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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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育内部活力,调动广大教师潜心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为了增强评优评先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人为因素对评优评先工作的干扰,依据上级各部门对教师考核的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考核量化分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分层化、多元化考核的原则。

(四)遵守上级文件评优条件的原则。

(五)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学校管理人员、一线教师、教辅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

三、考核内容

评优评先围绕德、勤、能、绩、廉、学六个方面内容,重点考核教师的道德风尚、职业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专业发展等情况。

四、评优评先推荐周期

(一)评优评先推荐周期为一学年。

(二)学校每年只在教师节按比例表彰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先进工作者等(不重复评选)。

(三)其他各类评优评先推荐按相关方案执行。

五、评优评先推荐办法

依据分层、多元的原则,分副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含未评)、教辅人员进行评优评先,按照教师总人数和职称人数确定比例。

(一)评优评先时按80%的名额按量化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推荐(量化成绩排名在各职称级别总人数的50%以下的教师不在推荐范围),20%名额由两委会(支委会、校委会)研究决定(全县各类考试中获得前六名的可直接推荐为校级优秀,可重复推荐,若获得前六名的同时获得倒数三名的不推荐)。

(二)“优秀教师”(不含班主任考核成绩和跟班教师考核成绩)以本学年度量化考核均分分副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教辅人员按照教师总人数和职称人数确定比例,由高到低直接确定;

(三)“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思品(思政)课教师”、“优秀专职政治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由所在组(处、室)推荐,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优秀班主任”参考班主任量化成绩,由德育处提名,并通过两委会(支委会、校委会)研究决定。

(五)“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新秀”评比先由个人申报再经所在组(处、室)考核推荐,教务处复核,最后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六)“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参考《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办法》。

(七)校级荣誉两年内不重复推荐;县级荣誉以两年度量化考核均分由高到低推荐,三年不重复推荐;州级荣誉以

三年度量化考核均分由高到低推荐,四年不重复推荐;省级荣誉以四年度量化考核均分由高到低推荐,五年不重复推荐(包括上级部门指定入选的荣誉,同级奖项及以上奖项按以上时间不重复)。

(八)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或在某一领域内有特殊成就的,学校将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九)凡是没有通过学校评选程序取得的荣誉一律不予承认;教学竞赛每学期每人只能参加一类,根据评选结果,可逐级上报。

六、评优评先推荐流程

各类评优评先及教学竞赛评比等采取如下流程:

(一)首先公示方案或评选条件或评分细则;

(二)其次,按程序评选、上报支委会通过;

(三)最后,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七、评优评先否决性条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评先

(一)事病假请假天数超过学校规定或无故旷工的。

(二)在本校工作不满一年或评选当年不满工作量的;担任班主任工作不满一年的;连续担任班主任不足三年的不推荐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三)所任班级出现重大违纪、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四)上班期间喝酒或酒后上课、在有学生场所吸烟等现象的。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或因工作失误受到县教育局批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因直接或变相驱赶学生,导致学生流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上级部门及学校师德规范要求,参与黄赌毒、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处理的;在学期量化考核时师德未达到满分的。

(七)在工作中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拖拉、无理取闹;不以大局为重,对学生打架、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视而不见的;对学校处理意见不予采纳、罚款不及时缴纳、不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

(八)在中考及县质量检测中所任某班科目成绩列全县倒数三名者(即使某班科目成绩列前六名也不评优评先);校级考试中,任教科目成绩差距较大的。

(九)在网络上传播不雅视频、传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题、传播谣言等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违反教育部规定的师德“十条红线”、师德“十条禁令”、《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相关规定的。

(十一)违反《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三年内不准评优评先。

以上各条如遇与上级下发文件要求冲突,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八、评优评先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一)学校成立教师评优评先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评优评先工作。评委员会由7--9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评委会应由各年级组教师代表组成,其中量化成绩排名在总人数的50%以下的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学校成立教师评优评先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

小组)。监督小组由3至5人组成,成员由校委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监督小组监督、检查本校教师评优评先过程中评选行为的规范性,发现评选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优评先程序的,有权要求评委会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四)参评人员发现评委会在评优评先过程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优评先程序的,可向监督小组或校委会书面申诉或检举。

(五)评优评先工作的领导人员与监督人员要采取回避制,即:当与参评人员有直系亲属、同学等亲密关系时,自动提出退出评委会或监督小组。

注:“荣誉称号”是指中央、地方党委及教育工委和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奖项。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品(思政)课教师”、“优秀专职政治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优秀乡村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教学新秀”等荣誉称号。“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教学指导奖。

九、评选结果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学校办公室存档。

十、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新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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