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税政策涉及到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基金净收益不纳税、投资者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基金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出资人不得就分得的基金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除扣除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并提高了基金的竞争力。
其次是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基金出售股权所得取得的收益,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海外投资收益,在我国实行境外所得免税政策,即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企业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市场,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最后是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
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告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向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的财税政策合规。
管理人应深入了解和熟悉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并及时获取最新的财税法规信息,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管理人需要重视财税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团队建设,确保能够在财税政策调整和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方式,以保证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商业物业等非公开市场资产。
由于其特殊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投资工具有很大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目标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基金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利润,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税费的缴纳。
1、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所持股权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但在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降低企业负担。
2、印花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与目标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5%。
对于部分特殊情况的印花税,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疏导和减免。
二、退出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上市IPO、并购、股权回购等。
在这些退出方式中,税收政策也有很大差异。
1、IPO:在公开市场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属于证券交易,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所以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证券交易税。
具体税率视当地上市交易所的政策而定,一般在0.1-0.3%之间。
2、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并购中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税率为20%。
但在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股权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回购企业股权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1%。
同时,基金在回购股权后,转让时等同于原股东持有股权所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证券交易进行税费缴纳。
三、其他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税收政策,包括:1、分红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需要按照所得税进行缴纳。
税率为20%。
2、基金管理费税费缴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基金时,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在取得基
金收益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私募基金投资
人持有期超过一年后取得的收益,可以适用优惠税率,税率为20%。
2. 基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一
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用和业绩提成等收益也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
3. 基金投资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包括股票、债券等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需要缴
纳股息税或利息税。
股息税的税率为20%,利息税的税率为20%。
4. 基金投资的印花税: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
印花税。
证券类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0.1%,期货类交易的印花税税
率为0.01%。
需要注意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的处理与公募基金
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者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基金公开的税务
信息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申报。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契约型基金产品纳税筹划》-王阳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私募基金产品在二级市场买卖股指期货、资管计划的 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由基金管理人以“金融商品转 让”缴纳该部分的增值税。
股 指 期 货
资 管 计 划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
股 指 期 货
基 金 份 额
对已经存续的私募基金的各项合同进行审查,梳理涉税资产、调整估值模型;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其他类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
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权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 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保监会
SPV
张某
XX产品基金管理 人(有限合伙)
契约型基金
如果张某为高收入人群,以合伙人形式税负低。 设立新的有限合伙管理人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财政返还政策。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
个人合伙人利用当地的税收返还政策获取最大限度的税后收益
个人GP
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
张某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GP,该有限合伙型基金2017年取得100万元的管理费和50万元的浮动收益。合伙协 议约定张某可取得全部收益的40%。基金管理人设在北京、深圳、宁波梅山税后实际收益的区别。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
假设基金管理人取得100万元管理费或者浮动收益,实际控制人最终的税收收入?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规定
一、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相关事宜。
二、契约型基金募集对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与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契约型基金的成立的相关规定1.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与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与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契约型基金如何缴税?
契约型基金如何缴税?日前,关于深圳市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很多股权投资机构的关注。
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深圳此次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试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深圳的试点无疑为工商确权提供了解决方式,同时对于上市阶段三类股东的突破也是个信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契约型基金在一级市场会大规模得到运用?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是否采用契约型基金时,应注意哪些税收方面的问题?一、基金募集成立环节的印花税:契约型基金优于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关于基金的实际募集金额,公司制基金应缴纳印花税,在合伙制基金形式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回复中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无需缴纳募集资金的印花税;但在实际操作环节,部分地区(比如宁波)仍然要求合伙制基金应缴纳印花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
但是,契约型基金募集成立环节,基金本身没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二、基金从项目退出的所得税和增值税1、基金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契约型基金形式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原则上由投资人就分配的基金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但是,契约型基金不能商事确权时,若股权类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形式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所投项目只能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即所投项目的股东公示显示为基金管理人。
关于基金从该所投项目退出时获取的投资收益,由于工商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所在税务机关有可能从形式上判断该基金管理人系项目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若管理人当年未将该收益及时分配,或是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未依法申报纳税,管理人将会产生额外税负或税收风险(基金管理人若为公司制,按25%缴纳所得税)。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所得税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得税.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私募基金投资者所得税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1法人投资者A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B权益性投资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2自然人投资者公司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其股权转让所得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均为20%,同时支付主体负有扣缴义务.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1来源于基金的所得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先分后税”实践中极易产生误会,很多人把“先分”理解为投资者实际获得利润分配而“后税”;而“先分”的本意是将基金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就“后税”,也即基金层面只要有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否真实分配,投资者均应纳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怎么理解先分后税A法人投资者“ 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法人投资者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理论上,合伙型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因进行穿透,法人投资者持有法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不应因之间多了一层合伙型基金而增加税负.但实践中,税务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其原因在于合伙型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从而无法使用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曾公布一起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不适用免税收入的案例.“ 纳税地点”就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还是在合伙型基金所在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法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仅是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但也存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合伙型基金未实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在地方层面,湖北省鄂地税发〔2009〕4号、天津市津地税所〔2007〕17号税务机关明确规定法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B自然人投资者“ 税率问题”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其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所适用税率是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适用20%的固定税率,存在不同层面的规定.实践中,地方层面的政策更能得到适用.根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文,国家层面的政策为: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固定税率,其余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国家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地方层面的政策存在差别,具体表现为:——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上海、重庆.——部分地方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统一适用20%的固定税率,而不区分是否为普通合伙人亦或有限合伙人,例如北京、新疆.——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但对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则作进一步区分,对于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例如天津.“ 纳税地点”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向合伙型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基金份额转让的所得基金份额转让所得涉税事宜与上述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相同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对于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所得,适用上文已述规则.就增值税而言,由于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故需要区分从私募基金取得收入的性质是管理费还是投资所得,对于管理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投资所得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优惠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优惠阳光奥美:公司长期收转各类型公司执照;欢迎咨询,我们期待您的来电!一键关注阳光奥美,期待您的加入!(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1.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税收怎么收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税收怎么收对于任何企业都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收规定来进⾏依法纳税,私募投资公司也是⼀样。
那么这类公司来税收上应该怎么收取呢?很多相关的企业都不了解,但这⼜是很重要的⼀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税收怎么收私募股权投资基⾦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故现⾏关于证券投资基⾦的税收政策⽆法适⽤于私募股权投资基⾦,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的税务处理:(1)私募基⾦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本⾝不是独⽴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在对外投资时,⽆法以某“基⾦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登记,⼀般由该基⾦管理⼈作为名义股东进⾏⼯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
对于股权代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即不具有公信⼒,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以基⾦管理⼈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作为标的公司⽽⾔,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是企业还是个⼈,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3)投资⼈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需由投资⼈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所得税。
(4)基⾦管理⼈按《基⾦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的管理费收⼊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5)基⾦托管⼈按《基⾦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的托管费收⼊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对于通过设⽴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对外投资,因基⾦本⾝不存在纳税义务,⽽标的公司因不知道最终投资⽅的主体性质,也不可能履⾏代扣代缴义务,故实务中,对于取得投资收益的投资者个⼈是否缴纳了个⼈所得税税务机关很难掌控,为避免税收流失,笔者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发⽂明确,对于此类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由托管⼈在资⾦结算、分配基⾦收益时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161020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对外投资及纳税问题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对外投资及纳税问题2016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2号及3号,分别就契约型、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前述指引自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结合其中(下称“《内容与格式指引》”),的1号即《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本文拟就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对外投资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作简要梳理分析。
一、关于概念及类型划分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已有广泛应用,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法律形式上的共同特征均为契约型。
2014年8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监管办法》”)首次明确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区别于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通过基金合同具体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及行业实践,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投资等四类。
鉴于契约型基金具有易标准化、设立简便、份额转让便利等优势,对决策效率要求高的证券类基金较为适用,但实践中也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趋势。
鉴于此,《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该指引制定基金合同,而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该指引制定基金合同。
二、关于对外投资问题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1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对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作出约定。
现行法规并未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特别限定,但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须予特别关注:(一)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规定,契约型基金可投资于拟挂牌企业并可列示为股东披露,并且在挂牌成功后,中国结算可将股份直接登记在契约型基金名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汇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汇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因基金类型、投资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政策汇总:
•增值税:根据“140号文”的新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契约型
私募基金来说,其本身不缴税,但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缴纳
增值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则由其背后
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在开立账户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营业税。
•契税: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代扣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几个税款主要由合伙制企业缴纳,私募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税务机构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契约型私募基金税务处理解析_陈斌才 good
契约型私募基金税务处理解析■/陈斌才摘要:契约型私募基金是证券业的新生事物,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征税问题目前是税收立法的一个盲区。
本文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入手,剖析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各方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有税收法规分析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何解决涉税问题,同时对完善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立法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私募基金税务处理解析一、契约型私募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按照组织结构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业私募基金和风险私募基金。
本文主要分析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由投资人认购私募份额。
募集到的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的投资顾问发出证券的买卖指令进行基金的运作。
其中:信托等收取基金的管理费,投资顾问按照增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进行收益分成。
基金在运作期间可能给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投资人可以根据情况赎回投资。
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行为主体: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管理人,主要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托管人,主要指受托管理资金的银行;投资顾问,主要指给投资管理人下达操作指令的人;基金销售商,主要指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
以上几个行为主体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涉税事宜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其收入的构成会有所不同。
其中:私募产品投资人的收入主要由申购、赎回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持有投资期间因私募基金的分配而取得的投资收益两部分构成;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主要由买卖有价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因上市公司分配而取得的股息收入、因持有债券而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等构成;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提取的基金管理费收入。
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证券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私募证券基金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促进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私募证券基金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推动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
一、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的定义私募证券基金是指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而获取收益的一种基金。
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是指私募证券基金成立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契约,约定基金管理人投资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等事项。
二、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1. 免征企业所得税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的管理人从基金中获取的投资收益,不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带来更多的投资收益,对于促进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基金份额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的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转让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投资者提高投资收益率,促进投资者参与私募证券基金的积极性。
3. 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税负方式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税,也可以选择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征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符合市场化的原则。
4. 税收优惠期限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的税收优惠期限为5年。
在这5年内,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的管理人和投资者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提供更长时间的支持,有利于私募证券基金的长期发展。
三、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型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 促进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为私募证券基金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私募证券基金的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从而促进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税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三种形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型。
其中契约型资金是最为特殊的一种私募基金形式。
它是通过投资者、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三方订立的协议而形成的基金。
契约型基金之下,基金只是一种财产,因此基金本身不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资管产品的一种,按税法对资管产品的规定,由资产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一、对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一般纳税人按6%,小规模纳税人3%缴纳增值税。
二、对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分红或业绩报酬。
毫无疑问,所得税应当缴纳,至于增值税要看对这部分收益性质的界定,如果界定为投资收益,则不缴增值税,如果界定为管理服务则要缴增值税。
三、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在基金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要如下:1、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包括:(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或明确承诺为保本的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2、转让金融商品收入按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免缴增值税的收入(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
(2)银行存款利息。
(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4)购入非保本型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收入。
政策法律依据: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2、《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Hello,伙伴们。
私募股权基金税负规则
私募股权基金税负规则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从应税收入角度讲,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有“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两类,有时还可能有“利息收入”;从税种角度讲,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所得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以及行为税中的印花税。
不同组织形式的不同收入和不同交易行为有不同的税负规则。
按征税对象分类,可以把税种分为流转税(对流转额的征税)、所得税(对所得额的征税)、资源税(对资源的征税)、财产税(对财产的征税)、行为税(对行为的征税)五类。
基本情况如下:二、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税负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三种税负。
(一)所得税1.相关税负规则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
(1)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负规则为:(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所得税税负规则为: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说明:1.综合所得税率表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2.经营所得税率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公司“先税后分”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公司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即“先税后分”。
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是“先分后税”;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61018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有所不同。
同时,基于我国税种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不同纳税主体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所涉税种及税率也不尽相同。
下面主要就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所要缴纳的税金进行简单的说明。
一、所得税问题1、公司型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纳税主体,故需要就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或委托人缴纳。
(1)在基金层面,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3 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公司型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一般应按照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因投资者性质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
如果投资者是企业,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免交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制基金的股权而退出基金的,转让股权抵扣投资成本后所得应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税收政策(1)在基金层面,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基金层面,有限合伙制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圳规定GP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LP按20%的固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分得的收入包括两类:合伙型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合伙制基金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
契约制私募基金收税及税法规定是怎样的
契约制私募基⾦收税及税法规定是怎样的私募基⾦属于基⾦中的⼀种。
私募股权基⾦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要窄,可以是个⼈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私募基⾦需要⾏政外包是否是唯⼀外包业务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契约型基⾦费⽤的收取契约型私募基⾦收费标准:对于私募股权基⾦的投资⼈来讲,基⾦获得收益后,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税⾦(基⾦管理⼈的管理费、银⾏托管费、中介机构的费⽤、营业税等等),所获得的是基⾦的净收益,按照⼀般惯例,这个净收益中的20%由基⾦管理提取,叫做业绩报酬,也有叫做浮动管理费的(按年收取的管理费称之为固定管理费),其余80%由全体投资⼈按⽐例进⾏分配,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PE基⾦,合伙企业不需缴纳所得税,普通合伙⼈的税⾦是按照个体⼯商户的纳税⽅式,即5%~35%的累积税制,有限合伙⼈现在⼀般是按20%税率收取。
⼆、契约型私募基⾦的税收契约型私募基⾦本⾝并不是⼀个纳税主体。
契约实际上就是代⼈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
从国外看,只对受益⼈征税,对受托⼈是免税的。
⽬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是契约型私募基⾦的税收及税法规定:1、对信托型基⾦层⾯的税收契约型基⾦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受益⼈缴纳所得税,从⽽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信托型基⾦投资⼈层⾯的税收对于⾃然⼈作为信托基⾦投资⼈的,要缴纳个⼈所得税。
⽽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投资⼈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于基⾦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税收优惠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故信托型基⾦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以上就是融和贷⼩编对契约型基⾦费⽤及契约型私募基⾦的税收的介绍。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契约型基⾦的相关信息,敬请关注融和贷基⾦栏⽬。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一、增值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1销项端:1.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1.1.2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1.3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
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
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
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四)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财税优惠措施
在国家层面,事实上公司制股权基金优惠难落实、合伙制股权基金又无优惠,而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方政府,却纷纷出台了各自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等,给予购置补贴。
同时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3.明确对个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