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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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公平的竞技环境,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我们制定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健康,维护竞技公平。

管理的重点在于治理运动员使用禁药等不正当手段提高
竞技成绩的行为,使运动员在纯净的竞技环境下展示真正的实力和风采。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队、地方队、学校队、业余运动员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义
1. 蛋白同化制剂
指以人工合成的蛋白质类似物代替天然蛋白质,促进肌肉生长、恢复力量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肌酸、氮基、氨基酸等。

2. 肽类激素
指人体内产生的激素前体物质,能够促进体内生长激素释放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生长激素释放肽(GHRP)等。

四、管理要求
1. 禁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运动员在比赛前48小时内严禁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增强肌肉力量或
加快身体康复的药物。

2. 检查制度
在比赛前,应对参赛选手进行药物检测。

对于抽检结果呈阳性的选手,将按规定处理。

3. 处罚制度
对于违反本条例禁令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定的处罚制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机构
各级竞赛组织机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省、市、县(区)体育局、体育协会等)及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运动员的日
常管理和药品使用监管工作。

2. 监督机构
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规使用行为。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本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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