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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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险合作协议
江苏** 律师事务所
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甲方:江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合作、平等、自愿、互利、互信的原则,就**诉讼保全责任险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合作主体
甲、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主体,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乙方为甲方优先选择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重要合作单位。第二条合作方式及范围
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经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成的合作意向。
(一)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专属的诉讼保全服务方案;
(二)乙方将同时提供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投保操作流程培训及其他甲方需要的服务;(三)甲方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向其合作单位或客户进行本产品推广;
(四)甲乙双方还将探讨通过模式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加强合作,实现强强联合。第三条推进体制的建立
甲乙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推广、服务、协调和改进。甲方工作小组:
第四条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在制定和实施保险推广计划过程中,双方是其各自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的所有人,但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保险计划的约定名称用于营销和培训资料。
第五条保密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及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对以下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地为披露方之外的任何他人或实体的利益而使用:(a)本协议条款;或(b)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或(c)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或因与本协议有关而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获得的或者由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或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传递的任何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或材料:(a)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已进入公知领域或可一般性地获得的信息;b)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不受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禁止;或c)由书面记录证实已经由接收方合法知悉或独立开发的信息。双方均有权向其关联公司及其因工作职责需要而需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代理和/或顾问(不问其所在地)披露以上信息,但应保证上述人员等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承担保密
义务。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六条违约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如果双方均违反本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七条期限和终止
1、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效期为五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合同可继续履行。
2、解除与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可以终止合同,否则属于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2.1另一方变得无力偿债、进入(无论强制性或自愿)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
序。
3、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或到期前(包括终止日或到期日)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任何条款。
第八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释。
第九条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异议,如果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内由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得到解决,则就此等争议、纠纷或异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规定
1、通知
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同意、批准或其他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协议
文首所书的收件人地址或任何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包括:电子信
箱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文件在一方采取约定方式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发出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2、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时才有效。
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本条第三方。
4、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 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 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应及时有效地以书面 形式将详细情况通知对方, 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7 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 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 双方应 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尽快协商确定, 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 双方 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 4)份,各执两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甲方: 江苏** 律师事务所
乙方:中国 ** 财产保险股份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