、油脂、微生物等成分,具有较高的污染性。
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海洋中,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要求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公约防止船舶污染》(MARPOL公约)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该公约,所有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2. 污水处理设备的要求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1)固体物质分离: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固体物质,如纸屑、食物残渣等。
(2)沉淀和沉降:能够将污水中的悬浮物沉淀下来,减少悬浮物的浓度。
(3)生物处理:能够利用生物活性污泥降解有机物,减少有机物的浓度。
(4)消毒:能够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消毒,杀灭其中的细菌和病毒。
3. 污水排放的要求船舶在进行污水排放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规排放:船舶应按照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污水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距离要求:船舶应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外进行污水排放,以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3)污水监测:船舶应安装污水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三、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流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污水收集:将船舶上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到污水储存舱或污水收集装置中。
2. 污水预处理:对收集到的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固体物质分离和沉淀等。
3. 生物处理:将预处理后的污水送入生物处理装置,利用生物活性污泥降解有机物。
船舶污染物处置制度范本
船舶污染物处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防止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从事船舶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多元共治。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染物分类与处置要求第五条船舶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污水;(二)船舶垃圾;(三)油类污染物;(四)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处置要求:(一)生活污水: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设备,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船舶垃圾:船舶应当分类收集船舶垃圾,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船舶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
(三)油类污染物: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器等设备,对油类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
(五)其他污染物:船舶应当对其他污染物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或者倾倒。
第三章污染物处置流程与责任第七条船舶污染物处置流程:(一)船舶污染物产生后,船舶应当及时进行分类收集;(二)船舶应当将污染物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三)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四)船舶和接收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并相互确认。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处置责任:(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依法履行船舶污染物处置义务,保证船舶污染物的合规处置;(二)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处置,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0•【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船舶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规范
船舶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规范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海洋运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各国的经济交流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随着船舶数量的不断增加和航运活动的日益频繁,船舶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我们的海洋家园,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油类污染、污水污染、垃圾污染、废气污染以及压载水带来的外来物种入侵等。
这些污染物不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破坏,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还会通过食物链的传递,最终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油类污染是船舶污染中最为常见和严重的一种。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燃油泄漏到海洋中。
石油在海面上形成油膜,阻止了空气中的氧气溶解到海水中,使海洋中的浮游生物和藻类无法进行光合作用,从而影响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石油中的有害物质还会在海洋生物体内积累,对其造成毒害。
污水污染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船舶上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海洋中,会导致海水中的营养物质含量增加,引发赤潮等生态灾害。
同时,污水中的病原体和细菌也会对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垃圾污染同样给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生活垃圾,如塑料、纸张、食品残渣等。
这些垃圾如果被随意丢弃到海洋中,不仅会影响海洋景观,还可能被海洋生物误食,导致其死亡。
废气污染主要来自船舶的发动机燃烧燃料所排放的废气,其中包含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
这些废气不仅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还会随着大气循环影响到全球气候。
压载水带来的外来物种入侵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船舶在不同海域之间航行时,为了保持平衡和稳定,会吸入和排出大量的压载水。
这些压载水中可能携带了各种外来生物,如果在新的海域排放,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威胁本地物种的生存。
为了有效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船舶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也给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油类污染物船舶的燃油泄漏、机舱含油污水排放等是油类污染的主要来源。
油类污染物会在水面形成油膜,阻碍氧气溶入水中,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光合作用。
此外,油类物质还会附着在水生生物体表,导致其生长发育受阻甚至死亡。
2、生活污水船员在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如粪便、尿液、洗涤水等,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促进藻类等水生植物的过度生长,破坏水生态平衡。
3、垃圾船舶上产生的各类固体垃圾,如塑料、纸张、金属等,如果随意丢弃入海,不仅会影响海洋景观,还可能被海洋生物误食,对其生命造成威胁。
4、废气船舶燃烧燃油产生的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加剧酸雨和温室效应等问题。
5、压载水为了保持船舶的稳定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携带和排放压载水。
压载水中可能携带各种有害生物和病原体,如藻类、细菌、病毒等,这些生物一旦进入新的水域,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引发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
二、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政策为了应对船舶污染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国际层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对船舶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垃圾、生活污水、大气污染等方面的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规定了船舶应配备的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要求。
在国内,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船舶污染的防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船舶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垃圾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规定。
第二条本计划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船舶垃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公众参与;(四)统一监管,分类处理。
第二章船舶垃圾的分类第四条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船舶操作垃圾:包括油桶、油漆桶、机油、滤油棉、金属屑、缆绳、锚链等;(三)船舶备品备件:包括轮胎、电池、油漆、涂料等;(四)船舶废弃物:包括船体、船用设备、备件等。
第五条船舶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确保分类准确。
第三章船舶垃圾的收集与储存第六条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船舶垃圾的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
第七条船舶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足够的容量,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收集需求;(二)具有明显的分类标识,便于识别和分类;(三)易于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八条船舶垃圾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设施应密封,防止垃圾渗漏;(二)储存场所应远离生活区,避免影响船员健康;(三)储存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四章船舶垃圾的处理第九条船舶垃圾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二)鼓励资源化利用;(三)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条船舶垃圾处理方式包括:(一)焚烧:适用于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二)填埋:适用于无机垃圾,如塑料、玻璃、金属等;(三)回收利用:适用于可回收的废弃物,如轮胎、电池等;(四)焚烧与填埋结合:适用于有机和无机垃圾混合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船舶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二)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处理需求;(三)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处理效果。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MARPOL公约涵盖了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多个方面的污染控制要求,对于不 同类型的船舶和污染物都有相应的规定。
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船舶技术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MARPOL公约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保挑战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 加强执行和监督:尽管MARPOL公约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 实际执行和监督方面仍存在不足。建议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合作,加大对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可 能会出现新的船舶技术和运营 模式,marpol公约需要不断适 应和应对这些新技术和新挑战 ,确保公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
06
结论与建议
对marpol公约的总结和评价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MARPOL公约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有关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 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信息通报
港口国应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际合作与协调
01 0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
IMO作为联合国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专门机构,在推进 marpol公约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MO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则 和指南,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双边和多边合作
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操作
汇报范围还包括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 和操作,如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 理装置、垃圾处理装置等。
02
marpol公约概述
marpol公约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是一个旨在防止和减少船 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公司船舶生活污水管理规定
I 0701-46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规定1 目的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公司所管船舶。
3 定义3.1 生活污水指: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3.2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4 职责4.1 船长、轮机长对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领导、监督、检查之责任。
4.2 三管轮负责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包括投药、排污等)。
5 实施步骤5.1 船舶在港期间生活污水的处理5.1.1 船舶应遵守港口国/ 港口主管机关的规定,根据MARPOL附录IV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❾进行排污。
未经轮机长许可,不得擅自排污,排污阀必须保持常关。
5.1.2 在港期间应将生活污水储存于集污舱,当集污舱不能容纳在港期间产生的全部生活污水时应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接收或请示处理办法。
5.2 航行时生活污水的处理5.2.1 根据最新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除规则第3条的规定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述情况除外:.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2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MARPOL附则IV第9.1.1条中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对于型深为5米和小于5米的船舶,排放接头的内径可为38mm。
5.2.3污水处理装置必须有易于查阅的名牌,上应有型号、装置序列号、厂名、制造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船舶生活污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船舶卫生系统排泄周期较短,排放的污水比城市排水系统更为新鲜(分解较少),因此污染负荷较高。
那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呢?
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73/78公约的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1条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不低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成因与污水处理方法?。
船舶防污染管理规程
船舶防污染管理规程防止污染是船舶管理重要工作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做好机舱防污工作,加强管理保养防污设备。
具体如下:一、防油污管理:[一]、机舱污水的处理:A 、管理:防止机舱污水量过多,容易漏水的位置,如泵浦盼更、水管等加强保养,消除泄漏;防止污油流入污水井,消除设备漏油现象,做好机舱清洁保养;化学处理济禁止到入舱底,用后处理济到入油渣柜;机舱污水较多时处理方法:退岸港内打入污水柜打入渣油沉淀柜蒸发航行中经油水分离器排除舷外;B、污水排除舷外时,报告驾驶台确认所在地区,在特殊区域外,应遵照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I 第9条规定: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正在航行途中;3〉未经稀释的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和4〉船上所设本附则第16条要求的设备,正在运转。
(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除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油混合物的安排)。
C、在特殊区域以内的污水排放,应遵照73/78放污染公约附则I第10条: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4)未经稀释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5;5)船舶所设符合本附则第16(6)条要求的油水分离设备和第16(5)条要求的过滤系统,政在运转;6)该过滤系统备有停止装置,当排除物含油量超过15PPM,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D、就附则I而言,特殊区域:A 地中海区域 B波罗地海区域 C 黑海区域 D 红海区域 E “海湾”区域F 亚丁湾区域G 南极区域E、附件:USCG要求:“Discharge of oil Prohibited”The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prohibits the discharge of oil or oily waste into or upon the navigable wa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waters of the contiguous zone, or which may affect natural resources beloning to. Appertaining to, or under the exclusive management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if such discharge causes a film or discoloration of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 or causes a sludge or emulsion beneath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Violators are subject to substantial civil penalties and /or criminal sanctions including fines and imprisonment.※The use of chemical dispersants to deal with oil discharges is prohibited in United States navigable waters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the USCG On-Scean Coordinator.USCG要求中文说明:“禁止排放油污水”联邦水域防污法禁止在美国可航水域或毗邻水域或由此可能损害属于美国权利控制下的自然资源排放会使水面上形成油膜或使水面变色或在水面下形成油渣、乳化物的油膜或含油污水、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的民事处罚或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监禁。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船舶是人类进入海洋的主要交通工具,在海上行驶时必然会产生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船员和乘客的日常生活活动,如餐厅、洗手间、淋浴、厨房等所产生的污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不合理处理就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重要性海洋是地球上最大、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为全球提供着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包括空气、食物、水和气候调节等。
船舶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会在短时间内对海洋造成可见的环境影响,如造成水体浑浊、水体腐败、鱼类死亡等,更严重的是其会改变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海洋物种的减少和消失,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是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和人类健康的必要保障。
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制定为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和《船舶排放标准》,其中包括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安装标准等。
各国也根据国际规则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航行在本国领海、港口及锚地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措施1.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安装船舶在设计和建造时应当考虑生活污水的处理设备的安装,尚未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船舶应在入境前经过必要的准备,按照本国要求装备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有不同的类型和规格,必须在符合海事安全和环保标准的前提下进行设计、选择和安装。
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定期检查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
2.放置便桶有些特殊的船只或旅游船只,在没有生活污水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便桶代替洗手间和淋浴间。
对于这些船只,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并维护便桶,确保便桶的安全、健康、方便和有效使用。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 引言船舶是重要的海上运输工具,但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船舶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发展。
2.2 适用范围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运营过程,包括废水的排放、废气的排放以及废物的处理等环节。
3.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3.1 废水管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废水,包括生活污水、船舶用水以及船舶排放的污水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对废水进行处理,并且要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的排放标准。
船舶应当配备废水处理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到排放标准。
3.2 废气管理船舶的主要排放源之一是船舶的废气。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对废气进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船舶应当配备废气处理装置,并按照所在行业的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
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废气排放监测,确保排放水平符合规定的要求。
3.3 废物管理船舶在运营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种废物,包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对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理,确保废物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和处理设备,并制定明确的废物管理计划,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废物的处置。
3.4 污染应急处理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和处置。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在发生事故或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污染。
4.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4.1 实施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由船舶经营者负责。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和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 在 *00* 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 %& 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 文本和 45678 $($ --)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资料。
(’) 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 " 个月时间的宽限。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 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
(() 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 ($)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 ! 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 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 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 " 份转交主管 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
(%) 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 按照本附则第 !! 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 ( 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
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 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 *(#)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 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 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 的规定。 ($) 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 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 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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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
.4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
7“人”系指船员和乘客的数目。
8“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中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到期日相应月份和日期之日。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a) (i)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ii)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iii)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和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第1条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
1“新船”系指:
.1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第4条检验
1根据第2条的要求需符合本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受到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5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就本附则所覆盖的船舶而言,应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这种检验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
1每艘根据第2条要求符合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符合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和实验方法,或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4.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根本影响船舶的完整性或本附则所涉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该船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报告,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在收到报告后,应开始调查工作,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检验。如果该船系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还应立即向港口国主管当局报告。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应确定此报告已递交。
2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机构签发。不论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第5条他国政府签发证书
(1)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公约的当事国可以使一船舶受到检验,如果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则应根据本附则向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一份《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2)应尽早将证书的副本和检验报告副本送交请求该项检验的主管机关。
(3)这样签发的证书应载明,该证书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的,应与按本附则第5条的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
(4)对于悬挂非当事国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第6条他国政府代发证书或签证
1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公约的当事国可以使一船舶受到检验,如果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则应根据本附则向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一份《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且,如适当,按照本附则对船舶的证书进行签证或授权签证。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b)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按本附则第7条(2)或(4)的规定予以展期,则这种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2主管机关应对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的船舶确定适当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
3.1关于实施本附则规定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完成。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机构。
3.2指定验船师或认可机构进行本条第3.1款所规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授权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
(b)(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2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
(i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2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以及
(ii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ii)当该船配备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系统时,该系统应为主管机关所批准的类型;
(iii)当该船配备集污舱时,该舱应有主管机关满意的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积,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数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有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iv)该船配备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按照本附则第11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排放接头。
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6“国际航行”系指从本公约适用的一个国家到该国以外的一个港口的航行,反之亦然。
.2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
.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
.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2主管机关须保证,按本条第1.3和1.4款,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进行装备,以排放生活污水。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
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
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2换新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但本附则第8.2,8.5,8.6或8.7条所适用的情况除外。换新检验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3附加检验:视情为总体或局部的检验,应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这种检验应确保必要的修理或换新已经有效完成,此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合格,船舶在各方面均符°00'的一点,
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
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
再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
再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
.1要求对船舶进行修理;和
.2应港口国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责任和授权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散发给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官员知晓。
3.3如果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在此种状况下船舶出海会对海上环境产生不当的破坏威胁时,该验船师或机构应立即保证纠正工作付诸实施并在适当时候通知主管机关。如果这种纠正工作没有付诸实施,则应收回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果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在主管机关的官员、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该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该验船师或机构提供履行本规定所赋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在适用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采取措施,保证只有对海上环境不产生不当的破坏威胁时,船舶才能出海航行或离港驶往适当的修理厂。
(b)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生活污水”系指:
(a)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
(d)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主管机关应对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的船舶确定适当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
(3)关于实施本附则规定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完成。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机构。不论那种情况,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性。
(4)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
3.4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履行此项义务作出必要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