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房地产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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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的交易增多,不动产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制度的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需要进行立法与法规的修订。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法,但很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发展的需求。

政府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法的修订,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登记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还需要制定更多的相关配套法规,以完善和细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各个方面,确保其有效实施。

其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设与改进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各地登记机构的标准不一,人员素质不高,技术设备落后,导致登记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并且易出现腐败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加大对登记机构的投入,加强对机构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登记的准确性、速度和效率,同时加强监管,遏制腐败行为,确保登记制度的公正与透明。

此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推动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不动产市场存在着乱象,例如买卖合同造假、价格虚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的监管。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多渠道的供应,推动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等多元化发展,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

政府应通过立法、机构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措施,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与完善,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时效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最基本的制度,所以它肯定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文章分析了《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指出了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创新之处,也同时指出这个制度的缺点与不足,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与改进措施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标签:我国不动产登记完善经过14年的酝酿、8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全国“两会”上平息了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

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本文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阐述相关看法。

一、现行《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创新物权法律制度一直以来处于混乱局面,这些制度是由大陆地区各地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自行规定的。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这种混乱局面,并统一了物权制度,规范了物权的取得和利用,保护了各个主体权利和交易安全。

其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也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乃至构建了和谐社会。

此部法律的亮点有以下方面:(一)物权法首次确立不动产公示制度不动产公示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这是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缺漏的物权制度,现行《物权法》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二)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而且限制了登记机构滥用权利的行为。

当登记出现错误时,登记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1、2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三)物权法增加了登记的类型物权法增加了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在内的登记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0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此外,物权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之下不用公示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四种情形是法律文书生效时、征收没收决定书生效时、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二级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负面效应如"一房多卖"现象等也越来越严重。

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不动产制度,尤其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强有力的保护。

目前,国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进程相比国外而言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这对民法研究起步较晚而且民法立法也比较粗糙的我国而言,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和理论大有必要。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 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所谓的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了保全该将来发生的,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而由请求权人进行的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

预告登记制度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另一种则是旨在保全已经成立的物权的预告登记。

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在国内,学者们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请求权保全制度说。

认为预告登记兼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请求权的目的;二是准物权说,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项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债权,或者说是一种准物权;三是债权物权化说,梁慧星教授认为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些物权的效力,以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不动产所有人)重复处分其权利。

在上述对预告登记性质的探讨中,前一种仅是从预告登记行为的外在表现的界定,而后两种才是对预告登记实质意义上的探讨。

理论上需要分析研究的显然是这个意义上的性质,即预告登记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

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3.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特点第一,从预告登记的目的来看,在于"保障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不动产债权请求权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行为。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兴盛,而房地产登记制度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侧重于公法性,体现出国家对房地产权属关系的干预,这一点已很难适应现化社会房地产市场发展之需。

本文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得出结论,要从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登记程序、权属证书的统一等方面加以完善。

标签房地产;登记制度;完善法律1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含义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设定的建筑物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的记录本上进行记载确认的制度。

房地产登记制度有两重意义:一是在于行政权力对房地产制度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

二是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安全。

总结其特点有:①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房地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录、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

②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们所查阅。

③登记的区域性。

房地产登记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登记;在登记的管理上为地域管辖,即房地产权利的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

④登记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过程,它是一种法律行为。

2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自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房地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之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我国虽然进行了土地改革,对农村土地进行了清丈、划界,并给农民颁发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但到50 年代后期这项工作就逐渐停止了。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于土地和城市房屋的登记工作才逐渐恢复,并专门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制度很不规范,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致使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

2.1房地产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信息分散在我国房地产登记机关中,房、地登记机构是分设的。

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

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

房地产论文登记管理论文:浅谈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摘要: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它的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的问题也随之不断的发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是否妥当,不但制约着房地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

在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地房价飞速上涨,国家对房价进行了必要的宏观调空,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政策。

只有深刻的理解国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际情况提高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水平,才能保证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建议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房地产业的相应控制法规和政策。

随着新的发展形势,我国的房产购置税和登记管理办法也在不断的变更,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保证我国房产产权工作的合理性,进一步稳定我国的房产市场,保证房地产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的现状1、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

全国各地由于房产产权引发的欺骗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不计其数,这就在客观条件上要求我们规范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

2、我国房地产产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1)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尺度不一。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

其中《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相对稳定统一,而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又按照自己各自部门的意愿和管辖区域制定了一些自己部门的规章制度。

针对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这些规章制度,各地方又按照自己的地区意愿和市场情况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针对各自的需要的地方特点,所以有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多种多样。

(2)立法过程中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分。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不动产权益实施登记管理的制度安排,其完善涉及到政府机构、法律体系、社会公众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社会层面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期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国家层面的完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首先,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体系是关键。

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明确不动产的界定和登记的范围,还应规定登记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并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责和权益。

同时,法律应当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国家应当提供良好的登记服务,包括便捷的登记窗口、高效的办理流程和专业的登记人员。

此外,注重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地方层面的完善地方政府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机制和程序。

例如,要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纪律约束。

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登记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例如,与土地、房屋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优化登记流程、提供在线登记服务等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社会层面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首先,社会公众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的认知,增加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其次,要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

例如,公民、法人和登记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登记过程中的问题和疑虑,保障登记的顺利进行。

此外,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作用,参与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为公众提供登记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以及产权问题的不稳定性越来越显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当下中国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自2016年7月起,中国国务院开始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推行计划”,旨在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的撰写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对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不动产负有的限制和不动产的形态等方面进行登记以及管理的制度。

其在土地资源管理、国土安全保障、保护产权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不动产登记是监管和证明不动产的真实权属归属的重要途径。

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很多投资者都因为无法确认房产的所有权、限制权等问题而面临着重大的风险。

如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增强了不动产市场透明度,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其次,不动产登记的建立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促进了合规经营发展。

在实践中,不动产交易中诸多合同纠纷大多是因为双方对房产的真实权属不明确所导致的。

因此,一旦建立良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能够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并且推进合规发展。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实施也能够推动政府的公共服务工作。

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更好地把握各种不动产资源的数量、分布和规模等核心数据信息,及时地和准确地进行分析,并制定出相关政策和规划。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方面,目前国内的研究内容主要涵盖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到制度实施等多个方面,如不动产权的确认、标的范围的确定、登记信息的完备性和核查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论文围绕不动产权属的确认问题展开研究。

此类研究主要关注不动产权属确认模式的设计以及相应的实现方式,如固定不动产权属确认制度、有限责任制,权属清理制度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此外,这类论文还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权属争议的解决问题。

其次,论文探讨如何确立不动产登记的标的范围问题。

试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

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论文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造册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办法,对于减少不动产管理工作的混乱,促进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具体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物权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及查阅制度障碍繁多等等。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稳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因而我们还须借鉴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以配套的行政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如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十条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关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不统一、行政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然会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支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最高,笔者分别从立法层面和行政制度层面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在市场法治经济中,国家政府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平的法律和良好的秩序。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

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我国不动产交易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建议。

其次,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登记机构。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目前,我国的登记机构虽然人员数量较多,但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人员素质低、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登记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需要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

不动产物权登记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需要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信息系统来管理这些数据。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不统一、查询不便捷等。

因此,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登记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还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

登记机构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目前,我国的登记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一些不良行为和失职现象的发生。

因此,应该加强对登记机构的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质量的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和良好运行。

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完善的登记机构、健全信息系统和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确保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不动产登记的完善措施

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不动产登记的完善措施

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不动产登记的完善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正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对于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不动产登记的完善措施的需求。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不动产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措施,以期推动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1.登记不完整、不准确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方式相对滞后,登记文件的信息不完整并且不准确,使得不动产产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给不动产交易带来隐患。

2.登记不规范、不透明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登记操作的流程不太清晰,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统一的标准,导致登记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让不动产交易中的各方损失了诚信基础。

3.登记效率低下由于不动产登记的手续繁琐、流程复杂,加之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低下,导致不动产交易中常常遇到因登记所产生的无谓时间和成本浪费的问题。

4.登记数据不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无法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造成信息孤岛,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不便,也增加了各种不动产纠纷的发生。

二、不动产登记完善措施1. 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现代化登记体系,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推行电子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库,使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并可靠,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2. 规范登记流程和标准应该加强不动产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不动产登记各个流程环节,建立统一的登记标准,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责。

同样,也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工作规范、透明。

3. 加强数据共享要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共享机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土地管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信息相互关联,以减少信息的重复录入和增加信息的准确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支持。

4. 提高登记效率要强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登记流程的优化和简化,降低不动产交易中由于登记程序所带来的时间和成本浪费,促使不动产市场更加活跃和健康。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土地与房地产政策分析论文姓名:田志强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学号: 20143100115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不动产登记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

我国物权法对此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虽然结构和内容还不是很健全,但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责任对策目录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 (1)(一)我国古代与土地赋税息息相关的登记制度 (1)(二)我国近现代登记制度 (1)二、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 (2)(一)不动产登记含义 (1)(二)不动产登记效力 (2)(三)《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 (4)三、我国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一)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 (5)(二)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 (6)三、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7(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 (7)(二)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7)(三)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 (8)(一)建立不动产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 (8)(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9)结语 (9)引言不动产登记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

它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我国《物权法》,设专节以14个条文(第9条至第22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结构,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而结束了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无法可依,立法混乱,立法不明确,全国没有统一立法规定,各省市地区的规章不一致,进而影响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的混乱局面。

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借鉴西方先进的有关不动产登记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权力职责,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关系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更是影响到国家治理水平和法治建设的体现。

在这种背景下,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一、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约下,对不动产权属、数量、质量、权利、担保和处分等事项从事登记、审查、公示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机构和制度。

然而,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1、登记标准不统一。

目前,不动产登记标准在不同区域、不同实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增加了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容易引起不公正现象。

2、登记依据不清。

不动产登记存在许多不同的依据,包括房屋契约、权证、土地证等,导致登记信息来源不明确,难以保证登记的准确性。

3、登记信息不对称。

由于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背后涉及的信息量非常大,因此,登记信息缺失、错误或者不对称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市场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4、登记流程繁琐。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繁琐,需要持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登记的成本和难度,容易引起异议和纠纷。

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不动产市场的良性发展,更给市场交易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思路针对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统一登记标准。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标准规定,应进行统一规划,明确标准操作流程和步骤,并建立“一站式”登记机制,以保证登记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明确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应明确合法依据,明确登记信息的来源,并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以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建立信息对称机制。

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集和公示机制,对于出售的不动产和持有的不动产,应建立信息对称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4、优化登记流程。

建立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通过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式简化登记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操作性。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上看,不动产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所谓初始登记,也称之为总登记。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一般即可能是因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付诸实施之时需要对全部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也有可能是对新产生的不动产如新建设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为是第一次登记,其权利对以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所以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对该登记规定特别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所谓变更登记,包括不动物权转让登记和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地使用目的、或者扩大与缩小原来的权利范围的登记等,这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规则已经建立的制度。所谓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当登记机关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登记时,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更正,也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故凡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其法律中必然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所谓注销登记指的是对灭失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的自然灭失等。
3、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
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我国但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同样,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显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登记的效力范围,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生效要件,误解了登记制度属性,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移转不动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属诺成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债权变动,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依据合同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因此,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未能发生物权变动,而不能否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摘要:在早期,我国就颁布出台了《物权法》,明确指出在设立和变更不动产物权时都需要登记在册,确保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指明的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登记制度。

且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实施的是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公示方式为交付制,随着该法律的出台、实施,可以有效保障个人的财产权,但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当前不动产在登记过程中因为各方面原因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个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侵害,对此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对此本文主要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旨在为保障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引言: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推广,有效预防了一房多卖、多转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和有序。

从法律层面来看,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减少债权人自身因素导致物权丧失的问题,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并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益。

在当前的房地产商品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动产权制度的出现可以约束和干预这种行为,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但是因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还存在登记适用范围狭窄、法律制度混乱、申请条件不足、法律效力模糊的问题,对此需要借鉴先进经验,不断优化和改进,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科学补充和完善。

1 不动产登记概述和性质1.1 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证书,既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

1.2 不动产登记性质不动产登记性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被规范和约束的独立权,其是由德国学者提出的;第二,从非实体权看,不动产登记只能根据固有的程序进行;第三,不动产登记是当事人对物权的一种期望;第四,从申请物权维护制度来看,不动产登记本身就具备物权和债权的双重特点;第五,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物权和债权,因此在债权登记后可以赋予物权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债权顺利实现,本文主要以第五种观点为主[1] 。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

法院在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作法: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合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权或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不动产交易中,债法上的合同为原因行为,而物权变动登记为结果行为。

以房屋买卖为例。

在我国完成房屋买卖分为订立买卖合同和进行权属登记两个阶段。

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而有效存在,买受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受领房屋的义务;出卖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买受人的义务,双方均有相应的债权请求权。

但此时只是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只有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出卖人一方转移至买受人一方,在此之前,出卖人始终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房地产物权的变动是在权属登记阶段完成的,这在德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合意+登记原则”中得到鲜明地反映。

这里的“合意”特指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凭债权契约、物权契约、登记而发生,物权契约的外在形式即登记。

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尤其在第二买受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尽管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第一买受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仍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只能够依债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请求出卖人赔偿,而不得主张第二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笔者以为,那些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立法、司法实践,实际上是混淆-结果一是公法上行政权力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这里着重探讨第二重意义。

登夺,息,让社会尤其是不动产取得人了解标的物的全面情况,然后决定自己是否为某项法律行为。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对抗主义民法制度构造的基础应当是现实中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动产交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不动产交易中的纠纷和风险频繁出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机制。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完善的方式和目标来论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不动产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避免了不动产被侵权或纠纷的发生。

其次,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登记制度的落实,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到不动产的信息和状况,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不动产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其稳定和有序的交易可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方式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法律法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只有具备明确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要加强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登记机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执行主体,只有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登记机构,才能够保证登记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此外,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目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应该坚持保护权益、提高效率和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实现以下目标。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办理时间和成本。

通过精简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不动产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与土地紧密相关的财产权益,是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安全和合法性,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改进。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提供明确的权益归属。

通过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明确和证明自己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购买不动产时,都希望确保所购买的资产是真实、合法、无争议的,并且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权益。

最后,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可以提供信用保障。

在金融领域,不动产登记可以作为重要的信用依据,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然而,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

由于不动产多涉及复杂的权益关系和交易过程,登记信息往往不够准确和完整,缺乏及时更新,并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登记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有待明确。

目前,不动产登记主要由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不同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登记工作缺乏效率和公正性。

再次,登记程序的繁琐和不透明也是一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程序相对复杂,办理时间长,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而且手续不够透明,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存在一定的门槛。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需要加强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大数据分析等,可以实现不动产信息的精准采集和实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可靠。

其次,要明确登记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

相关行政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并加强协作,保证登记工作的公平和高效。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核心的地方行政管理职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对于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为其建立和完善提供积极的思路和对策。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政府依法进行对土地、建筑物、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依附的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

唐宋时期,在土地、割据和土地兼并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城逐渐完善。

明清两代,随着官府土地快速壮大,土地所有权才真正成为了国家对全民土地一统管理制严格的权力之一。

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对不动产权利实行登记,最早的不动产注册法出现在1897年的荷兰法典。

之后,欧美国家纷纷建立并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作为国家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信息。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3年后,1983年,新加坡开始实行前所未有的立法登记不动产的法律。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完善,尤其是1990年代初,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分两种,一种是登记买卖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另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权利证书。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不动产登记存在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和全信息化,不同部门对同一套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这会给权利人和经营者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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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_房地产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

法院在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作法:1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2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成立生效,产生一种债权请求权。

但不动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前三种做法都将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合同债权或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唯有最后一种做法将登记的效力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债权的发生。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上认识并不一致,究其原由,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明确,不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尚未在中国得到系统的建立,而且现行法院中的有关制度也说不上完全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制度,它仍然是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的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不动产交易中,债法上的合同为原因行为,而物权变动登记为结果行为。

以房屋买卖为例。

在我国完成房屋买卖分为订立买卖合同和进行权属登记两个阶段。

其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先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而有效存在,买受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受领房屋的义务;出卖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买受人的义务,双方均有相应的债权请求权。

但此时只是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只有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出卖人一方转移至买受人一方,在此之前,出卖人始终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房地产物权的变动是在权属登记阶段完成的,这在德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合意+登记原则”中得到鲜明地反映。

这里的“合意”特指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凭债权契约、物权契约、登记而发生,物权契约的外在形式即登记。

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尤其在第二买受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尽管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第一买受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仍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只能够依债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请求出卖人赔偿,而不得主张第二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笔者以为,那些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立法、司法实践,实际
上是混淆了不动产交易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将债法上的原因行为归入到物权法上的登记-结果行为中,其结果是否定了合同的独立效力,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有两重意义,一是公法上行政权力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二是私法上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安全。

这里着重探讨第二重意义。

根据登记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范围,可以将两方各国的立法大致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型和登记对抗主义型。

从我国目前现行法规中散见的有关登记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立法例为第一种类型。

既然为登记为生效,就可推出不动产登记的最重要的一层效力:物质变动的根据效力。

登记在这里发挥着决定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能否按照当事人意愿设立、变更与废止作用。

如果把登记对物权变动的决定效力看作是有积极作用,那么物权公示效力就是登记的消极作用。

世界各国凡有不动产立法者,一般均承认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登记的第三层效力为善意保护效力,这是从物权公示效力中派生出来的。

由于登记本身具有社会客观公信力,在信赖登记的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因为有错误的登记而被剥夺,客观公正的社会交易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除此之外,登记还具有警示
效力,提供给社会法律讯息,让社会尤其是不动产取得人了解标的物的全面情况,然后决定自己是否为某项法律行为。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对抗主义
民法制度构造的基础应当是现实中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

笔者认为根据不动产制度的“实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应采取对抗主义。

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

在宏观角度,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

物权变动是民法中物权制度的重要部分,只要其变动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就不应该过多地干涉,否则,反而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市场交易,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微观利益衡量上,有的学者主张不动产登记效力采成立要件主义的最主要的理由是,采登记的对抗主义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交易上的利益”。

但是,事实上又是怎样一回事呢﹖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如下:
甲拥有一不动产,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乙,但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此时,又有丙来与甲协商欲买甲之不动产,价格比乙为高,甲转而准备将不动产卖给丙。

丙为交易第三人,现在我们分别在丙为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下考察不动产登记采生效主义及采对抗主义中衡量交易上的利益。

1丙为善意:
1)不动产登记采生效主义
在登记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时,由于乙尚未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故不动产的变动没有生效,甲仍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他当然有权将自己的不动产转让给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是不动产的有权处分人,根本不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即可合法地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实,在不动产登记采生效主义的国家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故不动产的取得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然后,甲对乙承担债权法上的违约责任,这样,丙最终取得该不动产。

2)不动产登记采对抗主义
在登记采物权变动之对抗主义时,不动产的取得和变更只要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力,但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这样,即使乙尚未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物权变动已经生效,他仍然可以获得不动产。

但是,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乙取得不动产的效力不能对抗丙,丙因而最终取得该不动产。

2丙为恶意
1)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
在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时,乙没有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则物权变动不生效,甲仍然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即使丙是恶意的第三人,甲将不动产转让给丙的行为还是有效丙在受让不动产之后立即办理了登记,结果,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救济,而恶意第三人丙竟然最终取得了不动产。

2)不动产登记采对抗主义
在不动产登记采对抗主义,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是处于恶意的话,即使没有登记,物权变动仍然有效。

所以,当第三人丙为恶意时,乙可以对抗丙而继续合法享有不动产,丙则不能取得不动产。

3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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