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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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应逐步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章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用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进行质量验收、集中支付资金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程序和管理办法,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严格实行招标采购信息提前公告、评标办法公布和招标结果公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验收、支付制度。医用设备、物资采购后,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合同督促供应商做好安装、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并及时对中标货物进行验收,确保采购的物资质量可靠并及时发挥作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办法和供应商诚信评价评估制度。及时处置供应商投诉,按法定规定期限答复供应商质疑。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响应程度、履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年度评价评估;对供应商的不良记录及时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的医用设备、物资应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接受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监管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保密制度。在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得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透露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采购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贿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单位采购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