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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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全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等通知》精神,结合《大理州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
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发生的
安全事故,特与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1、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
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
本方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经营
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万无一失。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经营网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法承担
经营安全责任。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合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严禁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及时到乡安监办申请办理
延期换证手续。
4、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从合法、指定渠道进货,合法、诚信经营。严
禁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永平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定点企业:永平县农
资公司
5、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经公安部门许可,托运人、承运人必须严格按照办理程序,
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能按许可要求运输烟花爆竹。
6、经营单位必须在许可的地点经营,经营的烟花爆竹种类和存放量严格按照许可范
围执行,并按经营要求购置消防器材和设备。
7、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货物购销等级管理台帐制度,加强货源及销向监控。
8、认真执行“四专一防”。专人经营、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收货、有防火设施。
9、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救援组织,配齐人员;加强对消
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0、严格执行与批发企业签订“回收代储”协议,严格执行代储制度。
11、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经营安全自检自查,确保安全经营。
12、认真配合安全生产监查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
***人民政府 ***
代表:法定代表:
年月日
烟花爆竹属于特种行业商品,为确保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零售者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经营零售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零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零售单位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城市占到批准书》及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季节性零售业户应当配备两个灭火器和一块苫布。
二、经营零售者必须做到:
1、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以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销。
2、未经允许临时性零售单位不得设存储仓库,临时零售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为25箱,面积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为50箱。
3、严格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无证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销售网店以外摆设摊点,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动摊床的形式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5、在出售时必须告知烟花爆竹正确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须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导下燃放。
6、自觉接受乡安监站及安全管理部门的随时检查。
7、按乡安监站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经营零售者发现他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检举揭发。
经营零售者 XX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
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
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
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
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
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
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
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
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经营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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