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军转政策:深圳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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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深人薪[1997]10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

【政策汇总】深圳市军转干部安置考试

【政策汇总】深圳市军转干部安置考试

军转干考试【政策汇总】深圳市军转干部安置考试2013年军转干考试即将进入备考阶段,军转干考试专家为广大军转干部备考提供信息上的支持,本汇总即为深圳市2011—2012年军转干考试政策及安置政策汇总,2013年参加深圳军转干考试的考生们,可以提前了解一下深圳市的安置政策、考试考核办法及考试内容。

一、军转干部到深圳市军转办如何办理报到手续?答:首先,军转干部提交材料。

1.干部行政介绍信;2.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3.转业军人证明书;4.居民身份证;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深圳市军转办开出材料。

1.行政介绍信;2.工资转移介绍信;3.入户介绍信;4.入户指标卡;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6.预备役军官登记通知书。

最后,军转干部持市军转办开出材料到指定单位办理接收手续。

同时:1.持“预备役军官登记通知书”到接收单位所在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2.持“入户介绍信、入户指标卡、由接收单位盖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区人武部开出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区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3.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排到市直机关或中央、省驻深单位的在市委组织部办理,安排到区属单位的(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区委组织部办理)。

另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区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到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属地管理登记手续(包括编入党组织),区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深圳市军转部门负军转干考试责档案存放、核发退役金待遇、协助办理医疗保险。

二、军转干部转业进深圳,需提交哪些审核补充材料?答:省军转部门移交当年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军转干部本人提供以下审核补充材料: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审核补充材料;(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军官证、结婚证;(提供原件、复印件,下同)3.配偶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4.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5.配偶调(迁)入深圳的相关证明(调令或户口迁移证);6.其他材料(需要时提供)。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1995年1月8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异地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异地退伍军人的原则坚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优先接收获得部队先进、模范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历较高和深圳市短缺的专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被安置退伍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市政府同意享受驻军待遇的部队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好;(二)未婚,年满20至25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28岁);(三)具有亮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接收单位应符合的条件(一)接收单位应在市劳动局有档案编号,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按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工行为端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属下的非定编单位)应有进入编制。

(二)接收单位历年来能积极完成安置本市的退伍义务兵任务,能妥善安置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员工。

四、办理程序(一)由退伍军人所在正团级以上单位填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请表》报市复退办,经审查合格,投控制数额发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报呈批表》,由部队和用人单位填报,送市复退办转市劳动局审核接收单位和呈报人员是否符合接收安置条件并签署意见。

(二)市复退办根据审核结果,在计划指标数内按照第一条的两个“优先”择优定出名单后,将审批材料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批准;(三)市复退办按批准名单向计划局办理指标卡及签发人户、粮手续,接转行政、党团组织关系等,市劳动局办理市内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深民〔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深民〔2014〕145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为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有关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一)基本金额发放标准。

1.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倍。

2.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倍。

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倍。

4.直招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根据是否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按照上述第2或第3项办理。

(二)因服役年限因素增发金额标准。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服役第3年(含第3年,直招士官从服役第1年)起,在第(一)款基本金额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5%。

多服役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多服役时间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将多服役年限用N表示,增发比例为N×5%,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因服役年限因素增发的金额为:基本金额×(N×5%)。

201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

201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

201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为建立健全军转干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避免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考试,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根据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二、考试(一)组织管理。

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

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

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二)发布公告。

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

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

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

(三)受理报名。

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

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

(四)组织笔试。

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

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

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

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

(五)考试监督。

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

(六)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一)组织管理。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解读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解读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解读《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下发后,广东省迅即行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5月19日,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对进入广东省安置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

《办法》充分体现了中央文件精神,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受到军转干部的欢迎和国转办负责同志的肯定。

为帮助转业干部了解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近期,我们专访了广东省军转办和广东省军区转业办主要负责同志。

广东省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解读Q:为什么要实行考试安置办法?A: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以下简称国转联1号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广东省实际,对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制定并实行《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

这样做,一方面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实现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资格考试向按岗位进行竞争性考试安置的转变。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应用,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

Q:《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A:国转联1号文件规定:“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

根据上述规定,明确考试工作由省统一部署安排,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评卷,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各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接收安置单位不得再组织考试。

Q:考试考核安置的对象有哪些?A: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含正科级以下文职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

不到公务员法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不参加考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8日深人发〔2003〕34号)为贯彻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0.06.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深人发[2000]18号)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现将《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军转快讯: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核发

2014军转快讯: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核发

军转干考试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核发[内容纠错]事项内容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核发法律依据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一、凡2000年12月底前转业,具有深圳户籍,且工作关系在深圳(经深圳市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正式转入或调入)的市属企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补助金:1.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1.2001年1月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深圳市的;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材料一、失业企业军转干部需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转业证、居民身份证、失业证;(提供原件、复印件)军转干考试3.失业补偿费收据;(提供原件、复印件)4.经组织、人事部门从外地调入深圳者需提供干部调动通知书(调令)(提供原件、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档案材料)。

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需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深圳市直企业在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转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复印件)3.经组织、人事部门从外地调入深圳者需提供干部调动通知书(调令);(提供原件、复印件)4.《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档案材料)。

广东省营级以下军转干部表现和贡献考核赋分标准

广东省营级以下军转干部表现和贡献考核赋分标准

⼴东省营以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及赋分标准⼀、考核项⽬从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学位、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作、奖惩等6个⽅⾯进⾏量化,充分体现军队转业⼲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确保服役时间长、职务等级⾼、牺牲奉献⼤、⼯作实绩突出的军队转业⼲部能够得到从有安置,引导军队⼲部⽴⾜岗位做贡献。

⼆、赋分标准1.服役年限评分:⼊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按满⼀年计分。

地⽅普通⾼等院校直接⼊伍的,⽐照同期⼊军对院校学习的⼲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2.职务等级评分:派驻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部和⽂职⼲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

⽂职⼲部参照加以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舰艇⼯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按满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以上地区联系⼯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加0.5分,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按满半年计分;艰苦边远地区和⾼⼭海盗的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件规定执⾏。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学位1分、研究⽣或硕⼠学位2分、博⼠研究⽣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

⾏政警告1次减2分。

⾏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处分项⽬减分。

7.以上考核项⽬的计算时间截⽌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31⽇,考核赋分结果不出现负分。

考核赋分结果有个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并在⼴东省军转安置⼯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经核实在考核中如有弄虚作假的,考核作零分计并追究相关⼈员的责任。

深圳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深圳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深圳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条件符合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文件规定的接收安置条件。

(上述文件为秘密或内部使用文件,团级以上军队机关有此文件)二、军转安置工作程序(一)参加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二)向市政府汇报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的贯彻意见;(三)接收审查军转干部档案,建立安置信息库,汇总军转干部有关情况;(四)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计划表;(五)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六)调查了解各单位编制余缺、干部需求情况;(七)编制军转干部安置分配计划及方案;(八)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进行考试考核分配;(九)制定军转干部分配方案;(十)分配军转干部档案;(十一)根据各接收单位上报的军转干部安置情况,发出报到通知;(十二)检查军转干部定岗、定位等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十三)接洽军转干部报到,开具落实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十四)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十五)核定、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及差额补贴;(十六)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做好退役金发放事宜;(十七)对军转干部按分配的工作岗位、专业编班,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十八)下达各区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名单,同时要求各区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深圳市接收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2、驻深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本人注: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买房入户方式不太清楚,)(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安置1、配偶在深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工作的;2、在部队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及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深圳市的;3、配偶在深圳市户口不满2年,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4、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的精神,我局将对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以职位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定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应性培训(一)培训对象。

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2008年军转干部(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二)培训目的、内容及方法。

通过培训促进军转干部转变角色、提高适应能力、学习地方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地方工作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采取全脱产、走读形式,以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分组研讨、经验分享等方法进行。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为9月24日-9月28日(共5天),培训地点设在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福田区福中路17号国际人才大厦5楼)。

培训报名于9月21日-9月23日到国际人才大厦六楼602室办理,个人填写《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班报名表》,当场发给《听课证》(注有上课时间和地点)。

通过传真方式报名的,请务必电话确认。

联系电话:83210778、83210779,传真:83233537。

报名表可在市人事局网站()“教育培训”网页“业务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培训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学员凭《听课证》上课,记录考勤情况。

培训结束后凭听课证领取《深圳市干部培训登记表》,作为新单位记录本年度参训的依据。

二、考试及考核(一)考试。

1.报考对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深人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2003年5月8日)为贯彻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转业进深时所依据的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在不同区之间发生迁移,本人要求转移管理归属区时,由两区协调办理,并报市军转办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时选择自主择业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接收安置。

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以其具有深圳驻军待遇的单位总部所在区为准。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暂统一由市军转办管理存放,除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外,暂不办理调动手续。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调整等工作,暂统一由市军转办办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持《深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证》,到市军转办办理退役金发放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登记者,从下一个月起停发退役金。

《深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证》由市军转办统一制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直接介绍到各区委组织部,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参加组织生活。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就业的,如果本人自愿,可以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企业的党组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深府〔1999〕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二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第三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当年的年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年抚恤金比例。

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三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属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农村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15%的标准确定;(二)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4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80%的标准确定;(三)生活一般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的标准确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分别按上列比例确定标准,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按照现行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分设14个级差。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工作有关说明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工作有关说明

2012年1⽉底,中央印发了《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安置办法若⼲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件)。

为抓好国转联1号⽂件的贯彻落实,建⽴健全军转⼲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东省制定了《⼴东省军转⼲部考试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办法》起草的具体依据与主要经过今年的国转联1号⽂件明确规定,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部,原则上实⾏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办法安置;并强调指出,为避免出现接收安置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部反复参加考试的问题,考试由省级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统⼀计划组织实施。

同时规定,实⾏考核量化赋分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志恒常务副省长在今年的全省军转安置⼯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省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统⼀的考试安置办法和团职军转⼲部选调安置办法。

根据国转联1号⽂的有关规定和省领导的要求,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带领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的同志,在认真学习1号⽂件的基础上,草拟了我省军转⼲部考试安置办法,然后,分别召开了11个地级以上市⼈社局领导和军转办主任、以及70多个省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事部门负责⼈和驻粤部队转业部门负责⼈座谈会,还专门征求了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录处和省⼈事考试局的意见建议。

在对初稿进⾏认真的修改后,我们将办法呈送志恒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省军区黄善春政委,省军区张仲会副政委审阅,经省军转安置⼯作领导⼩组领导签发,于5⽉19⽇印发全省执⾏。

⼆、关于考试对象的说明 《办法》规定,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置的营级以下军转⼲部(含科级以下⽂职军转⼲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部)。

没有参加全省统⼀考试,且不属于照顾安置对象的营级以下军转⼲部,不能安排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015广东深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2015广东深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深圳市⾃主择业军转⼲部住房补贴政策规定】⼀、本⼈、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异等原因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本⼈、配偶、未成年⼦⼥参加了有关单位的集资建房,交付了购房款,没有⽀付市场地价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三、本⼈、配偶已在本市外购买了政策性住房,调⼊我市后没有退房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四、2011年5⽉18⽇后,本⼈、配偶将已购政策性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五、本⼈、配偶因结婚原因拥有政策性住房,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六、2011年5⽉18⽇前,本⼈、配偶将已购政策性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视为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七、本⼈、配偶、未成年⼦⼥从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本⼈、配偶缴存房改住房补贴。

⼋、管理单位为⾃主择业军转⼲部缴存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后,如该⾃主择业军转⼲部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从其签订购房合同当⽉起停缴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该⾃主择业军转⼲部应当将管理单位已缴存的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退回。

九、正在领取未购房改住房补贴的⾃主择业军转⼲部因结婚拥有政策性住房的,或者⾃主择业军转⼲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参加有关单位集资建房、拥有宅基地情形的,从结婚、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批准宅基地的当⽉起管理单位不再为其缴存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主择业军转⼲部与配偶共同购政策性住房,其后离异,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论离异时该住房是否已取得全部产权,均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主择业军转⼲部配偶与其结婚前曾拥有政策性住房,但因离异财产分割、退房等原因,与⾃主择业军转⼲部结婚时不再拥有该住房,⾃主择业军转⼲部本⼈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视为该⾃主择业军转⼲部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主择业军转⼲部配偶婚前拥有政策性住房,其后⾃主择业军转⼲部与配偶离异,该住房仍归配偶所有,⾃主择业军转⼲部本⼈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婚姻期间该住房产权变更⾄⾃主择业军转⼲部名下的,视为该⾃主择业军转⼲部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婚姻期间住房产权未变更⾄⾃主择业军转⼲部名下的,视为该⾃主择业军转⼲部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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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深圳军转政策:深圳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广东深圳军转干部考核打分办法如下:
1.职务加分。

副连职(含技术13级)1分;正连职(含技术12级)3分;副营职(含技术11级)5分;正营职(含技术10级)7分;副团职(含技术9级)9分;正团职(含技术8级以上)11分。

排职(含技术14级)不加分。

2.团职领导职务加分。

担任军队正团或副团行政领导职务每月加0.1分(以转业移交时职务为准)。

3.军龄加分。

军龄(含毕业后直接入伍提干军官在地方院校的学习时间)每年加1分。

4.奖励情况加分。

三等功2分;二等功6分;一等功12分;荣誉称号18分。

战时获三等功视同二等功,以此类推。

多次立功受奖的,计最高项全分一次,从第2次起每次加0.5分。

5.特殊情况加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加1分,从第6年起每满1年加0.2分。

6.处分情况扣分。

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扣0.5分;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1分;记过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扣2分;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扣3分;降职(含降级、降衔)处分扣4分;撤职处分扣5分。

多次处分的,扣最高项全分一次,从第2次起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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