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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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及解析……………2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IN坌tt纷案情一简介及解析……..2(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情二简介及解析……..3(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情三简介及解析……..4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焦点法律问题分析………….6

(一)诉讼案由问题………………………………61、民事案由具体界定存在问题…………………….62、民事案由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7(二)诉讼时效问题…………….………………..71、诉讼时效期间问题……………………………82、诉讼时效生效问题……………………………8(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性问题………………91、应安置入口实际认定存在问题…………………..92、签订主体存在问题……………………………lO(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经济损失补偿标准问题……..1ll、拆迁评估的时点及有效性………………………12

VTT

3.2.3Theestablishmentofthepublicnotification—systemofhousedemolitionresettlementcompensationresults.................................17SectionthreeThedevelopmentof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193.3.1Theestablishmentoftheprinciplesofcompensation.…..…19

3.3.2Improvethestandardoftheestateassessment....................20

Conclusions..….…….…...….….….….….….….….….….….…….…….….………….23

References..。.。...。.......。.......。...。........….….....….。...…..。..........…...…...。.….。。..。:Zzl

Acknowledgements.................................................................................26

XI

证明原告方系于2011年3月在咨询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时方才获知自身安置补偿权益已行使的事实,且2011年6月10日方获得被告与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了解协议内容,得知其自身的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被侵犯的事·实。因此该案中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6月10日起算,直至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

提起诉讼,应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性问题基于本案未过两年诉讼时效,原告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并无瑕疵,且基于被告始终自行出面与拆迁人,即北京一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不让原告参与,并告知原告无被安置补偿的资格,且从未向原告出示过前述之两份协议的案件事实,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成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的法律问题。

根据2000年3月23日颁布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本案原告因符合该条规定,经过拆迁人的资格审查而成为危旧房改造中的安

置补偿对象。鉴于被告始终自行出面与拆迁入,即北京一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不让原告参与,并告知原告无被安置补偿的资格,且从未向原告出示过前述之两份协议的案件事实,被告代表被告方与原告方全体与拆迁方签订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该协议是否对原告方产生效力方面存在争议。如被告无权代表原告方签订该协议,则该协议自始至终归于无效;如被告有权代表原告方签订该协议,则该协议对原告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则无权向

被拆迁方主张权利而是向被告主权侵权之债。从权利被侵害之曰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9

料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后果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纳入个

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等不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三)完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1、确定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

要完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首先应该确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出发点即确定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或者说,确定一个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的根本原则,从而为补偿应当进行至什么程度定下一个基调。目前,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理论探讨和立法实践,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原则各式各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三种。(1)完全补偿又被称为充分补偿,它指的是在征收过

程中,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而受到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包括既得利益以及预期利益,以使得被征收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不因征收行为的发生影响其生活状态。(2)适当补偿又被称作合理补偿或相当补偿,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平等负担"说,依据这个理论,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根据公共利益的相关界定,征收所带来的损失是合理和可容忍的,公众有义务承担相关损失。因此作为公众一员的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只要合理或者适当即可,因此适当补偿的标准往往会低于完全补偿。(3)公平补偿原则相较于前两种原则来说,趋于法理范畴,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补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它强调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应当结合征收的目的,充分衡量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根据被征收人具体受损失的状态,最后确定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的补偿方案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完全补偿原则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然而一个国家的征收补偿政策在考虑被征收人利益的时候还应当考虑这个国家基本利益和承载能力,忽视现实的国家实力过分追求个人权利,这样的原则无疑是空中楼阁,无法具体大范围实施。给政府带来过大经济压力的结果可能会直接导致行政权力滥用和不正当征用土地的行为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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