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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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采购监管力度,合理利用资金,防范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医疗器械采购的透明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采购基本程序: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及器械科审批→分管院长报院班子研究讨论一对产品进行考察→通过选择3以上家公司的竞标(公开招标)与中标公司进行谈判→报院长审批→签订合同。

2、考察及谈判人员组成:申报项目科室负责人、项目执行人员、器械科负责人、分管院长。

3、实行专项公示制度:万元以上的设备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和合同订立时间、金额及付款时间等。

4、其它事项:

(1)各科室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设备的型号、产地、医疗设备可行性报告及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操作人员及场地安排。

(2)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经医院班子会研究通过、大型医疗设备经职代会讨论,并报县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考察及谈判需要两名以上的副院长参加。

(4)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科室提出申请(设备型号、产地)→报器械科审批→分管院长审批后由器械科实施采购。

(5)任何个人及科室不得直接购买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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