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
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环境事件、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一、前言在任何一个生产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都可能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责任1. 总体责任生产单位的领导必须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在安全生产问题上要履行主体责任。
2. 部门职责生产、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风险评估与防范1. 风险评估在生产过程中,要不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不漏掉任何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 预防措施在评估出存在的风险后,必须要设置相关的预防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事故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出现事故,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快速反应事故发生后,必须要迅速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事故调查与报告1. 调查程序事故发生后,要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归档记录。
2. 报告要求要求事故调查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事故过程,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事故的追究和整改1. 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追究,确保责任清晰。
2. 整改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事项要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结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是当前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的重要规则,只有严格依照管理办法来做好各项措施,才能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希望每一个生产单位都能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的应急预案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而规定确定的防范、预警、救援、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综合施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总责,各级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相配套。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由本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总体部署预案和专项预案。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满足以下要求:(一)内容合理、有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安全;(二)科学合理、可操作,确保防范和疏导措施有效;(三)明确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确保责任明确、协调一致;(四)充分考虑应急预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背景和预警要素的分析;(二)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等;(三)应急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四)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的配置;(五)信息报告、接处警和通信联络的机制;(六)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措施;(七)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护的方案;(八)事故影响区域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九)灾后恢复和重建的措施;(十)评估、演练和改进的机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明确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职责;(二)搜集、整理、分析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求;(三)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并明确编制任务及工作时限;(四)拟订预案编制方案,并提请单位负责人审定;(五)根据编制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稿;(六)邀请本单位、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七)组织内部员工广泛征求意见,解决争议问题;(八)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修订稿;(九)修订稿上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前组织和部署,明确预警、报告、救援、善后等工作内容,制定的一套行动指导方案。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预案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制定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预案的制定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设备和工艺特点,合理编制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灾害性环境和生产事故应急措施的调查与评估;(二)预警信号的制定和发布;(三)事故报告和信息报送的程序;(四)应急机构、人员的安排和责任;(五)事故现场救援与应急处置的措施;(六)事故善后工作和恢复重建的程序;(七)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的要求;(八)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预案,明确指挥、协调、通信、救援等各项工作内容和职责,确保应急处置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与修改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施,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完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监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的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事故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四)快速反应,协同处置;(五)科学合理,实用高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事故安全预案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在预案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中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编制与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生产事故安全预案。
第九条生产事故安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等;(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三)风险辨识与评估:包括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四)应急响应:包括预警、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恢复等;(五)应急保障: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施、应急资金、应急通信等;(六)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和实施;(七)总结评估:包括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效果评估、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实用高效;(二)内容完整,条理清晰;(三)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四)可操作性强,便于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后,为了尽快控制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目标是,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为重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施策、时刻准备。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的,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工作分工和责任追究的方案。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救援预案、包括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备案。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是指为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损失而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设置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规模、行业特点、安全风险等确定。
重要行业和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应急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应急值班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或事故。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工作职责包括:发出预警、指挥调度、组织施救、协调各方联络和善后处置等。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进行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监控: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监控措施,确保事故及时预警和防范。
3. 事故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定事故紧急预案,指导和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事故救援、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4.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发生事故后,及时开展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
5. 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
6. 安全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信息报告与公开:加强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和公开,促使企业和公众对安全生产形势的了解和重视。
8. 经济手段与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以上仅为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我公司制定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所有员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推进、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责任明确、措施有效、落实到位、处罚有力的原则,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草拟和修订,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布。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环境污染事件、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安全部门为本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六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具体分为以下三类:1.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2.员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是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3.员工被单位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火灾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事故、井下事故、跑损事故、冻结事故、机械设备动力事故、土木工程事故等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注: 事故分类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有数字含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和实施企业、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并制定出应急预案来。
应急预案是为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制定的紧急措施。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详尽具体、实事求是,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安排、应急物资保障、信息传递以及行动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预案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并有关领导进行审定。
第七条编制预案必须确保应急救援措施实际可行,应急物资保障有力,信息传递准确快捷,行动计划合理有效。
第八条预案编制必须根据生产单位的特点和需要,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形及其影响程度,分类编制与之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将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物资保障、信息传递机制、行动计划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规定。
第十条编制预案前须征得直接责任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意见,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验收,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预案的执行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预案给出的行动计划,并由责任人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时,应急救援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应急救援装备及时投入使用;应急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能够及时满足应急需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救援指挥和调度工作有效得到开展等。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改进。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改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合理、实用有效。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资源保障;(六)应急演练计划;(七)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改进。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完整、结构合理;(二)语言简练、通俗易懂;(三)图表清晰、易于理解;(四)操作性强、便于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三)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四)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五)应急结束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改进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三)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落实情况;(四)应急资源的保障情况;(五)应急演练的成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分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因公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疾病、非工伤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A级事故,是指因公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级事故,是指因公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级事故,是指因公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伤亡事故等级的认定和划分由公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和划分。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支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疑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片区的分公司(指挥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者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合用于xxxx 实业有限公司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 、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者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 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 1 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 人以下重伤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者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普通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丧失。
4、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者1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者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创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发现人应当即将直接或者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即将上报生产处(值班电话: )。
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许超过10 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安全管理处、人事企划处和工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篇1为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__号令),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__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镇长X为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工作的副镇长X为副指挥长;镇应急办、镇财政所、派出所、镇国土站、镇总工会、镇卫生院、镇民政办、镇供电所为成员,负责全镇煤矿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刘尚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应急预案修订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七个组:一是综合协调组。
镇政府联系煤矿工作的副镇长__为组长,镇政府应急指挥部、镇应急办为成员。
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发布;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二是现场抢险救援组。
应急办主任__为组长,派出所、镇应急办、民兵应急分队、事故发生地的村支两委、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为成员,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三是后勤保障组。
镇财政所所长__为组长,镇民政办、镇供电所、事故发生地的村支两委、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为成员。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四是医疗救护组。
镇卫生院院长__为组长,相关村卫生站为成员,负责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五是善后处理组。
分管镇民政副镇长__为组长,派出所、镇财政所、镇总工会、事故发生地村支两委、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为成员。
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质按价付款或归还。
六是安全保障组。
镇派出所所长__为组长,事故发生地的村支两委、事故发生地的民兵为成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组织应急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
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减少损失,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加强组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过程和具体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根据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预案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科学技术及防灾减灾的理论和经验。
(二)适用性原则:预案的制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生产性质、规模、区域特点等因素,确保预案适用于本企业。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明确预案的编写、修订、备案等程序,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预案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用与谐调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和应用,提高员工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处罚与补救措施第十四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处以罚款,并要求其立即制定预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产企业应当自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三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____应对法》、《____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____应急预案管理办法》(____〔____〕____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____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二)(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障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而编制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重点考虑以下事项:(一)构成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的重点及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危(wei)险源;(二)重点关注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信息,避免利用信息进行破坏;(三)预先指定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和应急资源,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第五条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指挥体系。
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由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牵头建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协调各应急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调整组织网格,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
第八条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二)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协调、联动和指挥;(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时间、编制主体和编制范围;(二)组织应急信息采集、梳理和分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团队、应急资源和应急处置措施;(三)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稿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并开展评审和修改工作;(四)应急预案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批,并定期逐级报告;(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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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十三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十四条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
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
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十七条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标准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下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恢复时所耗用的人工、设备费用;不包括事故后停产、减产的损失)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4、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全面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3、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名牌、免检产品荣誉被撤销。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200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
第四章事故分工管理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门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门、事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管理职责分工:1、安全部:负责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
2、生产中心:负责电器、仪表、设备等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冻凝及工艺操作等生产事故,厂内机动车、生产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
3、安保部:负责盗窃、破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行政中心:负责交通事故、供销质量事故及后勤办公室系统的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确定相应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相应事故的调查,同时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管理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