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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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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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单元
仲裁
第一部分介绍
1-1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通过第三方解决双方争执的一种方法。它不偏向于争执的任何一方,且它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的终局性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或者其它组织机构提出变更要求,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登记诉讼法院的必要。
1-2仲裁条款的必要性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执是很正常的。当合同货物的市场价格迅猛下跌,或者利率外汇变化不利于某些商家时,这些商家就不理智地违约,他们试图采取各种阴谋终止合同。因此,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是很必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直接通过双方友好谈判解决纠纷。因为双方都意识到这种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在具体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做出让步,并且寻找一种合理公平的解决办法,大多数纠纷都得到解决,买卖双方的友好关系也得到维持。
但是,当涉及到的利益很大时,某些商家不愿意退让,也不友好,且在谈判过程中抱着敌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仲裁便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
仲裁不同于友好协商和诉讼法律。仲裁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而协商是买卖双方直接谈判,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诉讼法律则是在没有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索赔者提出控告被诉人。
1-3仲裁条款的内容
按照规定,仲裁条款应规定纠纷受理的仲裁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双方都关心的。合同也应该规定仲裁的人数及人选,仲裁费用的负担,以及仲裁的范围,以免各方当事人只把仲裁范围限定到合同的某些部分,或者某些纠纷的具体方面。合同也可以规定仲裁适合于合同产生的任
何冲突。
1-4仲裁地点
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仲裁地点,一旦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仲裁地点,中国的公司或者企业在合同中就在中国或者第三国仲裁的地点有不同的规定,所采用的仲裁条款通常是:如果在中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给予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在外商国家进行仲裁,仲裁条款与上文条款一样,不同的是,不是中国的仲裁机构受理而是外商国家的仲裁机构受理。
如果在被诉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仲裁,仲裁的地点在被诉方所在国,如果在中国,则由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给予仲裁,如果在***国仲裁,仲裁应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在第三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该国仲裁机构按照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给予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某些仲裁条款中规定:……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应首先提交给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给予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解决,则该纠纷应提交该委员会给予仲裁。
1-5使用什么样的仲裁规定?
不管在哪里进行仲裁,中国的公司和企业倾向于在一个永久的仲裁机构,按照该机构的规定仲裁,对于联合国委员会国际贸易仲裁法,它仅在AD HOC 仲裁,或者是双方达成一致,经仲裁机构同意后,才能使用,这是由于联合国没有一个永久的仲裁机构。
1-6使用什么样的法律?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从实际合理的观点看,中国的公司和企业事先不规定使用什么法律,而是留给仲裁所(或者唯一的仲裁员)按照独立主动,平等互利,和国际惯例三个基本原则来决定。第二部分中国仲裁委员会
2-1 中国仲裁委员会的建立
为了通过在中国仲裁解决对外贸易产生的纠纷,中央人民政府前政府行政部门于1954年5月6日正式通过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TAC)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于1956年3月31日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TAC),并制定暂行的程序规定。1980年2月为了满足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TAC)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FETAC),它处理纠纷的范围和人员可能会增加。
2-2 职责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对外经济贸易中产生的纠纷,包括:产生于中外投资、合资、共同生产、共同开发自然资源、金融和信贷,外国在中国投资、租赁贸易等的纠纷,产生于加工材料装配零部件贸易、补偿贸易及代理买卖机械贸易的纠纷,产生于对外经济贸易的纠纷。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处理纠纷:
1 独立主动
2 平等互利
3 根据国际惯例
也就是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和合同条款的同时,也按照国际惯例来受理纠纷。
2-3程序规则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与世界上使用的规则大致一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仅当产生纠纷之前或者随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时才能处理纠纷,当仲裁协议产生效力时,中国法院不能处理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纠纷。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一方提交的申请按照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处理纠纷。
以下内容必须在仲裁申请中列出:
1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字和地址
2 事情陈述
3 申诉人的索赔及索赔所要的事实和证据
4 仲裁员的名字,仲裁员由申诉人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
选出,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为申诉人任命仲裁员。
正本相关证件(如合同、仲裁协议等)带有证明书的两份或多份必须和仲裁申请一并提交。当提交仲裁申请时,申诉人应支付相当于索赔总额0.5%的费用作为仲裁费用押金。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21个成员组成,所有仲裁员都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中选出,且人数将会增加,所有人员都是特定专业的专家。
当提交仲裁申请时,纠纷各方当事人各自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选出一个仲裁员,所选的仲裁员应共同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成员中选出一个指挥仲裁员组成一个仲裁法庭来处理纠纷。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选出一个唯一仲裁员分别仲裁,如果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选出仲裁员,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另一方要求任命一个仲裁员代表该方。如果所选的仲裁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同意指挥仲裁员的选择,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将为他选出另一个指挥仲裁员。
各方都可以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为他们选择仲裁员,如果双方都授权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席为他们选出制裁员的话,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席将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选出一个唯一仲裁员来分别处理纠纷。
所指定的仲裁员和指挥仲裁员应独立公平工作,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
仲裁法庭或唯一仲裁员在仲裁协议达成后,如果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期或其他方面提出反对,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对此做出决定。
审讯日期应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和指挥仲裁员或者唯一仲裁员协商决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讯日期。
审讯一般在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所在地北京举行,如果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