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发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责任,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还是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都规定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 任,对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 归责原则是错误的,那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是完全错误 的。 这个案件说明:当一个侵权案件在适用归责原则上 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是 严重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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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个鉴定结论后,日方就和福建的交警部门说,他们 不承担责任,因为玻璃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反对说 协议是我们一起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你为什么拿 到日本去鉴定呢?这是破坏协议的行为。双方达不成协议 了,原告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 产品责任起诉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 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 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有意思,这个判决指 出:原告在起诉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证明对方(日方)在这次损害中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上诉到中级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产品责任历来是无过错
其次,具体分析第6条、第7条规定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2018/11/3 14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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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思贤教授,趁国 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在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时, 为从上车该买一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 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 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5月,朱玉 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 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多万,其中就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237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思贤夫妇55万元,其中精神赔偿 为10万元。宣判后,晏思贤夫妇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中, 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不 但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 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 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重点法条系列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按:《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本博将于近期集中对该部法律的重点法条进行详细解读,解读内容主要出自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该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即民事权益)的规定。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主要权利类型,而相对权一般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
《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的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如下几种:(1)生命权,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2)健康权,侵害健康权既包括对生理健康的侵害,也包括对心理(精神)健康的侵害。
(3)姓名权,其权能为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采取违法方式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使用他人姓名。
(4)名誉权,侵权方式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得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5)荣誉权,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否定、亵渎、贬低他人的荣誉或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6)肖像权,包括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司法实。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读随着新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明确公民、法人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新修订的民法典,其中包括新的侵权责任法章节。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类型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损害、名誉侵犯等;第二类是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财产损害、环境侵害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形式。
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责任以赔偿为主,同时也包括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等具体的救济措施;而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责任则以赔偿为主要方式,同时也可以采取排除妨碍、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推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 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等。
2. 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即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3.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而非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时,侵权责任方可成立。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不可抗力:即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侵权行为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情况。
2. 合法防卫:即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侵权人采取的合理行为,符合合法防卫的要求。
3. 自愿接受风险:即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并自愿接受了该风险,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29日中华律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
“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
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毫无疑问,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由此可知,本条第一款“依照本法”四字,至关重要。
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减责事由、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各项具体规定,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肖继耘《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该条内容的解读就第36条内容而言,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是:第3款主要针对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危害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即使原告或受害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也应该就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与第3款不同的是,第2款是针对原告自己发现有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简言之,在第3款的情形下,“通知”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条件。
而在第2款的情形下,“通知”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就该条一些术语而言,在此着重澄明几个关键词:1、“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立第三方主体,其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
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
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解读》PPT课件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区别于合同责任: 2、产品责任的主体:
围内予以赔偿。缺乏局部,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买车未过户,责任由谁担?】
第二局部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
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过错责任原那么: 2、过错推定原那么:【案例:树木折断致人损害】 3、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第二局部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法条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平安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这样的铁路交通事故该不该赔?】 张宝宝到邻市办事回来,为抄近路回家,翻越铁路线时,被正面驶来的火车当场撞飞
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发现附近铁路线都是密闭的铁网栅栏,而且都有“制止翻越 〞的警示标志,因此认定张宝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铁路部门是否可以不承担侵权责 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法条[1]
侵权责任法法条侵权指的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法条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侵权行为定义】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侵权责任基本原则】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并可以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一侵权行为有多人参与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民事责任标准】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按照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责任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此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行为人重大过错或者情节恶劣的,可以赔偿受害者的抢救、治疗、营养等费用以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赔偿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或者隐私权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垄断行为的侵权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护第二十七条【权利保护请求权】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制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经济赔偿救济的限制】对于属于合法竞争的行为和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请求经济赔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二)行为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经营者遭受了实际损失; (三)请求赔偿的行为不能继续实施或者已经停止实施。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旨在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侵权行为的发生常常导致损失和伤害,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解决争议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实施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某些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一般情况下,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客体是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姓名权益等各种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某种行为侵犯他人的客体权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法定责任行为等。
第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方式。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的刑罚责任。
与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更多地关注对侵权行为的社会惩罚和预防。
第三,侵权行为的责任限制为了平衡侵权责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侵权行为的责任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过错责任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的发生与侵权人无过错相关,则他可以免责。
例如,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害并非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引起,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
第二,合法防卫责任限制。
在自卫或他人危急时,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采取合法防卫行为。
合法防卫行为的产生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侵权责任也可以被免除。
第三,合理限度责任限制。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则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职责,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违反法定的义务,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
违反法定的义务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应尽义务。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故意或过失的。
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部分。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身体等方面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防范或减轻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
利益损失是指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部分减轻其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的情况包括合法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使权利等情况。
责任限制的情况包括事先免责约定、事后确认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等。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详解冯文科【条文】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条文要旨】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自的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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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 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 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 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 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 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 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此条可以视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 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 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 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 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 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 此条规定,对于因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血液提 供者与医疗机构一起对患者承担事实上的连带责任。此时 事实上医疗机构是否明知器械缺陷、血液不合格的情况, 并不影响其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事故中医疗机构 在医疗行为中同时存在过错,共同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 那么医疗机构和上述单位应属于共同侵权,其对患者承担 连带责任后,对内应根据责任大小划分承担份额,对超出 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才能行使追偿权。而本条并未规定 提供器械等的单位有追偿权,因此可见,本条所述仅限于 医疗机构在此中无过错的情形。
纵观本章,共十一个条文,保护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仅有第60和第64两条, 鉴于实际生活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强 弱势地位,此种立法虽表面上有所倾向性, 但其实质上更体现了公平原则,更有利于 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 以上解读尽视为个人理解,如有异议请 及时交流。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应的 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时仅保留 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而删除了“考 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 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 “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
法条解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 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 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 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 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 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 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 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 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 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 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此条便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 条款,规定了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 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 权行为。
•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 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 个人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 专业性优势,因此最高法应出台司法解释,将何 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或限定,且规定证明其检查符合诊疗规范的举证 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否则很难想象,要患者去 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的检查不符合诊 疗规范存在多大的困难。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 这里只规定了“检查”,而对药品使用是否必要 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并未作出规定,大概也是因为 对药品使用的监督难度要大得多的缘故。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 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 此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特 殊情形。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 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 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 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 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 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事 实上是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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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 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 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 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读: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中对患者的查 阅、复制权就早有规定,且规定此服务不是免费 的。但是遗憾的是,无论本法还是《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 的时间均未做规定,这样既给了部分医疗机构拖 延的合理借口,又给了他们造假的时间。
•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 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 此条体现了对合法履行自己职责的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 实践中出现的“专业医闹”。至于具体承 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区分其行为的性质分 别按照刑法或者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 应处罚。
•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 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 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 则。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 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 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 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 事应属于意外事件。 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 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