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
科技合作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的科技合作
科技合作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的科技合作科技合作是指不同科技机构或科技企业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科技目标,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活动,共享科技资源和成果的合作行为。
在科技合作过程中,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确保合作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和落地。
本文将就科技合作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的重要性、具体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实施科技合作事项的具体流程进行探讨。
一、科技合作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的重要性科技合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合作结果的实现和合作双方的利益保障。
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作双方权益:通过明确科技合作事项,可以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明确每个合作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各方的技术要求和保密义务,有助于防止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和纠纷,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科技成果和利益。
2. 提高合作效率:通过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不必要的沟通,提高合作的效率。
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进度安排和工作分配,可以使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用反复协商和调整,更好地专注于各自的工作和任务。
3. 提升合作质量:通过明确科技合作事项,可以提升合作的质量。
清晰明确的合作事项能够使双方充分理解合作的目标和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研项目的开展和技术开发,避免合作过程中的盲目行动和低效投入。
4. 助力合作进展:通过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可以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进展。
合作事项的明确性有助于减少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合作双方更加清楚地了解合作的方向和目标,从而更好地协调资源、制定计划和推进工作,保证合作项目按时达到预期的成果。
二、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的具体应注意的事项在明确规定科技合作事项时,有几个具体的应注意的事项需要合作双方共同考虑和落实。
具体如下:1. 合作目标明确:明确合作的目标是科技合作事项中的首要任务。
合作双方需明确合作的科技目标,包括所涉及的科研领域、技术应用方向等,以便为合作提供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1—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2—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浙科发外[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08〕4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八年三月三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科技对外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科技对外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科技对外协作项目的管理,保护公司权益,确保科研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对外协作项目,是指股分公司、专业公司和地域分(子)公司科技计划内需要委托股分公司系统外单位研究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不包括涉外项目)。
第三条各单位签定科技对外协作项目合同,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石油法字(2000)第244号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石油科字(2000)第141号文)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机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财字[2001]215号文)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对外协作项目申报和审查。
股分公司、专业公司和地域分(子)公司科技计划项目如需对外协作,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项目开题设计时应同时填报项目对外协作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项目的外协内容、经费预算及外协单位选择等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五条项目招投标。
对外协作项目原则上应采取项目招投标办法选择合作单位。
招投标程序应严格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石油科字[2000]第208号文)执行。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
对外协作(委托)合同要明确技术功效的归属,对于我方出全资的项目,应明确我方对研究功效享有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有权、利用权、转让权等有关条款。
两边一路投资的,应依照两边投资比例肯定两边对技术功效的分享份额。
第七条进程管理。
股分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依照对外协作合同的约定,监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形,掌握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进程。
要依照项目进度和阶段目标完成情形分期对外付款, 全数费用应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全数完成并经验收后方可支付给外协方。
第三章合同签约授权及管理第八条科技对外协作合同签定实行分级授权、分级审批的原则。
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背景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共同研究和开发科技、产品等而展开的合作项目。
这些项目涉及到多个国家和组织的参与,为了确保项目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目标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项目范围和目标:明确项目的研究范围、目标和预期成果。
2. 确定项目参与方:明确各国或地区参与方的职责和权益,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参与并共同承担责任。
3. 确定项目管理团队:组建一个专业、高效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和推进。
4. 制定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任务分工、资源调配等,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5. 确保项目质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研发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控制项目风险:及时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
7. 保证项目安全:确保项目过程和结果的安全性,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8. 加强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背景、目的、预期成果等,并取得各方的认可和支持。
2. 项目组建:成立项目管理团队,确定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3. 需求调研:收集各方对项目的需求和期望,梳理出明确的研发目标。
4. 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和资源调配等。
5. 资源配置:根据项目计划确定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并进行合理的配置。
6. 项目执行: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各项研发活动,并定期进行进度和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7. 风险控制:及时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
8. 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研发结果符合要求。
9. 项目交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的研发任务,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
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
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6•【文号】能源外[1990]786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部系统在设计、基建、生产及科研等方面的急需,力争每个对外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都取得实效,根据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对外交流项目”)包括的范围:(一)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项目(包括申请利用外国政府的赠款、联合国系统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二)申请赴国外进行专题技术考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三)引进国外智力和技术软件(包括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短期工作、技术咨询服务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进修等);(四)邀请国外技术人员、专家和学者来华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条审批对外交流项目的原则:(一)优先考虑加强和提高我部系统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紧密结合我部的重点工程项目和设计、基建及生产运行中的疑难技术课题或重点科研课题;(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要严格按国务院、中国[1985]10号文件规定,切实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对我国为成员的国际学术组织或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也要有选择、有重点的参加。
出国考察项目必须目的明确,并有落实出国考察所带回成果的措施;(三)优先考虑由对方资助而国内确有需要的项目,以及引进国外智力和技术软件、聘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四)申请赴国外进行专题技术考察项目要事先联系妥接待单位。
第四条申报赴国外进行专题技术考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必须认真填写“出国项目申请卡片”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并须附专题报告。
对外合作与合作伙伴管理制度
对外合作与合作伙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合作与合作伙伴的管理,保障合作正常进行,促进企业的发展。
订立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外部机构、企业、组织以及个人的合作活动,并涉及与合作伙伴的各类合作关系、合作项目和合作合同等。
第三条定义1.外部合作:指企业与外部机构、企业、组织以及个人进行的各类合作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合作项目、技术合作、营销联合等。
2.合作伙伴:指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合作活动的外部机构、企业、组织以及个人。
第四条原则1.合作公平:企业与合作伙伴必需遵守公平、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2.合作风险掌控:企业需要通过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合理的风险掌控。
3.保密与信息安全: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信息必需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二章合作伙伴选择和考核第五条合作伙伴选择1.企业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优质的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专业本领。
3.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综合考虑其财务情形、风险管理本领、合规水平、服务本领等因素。
第六条合作伙伴审核1.在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前,企业应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信用情形、合规情况等。
2.尽职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合作伙伴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律纠纷记录、信用评级等,可通过公开途径取得,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3.尽职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必需时可以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
第七条合作伙伴分类1.按合作伙伴所属行业分类,可分为战略合作伙伴、一般合作伙伴、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2.各类合作伙伴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合作流程和合作合同第八条合作合同签署1.在与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前,必需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合作部对外技术交流,规范对外合作流程,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的管理。
3管理职责3.1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合作事项,开展对外技术和科技人才的引进与联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家团队,参与公司高科技人才的引进,配合人才引进的技术把关工作。
3.2技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交流以及技术保密工作,总结和分享交流成果。
3.3XXX负责公司博士、海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
3.4总裁办负责审查技术合同条款,纠纷处理、诉讼等工作,协助高级专家接待工作。
XXX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3.6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职能范围内对外科技合作经费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4.1科技合作技术交流4.1.1技术研讨的审批4.1.1.1内部单位自动申请技术研讨时,在获取对方需求后,接待部门确认好相关职员,报请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卖力人确认。
涉及新产物、新材料、新工艺、非凡材料、关键配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的,应经公司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核准。
4.1.1.2公司内部约请技术研讨时,需求部门、车间应向职能部门备案,由职能部门确定是不是需其部门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做好技术研讨的根蒂根基资料收集筹办等,取得核准后方可对外联系,涉及公司重要原材料、重要设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应由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核准。
4.1.1.3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技术研讨时需提前向总部对口职能部门备案,由总部职能部门确定是否需其他子公司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4.1.2技术研讨的组织和筹办4.1.2.1根据审批意见,职能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员联系技术研讨单位,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范围。
必要时先行组织内部会议,统一与对方的交流程序和意见,明确交流主持人员、主谈人员、记录人员等。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外委科技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科技单位的管理,保障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科技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研发、技术引进、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外委科技单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
2. 诚信合作: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3. 高效便捷: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保障安全:确保科技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外委科技单位选择第四条公司选择外委科技单位应遵循以下程序:1. 审查外委科技单位资质:要求外委科技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
2. 评估外委科技单位实力:对外委科技单位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团队实力等进行评估。
3. 招标或谈判:根据项目需求和评估结果,采取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外委科技单位。
4. 签订合同:与选定的外委科技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外委科技单位管理第五条公司对外委科技单位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目标、进度、质量、成本等要求,对外委科技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
2. 质量控制:对外委科技单位提供的成果进行质量审核,确保符合公司要求。
3. 安全生产:要求外委科技单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安全。
4. 保密管理:对外委科技单位接触到的公司保密信息进行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5. 人员管理:对外委科技单位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技能。
6. 沟通协调:加强与外委科技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外委科技单位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合同内容完整:合同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进度、质量、成本、保密、违约责任等。
2. 合同签订程序: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公司规章制度。
3. 合同履行监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页脚内容14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页脚内容14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国家地震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地震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地震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4.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家地震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1991年4月5日国家地震局发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国家科委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局对外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协议项目的类别一、由国家科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已列入我国政府与国外政府之间科技或经贸合作协议的派出或接待项目,称政府间协议项目。
二、国家地震局蔌经国家地震局批准的以局属有关单位的名义与国外对口部门签定的议定书、纪要、计划书、备忘录中所确定的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合作研究、技术培训、共同设计、联合观测等活动,称部门间协议项目。
三、由国家地震局提供部分外事经费资助或提供外汇或国际旅费外汇额度的临时出国或邀请来华等活动,称其他项目。
四、各单位自筹经费安排的邀请来华项目和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项目不包括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项目的要求五、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应在协议规定的合作研究领域和批准开放的地区内安排。
六、合作与交流项目应遵循“洋为中用、以外事促内事”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家地震局或本单位的重点科研工作、重大的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科研项目、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项目以及为我急需的某些先进应用技术。
七、任何新增加的合作项目应有国内不同来源的科研或业务经费的保障。
项目的报批手续八、经所在单位批准,向国家地震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国家地震局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表1),详细填写以下各项内容。
:(一)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题目(中、英文);(二)中、外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三)项目目标;(四)有关申请项目的国内研究情况(附主要参考文献);(五)申请者对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和主要成果;(六)国际上在该领域的研究情况;(七)国外合作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和特点(附主要论文题目);(八)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草案;(九)预期研究结果;(十)国内主要协作单位和参加者;(十一)拟对外提供的资料、图件(包括大比例的地形图、卫片、航片)以及工作场点(野外工作需另附平面路线图);(十二)合作经费预算。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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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合作部对外技术交流,规范对外合作流程,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的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合作事项,开展对外技术和科技人才的引进与联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家团队,参与公司高科技人才的引进,配合人才引进的技术把关工作。
3.2 技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交流以及技术保密工作,总结和分享交流成果。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博士、海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
3.4 总裁办负责审查技术合同条款,纠纷处理、诉讼等工作,协助高级专家接待工作。
3.5知识产权部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3.6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职能范围内对外科技合作经费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
4.1 科技合作技术交流
4.1.1技术研讨的审批
4.1.1.1 外部单位主动申请技术研讨时,在获取对方需求后,接待部门确认好相关人员,报请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
涉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特殊材料、关键装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的,应经公司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
4.1.1.2 公司内部邀请技术研讨时,需求部门、车间应向职能部门备案,由职能部门确定是否需其部门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做好技术研讨的基础资料收集准备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联系,涉及公司重要原材料、重要设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应由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
4.1.1.3 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技术研讨时需提前向总部对口职能部门备案,由总部职能部门确定是否需其他子公司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4.1.2技术研讨的组织和准备
4.1.2.1 根据审批意见,职能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员联系技术研讨单位,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范围。
必要时先行组织内部会议,统一与对方的交流程序和意见,明确交流主持人员、主谈人员、记录人员等。
4.1.2.2 参与技术研讨的人员应做好技术研讨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需要研讨的问题,研讨要达到的效果等。
4.1.3技术研讨的总结与分享
4.1.3.1 技术研讨后,由记录人员形成技术研讨纪要,总结研讨所取得的成效,明确行动计划。
4.1.3.2 经审核后的技术研讨纪要由记录人电子版分发到参加会议的与会人员,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级领导,必要时应上传到公司协同系统共享。
4.2 对外科技合作
4.2.1技术合作的审批
4.2.1.1 外部单位申请技术合作时,在获取对方需求后,接待部门确认好相关人员,报请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
涉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特殊材料、关键装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的,应经公司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
4.2.1.2 公司内部申请技术合作时,需求部门、车间应该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合作的目的、内容、以及需要解决的关键性技术,做好需要合作的技术资料的收集、准备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联系,涉及公司重要原材料、重要设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应由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
4.2.1.3 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技术合作时需提前向总部对口职能部门备案,由总部职能部门确定是否需其他子公司共同参与技术合作。
4.2.1.4 技术合作网上流程
4.2.2技术合作的组织和准备
4.2.2.1 根据审批意见,职能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员联系技术合作单位,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范围。
必要时先行组织内部会议,统一需与对方合作的内容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确参与合作的人员等。
4.2.2.2 参与技术合作的人员应做好技术合作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生产、科研中需要其他参与的关键技术种类、技术合作所能解决的瓶颈问题并对科研或生产带来的后续成果以及如何进行技术合作的方案等。
4.2.3技术合作的总结与分享
4.2.3.1 技术合作后,由参与技术合作的人员总结技术合作所带来的成效,客观评价技术合作的作用。
4.2.3.2 经审核后的技术合作成果由一人总结并以电子版分发到相关的技术人员,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级领导,必要时应上传到公司协同系统共享。
4.3 科技合作人才引进
4.3.1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收集和分析高端人才信息,建立专家库。
4.3.2 通过高级专家邀请报告、青年化学家论坛或者参加学术会议等,建立海内外高级人才交流和引进渠道,建立技术交流平台,创造人才引进的机会。
4.3.3 科技合作人才引进后要定期交流技术研发、项目合作情况,讨论制定实施方案。
4.4对外科技合作合同签约
4.4.1公司需求部门、车间及其所属各单位在洽谈智力引进、技术合作、人才引进等合同时,必须有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合作的人员参加。
4.4.2合作谈判事宜原则上在国内进行,国外的人才引进和技术合作原则上不采用出国洽谈的方式。
4.4.3 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是能解决生产、科研中关键性问题的技术或其他辅助设备等方面,所涉及费用必须具体详细、合理,协调一致,合同一式二份。
4.5科技合作经费申报
4.5.1 技术合作的相关费用包括智力引进过程中专家来访的差旅、技术指导和引进先进技术过程中需要购置设备等其他必须费用,应与业务密切相关,要有明确的目的。
书面说明具体费用用处及日程安排,按照公司财务申报流程进行。
4.5.2 费用的预支应明确预支的用途及预支金额度,大额费用至少应提前一个星期进行申报,小额费用提前一日申报即可。
4.6 对外科技合作保密
4.6.1专家接待中的保密
4.6.1.1 接待外宾参观,要明确划分参观范围,标明禁区,规定参观路线和参观项目,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要临时擅自扩大参观范围。
4.6.1.2 在接待外籍人员考察实习时,应按协议要求,事先做好准备,写出对外介绍或提供实习范围的详细提纲,统一对外口径,做到既严守秘密,又适应涉外工作的需要。
4.6.1.3 不安排外籍人员去非开放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时,要由接待部门征得非开放单位同意,确定保密措施,总部报总裁办领导审批,研究院报科技合作部领导审批。
4.6.2对外提供技术资料的保密
4.6.2.1 凡属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必须对外提供的秘密和内部技术资料、样品等,原则上可以对外提供,但应搞清楚其目的和用途。
提供资料的品种、数量和精度都要严格限制在确实有关的范围之内,并应区别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
有关资料、样品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对外提供时,应要求对方不得将资料转交给第三方使用。
4.6.2.2 在商务谈判中,未经批准,严禁将机密材料提交给对方。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提交给第三方。
4.6.2.3 向外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统一登记立卷归档。
4.6.3对外提供论文和通信中的保密
科技人员可以与外籍科技人员进行通讯联系,但在通讯中涉及保密或不宜对外的问题时,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6.4智力引进工作中的保密
4.6.4.1 引进的专家,凡属在业务工作中必须接触和知道的非核心秘密,一般都可以适当放宽,但和工作无关的非核心秘密仍需注意保密。
4.6.4.2在聘请专家前,要根据应聘专家可承担的业工作,认真研究和确定可以对他放宽的非核心秘密,并对与专业工作有关的和可以放宽的非核心秘密提出建议,报公司相关审批。
4.6.4.3 引进的专家有严格保守秘密的义务。
在聘请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写明遵守我公司法规等内容。
5附则
5.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由科技合作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科技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对外技术合作申请流程
对外技术合作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