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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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型需要,加强经营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运营机制,提高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经发【2017】46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子公司不适应本办法)通过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实施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即集团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凡涉及通过资金来源(指非财政资金和政府债务(劵)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及政府不承担偿还、担保等连带责任的资金)、建设目的、运营模式、盈利能力等方面界定为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均适应本办法,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债务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等按#经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实行审批制。

第五条对经营性项目认定存在争议的,由集团公司财
务部会同投资经营部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经营性项目建设。

投融资部是集团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申报,统筹项目的决策、项目计划。

并对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财务部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核、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法务内审部负责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合法性审查、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监督和控制、结算二审。

工程监督部负责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各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组织实施,工程结算
一审等职责。

经营性项目应自觉接受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
算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确定。

(六)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产权办理
第九条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等政策,符合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企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有利于培育和壮大企业主业,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四)与自身投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实际筹资能力、管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十条项目决策:
(一)项目决策:每年9月份各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投融资部提交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投融资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并已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综合审查的项目编制《******有限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向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批。

对于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可开展可研申请(包含可研、扩大初步设计等内容)。

(二)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项目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需要增加的项目。

5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董事长审批后可增补纳入计划;50万~200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投融资部申报,由投融资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调整或增补纳入计划;200万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投融资部申报,由投融资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增补纳入计划。

对符合《¥¥¥区属国家出资企
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项目需向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批。

(三)项目决策前建设单位应进行前期投资分析,提供决策依据。

对重大项目的投资应坚持“无可研,不投资”的原则。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1、已列入年度计划:20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董事长审批后启动实施;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报备并按照程序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2、未列入年度计划:20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第十条(二)的规定审批后启动实施;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第十条(二)的规定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报备并按照程序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的招标方案(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招标方案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包含以下招标内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环境、技术资料、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等书面交底。

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交底文件等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及职能部门召开评审会并出具会审意见,经评审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依据经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设计单位依据会审意见提出修改方案,修改后施工图设计依照本办法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的编制: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自行或依法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200万以内项目由建设单位确认,法务内审部审定;200万以上项目由法务内审部或法务内审部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并出具审定报告。

审定后的报告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的建安工程费用。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限额标准严格执行湖
南省招投标限额标准,达到下列投资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核准的方案公开招标,如遇政策调整该限额标准随政策调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所有施工类公开招标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过程由上级招标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上限价: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定报告作为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法务内审部会审,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负责。

技术复杂或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建设项目可邀请相关专家共同评审。

招标文件审批流程:建设单位法务内审部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单位领导集团公司分管法务内审部领导集团公司总经理。

(见附件3)
招标文件完成内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招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确需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工程建设
项目原则上要整体招标,不得以附属工程名义规避招标。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程序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合同,其合同价款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计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审结。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要求,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面放开前期工作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环境影响咨询5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上述5类专业服务的招标,其招标控制价或合理定价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自行确定,同时确定招标控制价或合理定价的相关责任和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上述五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建设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中标后即以中标价为合同价。

招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签订施工合同,并由法务内审部对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等
主要管理人员。

监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押证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执业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律列入“黑名单”,相关单位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有限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对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实
行合同管理制,并且依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
采购法》等规定并参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经营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所有对外经济活动的事项,都要依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除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规范外,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内容以及设备材料名称和明细,其中合同名称应与报备的项目名称保持合理协调一致;
(二)项目开工竣工日期或设备材料采购交提货时间、地点;
(三)工程质量或采购设备质量、工程或设备保修条件、工程造价或设备价款、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及进场期限等;
(四)工程项目按进度支付,其中工程建设款不得提前支付。

且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有关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合同金额的5%预留;
(五)合同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事宜、合同文本份数、签定时间、地点等;
(六)其它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建立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法务内审部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审查和备案工作。

合同文本及有关审批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存档,所有施工合同报法务内审部备案,法务内审部备案合同必须为合同原件。

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模板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参照行业标准合同文本形成拟签模板合同文本;
2、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会
商模板合同条款;
3、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会商意见形成正式模板合同。

(二)非招标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经办人参照正式模板合同文本形成拟签合同文本;
2、经办人复核后的合同文本完成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集
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招标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经办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形成拟签合同文本,并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清单进行复核;
2、经办人复核后的合同文本完成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制度。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对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
第二十九条投资控制
(一)加强工程设计的预见性、准确性,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附件5-1或《变更申请》附件5-2,说明变更原因、内容、预算金额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必要时需提交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并附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2、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或变更
申请表;
3、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4、隐蔽工程变更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分类及联审制度:
(一)工程变更按实施内容分类: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二)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单次变更增减估算价格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单次工程变更;
较大变更:单次变更增减估算价格大于50万元且未超过1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单次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单次变更增减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或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1、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变更)人员现场调查后,由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施工变更)出具变更通知单,在变更通知单上联合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2、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含变更估算价格)并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变更)、法务内审部、工程监督部人员现场调查,召开工程变更控制联审会议,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后报建设单位领导审核,再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3、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含变更估算价格)并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变更)、法务内审部、工程监督部人员现场调查,召开工程变更联审会议形成会签意见报建设单位领导审核后,出具初步变更方案或变更图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审批意见后出具详细变更图纸或变更方案。

施工单位依据审批后变更图纸或变更方案计算变更价款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确认后报法务内审
部复核,作为办理结算依据,未经法务内审部复核并备案的变更不予办理结算审核。

5、单项变更价款超出中标合同价50万元以上,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依照合同处理;属于合同约定或招标范围之外的,按招投标法规定处理。

6、对于项目变更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增加施工前、中、后的影像图片资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到场拍照并签字注明拍照时间)。

7、合同暂列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10%。

第三十一条变更项目价款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项目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项目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约定变更项目价款;
第三十二条规范工程变更条件。

1、原则上只受理经依法审批的规划设计优化调整、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涉及安全的紧急险情处置、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局部地质情况变化、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征地拆迁障碍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2、原则上可受理因质量安全事故等特殊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变化发生的变更及因漏项、缺项、错项引起的工程价款
调整,但须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予以通报。

3、禁止随意变更,经批准的变更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严禁主观拆分变更内容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

4、在申报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时须提供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论证会议纪要,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新型材料等的较大或重大变更原则上需进行专家论证。

第七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实行监理制的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不含土地平整和绿化铺装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理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充实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力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覆盖、无盲区,进一步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平稳可控。

第三十六条强化标后监管责任制,由集团公司工程监督部组织开展月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中标
价、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情况,检查结果纳入#阳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考核评比。

如发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严重不符合相应规定的将对其进行不诚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督部强化考核讲评与质量管理品质评价,严格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不诚信行为的惩治措施,将考核讲评结果、工程品质评价结果以及不诚信行为记录纳入管委会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将考核讲评结果和不诚信行为记录作为推荐参加%%市建筑业信用企业年度评比的重要依据,确保“现场”与“市场”的有效联动。

试行将工程结算中不积极对审、无故拖延、无故不接受审计结论的施工单位纳入不诚信行为范畴。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当中明确项目的品质等次要求,充分调动项目各参建方的品质建设积极性。

同时,在项目设计阶段,融入精品理念,严抓前期设计工作,精心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打造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精品工程。

各责任单位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将精品意识、设计意图及技术标准融入到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避免出现设计、施工、后期维护管理与品质目标脱节现象,加强过程管理,严把品质关,切实提升工程品质,打造优良、精品工程。

第三十九条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到责任上肩,措施到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人,须切实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监理单位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监管,通过质量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建设单位不得盲目压价、抢工期,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并及时办理施工报建审批手续、履行承诺事项。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纳入管委会建设工程管理“黑名单”;对不履行后置审批承诺的建设单位停止受理其后续有关后置审批的申请。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安全、现场环境、文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

工程监督部、园区建工站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及评分细则》和工程进度分阶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对未能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或重大损失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工程监督部、园区建工站调查核实并根据《##市城市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应及时完善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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