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第四条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修订的管理办法
01 办法修订
03 修订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 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 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 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 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没
权威解读2019年基金备案新规
权威解读:2019版《备案须知》2020-01-10 17:29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更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自发布后,多家机构迅速对新版《备案须知》做出解读,其中对新须知理解不尽完善。
沙湖金融作为元禾控股在投融资服务板块的重要布局,为众多机构提供了全面、专业的基金服务,在与协会多次沟通推敲后发布2019版本《备案须知》解读,对三十九条条款,包括相对比较重要的以及曲解较多的四、十、十一条,逐一做出详细解读。
此版备案须知在2018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正,过渡期为4个月,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版《备案须知》在整体框架上分为两个大章节,一到二十九是总体上针对所有私募基金的总体要求。
三十到三十九是针对证券类和股权类(含创投类)的具体特殊要求。
具体解读如下:(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解读:再次明确《备案须知》的依据及上位法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留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体系下新八条的重要性。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新八条底线解读
目录1出台背景2要点解读“禁止”(1)适用范围P4(2)销售禁止性行为P5(3)交易禁止性行为P8(4)结构化产品P10(5)证券类产品P12(6)资金池产品P15(7)投资顾问P16(8)投资范围P17(9)其他规定P18 3结语出台背景2014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郑州会议)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讲话,提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三,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五,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六,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七,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八,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实施日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7月18日现已废止2015年8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底讨论版)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监管开始收紧配资并清理不规范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八条底线》并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细则》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规定》,《规定》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新八条底线概述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私募资管新老八条政策对照分析表
第八条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 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本条所称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 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 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 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 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 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 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 计划。
私募资管新老八条政策对照表[2016-07-1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老八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新八条】
(2015年3月版)》
条款
条款下细则
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
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
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 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 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 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 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 资产管理计划; 下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 累计超过200人;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 、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具体产品;
(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 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
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
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
利益;
(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
第六条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
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 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
下情形:
供实质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四)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合格投资者进行宣推介的情形除外;(七)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但已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授权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资产管理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一、背景和过程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
例如,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又如,违规开展配资,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等。
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
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
近期,为把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落到实处,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在《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会研究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的主要思路是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的规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102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 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 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 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 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 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
—2—
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 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 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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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
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
重要的投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私募资产管理活动的
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监察。
最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添加了八条具体的
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这八条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包
括具备一定规模的资本实力、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合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和风险
控制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根据规定,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以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主,同时要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的杠杆比例和套利交易的限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三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适当性要求。
根据规定,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
能力、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确保投资产品的选择和投资风
险的匹配。
这一规定旨在杜绝非专业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风险提示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定旨在增强投资者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了解和认识,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五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措施。
此外,规定还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对投资者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监测和评估。
这一规定旨在帮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控制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外部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外部披露。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和监察,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八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八条规定从准入条件、投资范围、客户适当性要求、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外部披露和监管处罚等方面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具体和细致的规范,有助于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和合规,共同推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