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案件的胜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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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案件的胜诉技巧

案例:

J于2006年5月入职S公司,任职保安,2014年12月16日,J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万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万元。

S公司的代理律师H答辩称: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距离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2年,对于上述时间段内的加班工资,应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加班工资,但申请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驳回申请人有关上述时间段的加班工资请求。

2、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的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际上,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底薪(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加班工资,上述时间段内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加班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的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2、申请人至今在职,其在仲裁申请书中也写明了未离职。

3、司法实践中,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2008年为界限分段予以区别,2008年前的工龄,只有满足用人单位拒不支付2008年前的加班工资这一前提,其经济补偿金方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2008年前的加班工资而为被申请人明确拒绝,或者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其2008年前的加班工资,故申请人有关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包含2008年前的工龄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有些仲裁员或法官不注意,容易支持2008年前的工龄,不少律师也不懂得这个抗辩技巧。我一开始也没注意这一点,后来推敲这个案件的时候才想起这一点来。--解析(1)

质证:

申:值班记录表证明申加班情况;交接班签到表证明申的加班情况。

被:值班记录表的真实性不确认,没有盖公章,而且原件应保存到公司的,现在申请人将公司保存的拿走了,不清楚申请人有无重新制作该值班记录表,而且故对真实性不确认。关联性也不确认,因没有显示具体的公历年,不清楚到底是诉求的时间段的值班记录表,还是更早时间的值班记录表。

被:交接班签到表真实性不确认,理由同上,关联性也不确认,签到表上的只签了一个J姓,不能证明就是申请人,再者,所提供的签到表系2014年2月的,但该月,申请人并无加班工资的诉求。

(否认这2组证据,就是否认公司对J实行两班倒的工作安排,一旦认定两班倒,则工作时间很容易被认定为每天12个小时)

庭审调查:

?:申请人工资情况(工资数额、工资结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

申:每月15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从2014.2月份之后申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加班费已足额发放了;2014.2月份之前仅有底薪(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但加班费没有依法足额发放,有拖欠。

被:发放时间、方式确认;工资结构=底薪(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通过申提交的证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可看出,申的工资多出底薪部分为加班费,加班费已足额发放。

?:申主张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申:本人是按照2014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为基数计算。

?:被2014.2月份之前给申发放加班费时的计算标准?

申:不清楚。

被: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申请人的工资“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故按照当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申2014.2月份之前的实际工作时间?

申:每月休息3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

被:2012年12月前的实际工作时间,代理人不清楚,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工作时间,我们实行轮休制,每月平均下来,大概每天的工作时间在

10小时-11小时左右,每月的休息时间在6天左右。-----我反复权衡的时候计算过,这个时间足以认定发放的加班费已足额了。

?:申2014.2月份之前在法定节假日是否有休息?

申: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过。

被:个别法定节假日有休息,因申请人等个别员工将公司保留的相关考勤资料给拿走,导致无准确数据可查。

:?被申请人是否实行两班倒?

申:两班倒。

被:我们两班倒和三班倒是混杂的,有两班倒的班次,有三班倒的班次,而且是轮流交换的。

:?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加班费的情况:

被:2012年12月前的加班费,因公司不保留工资表,故不清楚之前发放加班费的情况,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加班费情况,详见被申请人的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表。

:?上述工资表中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被: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工作日加班按150%比例计发,休息日加班按200%比例计发,节假日加班按300%比例计发,具体的加班时间,因申请人等个别员工将公司保留的相关考勤资料给拿走,导致无准确数据可查,但大体上,每人每天的工作时间在10小时-11小时左右,每月的休息时间在6天左右

?:申有无证据证明被拖欠申2012.2.1至2012.11.30期间的加班费?

申:我方提交的证2银行交易明细单可以证明被未足额支付申2012.2.1至2012.11.30期间的加班费.

被:我方已足额支付该期间的加班费了,银行交易明细单只能证明我方发放了加班费,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该期间具体的加班时间,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拖欠该期间的加班费。

?:离职时间?

申:当庭要求离职。

被:今天之前未离职。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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