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第九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www。
jnxzsp。
gov。
cn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申报材料。
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成立联合验收工作组,承担联合验收工作。
联合验收工作组由各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联验部门)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成。
联验部门包括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
联验部门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派驻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组,并对派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派驻人员验收意见代表联验部门意见。
派驻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联验部门派驻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联合验收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进行。
工程竣工共同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共同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
三、工程验收组成1.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1)业主单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具体验收工作;(2)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配合专家组进行验收工作;(3)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4)验收委员会由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批。
2.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业主单位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编制验收计划;(2)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技术文件,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评估;(3)专家组对工程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4)业主单位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批;(5)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责任1. 业主单位责任(1)组织制定竣工验收计划,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和专家组成员;(2)配合专家组对工程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3)审批验收结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 施工单位责任(1)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技术文件;(2)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和整改工作;(3)接受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估,积极配合改进建议的实施。
3. 监理单位责任(1)协助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步评估;(2)对工程进行抽查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3)参与专家组的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4. 专家组责任(1)对工程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2)积极参与验收委员会会议,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批。
五、工程竣工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1)结构安全性;(2)装饰装修质量;(3)设备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4)工程图纸、技术文件完整性。
2. 工程安全验收(1)消防设施完善性;(2)安全通道设置;(3)建筑材料及设备安全性。
3. 工程环保验收(1)环保设施是否完善;(2)废水、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标准;(3)垃圾处理是否规范。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市民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验收范围
1. 版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建筑。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验收程序
1. 竣工前备案:承包商需在竣工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必要资料。
2. 联合验收组成:相关部门组织版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联合验收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工程质量
和安全情况。
4. 资料核对: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5. 签署验收报告:若工程符合验收标准,联合验收组签署《竣工验
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
1. 版房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地方法规。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五、验收结果
1. 合格: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办理竣工手续。
2. 不合格: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强制停工: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对工程进行强制停工,并责令整改。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公司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以上为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市民安全。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一、验收准备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与的联合验收小组。
该小组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完成。
二、验收程序1. 预验收: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预验收,排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2. 提交资料: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
4. 功能测试:对工程中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整改与复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
三、验收标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使用标准。
四、责任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2. 设计单位负责确认工程设计的执行情况,并对设计的合理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五、验收记录联合验收小组应当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这些记录将作为后续追责和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六、后续工作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等相关手续,并对工程进行适当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七、法律适用本验收制度范本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范围本次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1. 工程结构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检验;2. 建筑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情况;3. 工程材料使用情况;4. 工程施工质量档案的完整性等。
三、验收责任人及机构1. 牵头单位:由项目的建设单位牵头,对整个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2. 验收单位:由相关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组成一个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对工程质量和验收结果负责。
四、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自查和整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 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3. 相关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施工的详细记录和相关材料使用情况。
五、验收流程1. 制定验收计划:牵头单位召集验收组成员,共同制定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安排和验收流程。
2. 现场查看:验收组成员到达工程现场,实地查看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质量、施工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
3. 设备检查:对工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达到相应的使用标准。
4. 施工材料抽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对材料的质量进行评估。
5. 文件资料核对:对工程施工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对,确保施工记录完整,符合相关规定。
6. 讨论评定:验收组成员进行讨论,对工程施工情况和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形成验收报告。
7. 签署验收文件: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验收文件。
六、验收后的处理1. 结果公示: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颁发验收证书: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相关的验收证书。
七、验收安全措施1. 验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确保验收过程的安全。
2. 工程现场的巡查人员应做好现场安全交底,确保验收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八、备注对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形成相关的处理意见。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一、管辖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等。
二、组织机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由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验收程序:1.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竣工报告、技术交底材料等。
2.建设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3.若评价报告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材料,再次提交。
4.基于评价报告和补充材料,建设单位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竣工联合验收。
5.竣工联合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勘查、材料抽检、测试等。
6.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1.建设项目的竣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明确合格和不合格的界定及处理措施。
3.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验收标准。
五、验收结果与处理:1.如果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报告应列明项目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情况等信息,并盖上相关单位的验收章。
2.如果建设项目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验收。
3.在整改期间,建设单位不得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投入使用。
4.基于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如发现弄虚作假、弄样作假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对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和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相关责任人员应全程参与,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四)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签署。
(五)通过验收委员会的评审,形成验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报告中的要求整改不合格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验收委员会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通过;如不符合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相关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在实地查看工程时,应重点检查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并记录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三)工程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四)工程装饰装修的水平和质量。
(五)工程设备的齐全性和功能性。
(六)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功能性。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x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2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现场)验收。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保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联合(现场)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牵头单位:(一)水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以及道路大中修工程(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为牵头单位;(三)电力工程由市电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四)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企业代建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五)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的工程,由该机构作为牵头单位。
(六)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市、区按事权划分负责对应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各联合(现场)验收牵头单位制定、更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
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联合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确保验收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验收组织。
1. 验收组织机构。
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验收组织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工作。
2. 验收组织人员。
验收组织人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计、施工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验收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三、验收内容。
1. 工程质量验收。
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安全生产验收。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 设计文件验收。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合。
4. 竣工图纸验收。
对工程竣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竣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验收程序。
1. 验收前准备。
建立验收组织机构,确定验收组织人员,制定验收计划和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 验收过程。
按照验收方案和计划,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设计文件、竣工图纸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
3. 验收结果。
根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五、验收要求。
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验收工作要全面、细致,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 验收工作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4. 验收报告要客观、真实,对验收结果进行准确描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六、总结。
联合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的保障。
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省负责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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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案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完成,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验收目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责任等方面,旨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一、验收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旨在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成本和工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联合验收,可以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保障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向相关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竣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相关材料和证件等。
2. 验收组成相关部门会组成由政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3. 验收准备验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设备和资料等。
4. 现场验收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成本和工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施工单位应协助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料。
5. 验收记录验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并出具联合验收报告。
6. 验收结论验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分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提出具体的验收结论。
7. 验收结果通知验收组将验收结论通知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 验收后评估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果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并提出整改报告,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9. 验收结算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并进行结算。
三、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电排管等方面的质量情况。
2. 工程安全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员配备、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场地占用和周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情况。
3. 工程成本包括造价控制、施工进度、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设备费用、技术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润等方面的成本情况。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于2022年11月2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等文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反映存在的问题,深化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改革,进一步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三、联合验收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分类:工程备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
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涉及的各种会议纪要、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六条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
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第七条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
曹妃甸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曹妃甸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曹妃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曹妃甸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房建工程、工业项目)。
第三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竣工联合验收的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施工(安装)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要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八)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九)具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书面申请后,及时将验收工程的名称以及验收的时间安排和地点通知各相关部门;(二)参加验收的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开展验收的各项工作,包括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召集参加验收的各部门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征求部门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验收结论,各部门签署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的各项检查和试验,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两个环节。
技术验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是否达标;评估工程的运行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核实工程成本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评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第九条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应同时进行,并分别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是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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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
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先期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先期验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先期验收中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先期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
《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明。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先期验收部门。
经再次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证书,由
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综合验收
第十八条先期验收全部结束后,申请人可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
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市城乡建设委)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中水设施、排水设施验收,供水、供气、供热设施验收(市市政公用局)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设施验收(市园林局)
(四)防雷装置验收(市气象局)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市水利局)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市环保局)
(七)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验收和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八)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含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由市卫生局实施)(市安监局)
(九)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家安全局)
(十)房地产项目环卫设施验收(市城管局)
(十一)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市供电公司)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
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二十一条综合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综合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并现场召开联席会议,对建设项目整体验收情况进行会商,会议邀请申请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各验收部门应在联合现场踏勘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出具综合验收合格批准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验收不合格的,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
《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整改材料。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综合验收部门。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验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部门再次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
经再次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批准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部门的批准决定后,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发短信至申请人手机,告知联合验收完成,可到市审批中心联合验收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九条经综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即可投入使用。
其他各有关部门验收如不合格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对专项设施、设备进行整改,不得影响整体建设项目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