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政策
实施 的 《 一商 业 秘密 法 》 统 规 定 ,商业 秘 密 作 为 特 定 的 信 息 ,包 括 配 方 、样 式 编 辑 、 产 品 、 序 、 计 方法 、 术 工艺 程 设 技 等 , 是知识 产权 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它
首 先 , 美 国把 知
当今 世 界 , 国政 府高 度 各 重 视 知识 产 权 贸易 和 保护 , 商 业 秘 密 在 美 国市 场 经 济 发 展 中 作 用 显 著 。 9 5年 美 国 颁 布 18
强 ,商业 道 德水 平 高 ;未 经许 可 , 法获 得 、 露 和使 用 他人 非 披 商 业秘 密 , 既违反 道 德 规范 , 也 将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这 些 观 点 在 美国社会 成 为普遍 的共识 。 第四 , 国视 商业秘 密为企 业 的生命 。商业秘 密 美 不仅 商业价 值极 大 , 也承担 极高 的财务 风险 。 开发一 为 项科 研成 果 、一项新 工 艺 ,企 业往 往投 入相 当规模 的 人 、 、 ; 果 被他 人 非法 获 取 、 诸 于众 , 竞争 者 财 物 如 公 为 无偿使 用 , 业将 失去 竞争 的优势 地 位 。在美 国 , 企 知名 的企业 都 建立 了严密 的 商业秘 密保 护制 度 。如美 国通 用 电器 公 司专 门 制 定 了雇 员保 护 商业 秘 密知 识手 册 , 内容包 含 有哪 些是 公司 的商业 秘 密 、商业秘 密 如何失 密、 防范 措施 、 术档 案 管理 、 律责 任等 ; 司还 要求 技 法 公
域 外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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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对 商 业秘 密 的保 护 政 策
口 马 小 彬
商 业 秘 密 指 商 业 活 动 中 形 成 使 用 的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的 配方 、 案 、 计 、 图 设 资料 , 们 它 既是 档 案 的重要 内容 , 是知 也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李明德【学科分类】知识产权法【出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摘要】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
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他们在离职后从事相关竞争活动。
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
然而,美国的实践告诉我们,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
同时,即使是维护商业秘密的协议,美国法院也会在相关的争讼中给予狭义解释,进而作出有利于员工自由流动的裁决。
显然,了解美国的做法,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美国是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
按照自由竞争原则,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就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和公平的竞争。
这种竞争,也包括人才的竞争。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提供优厚的条件,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
同样,拥有各种技能的优秀人才,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市场主体,不断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个企业。
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ANHUIWENXUE 安徽文学安徽文学2018年10期总第423期作者简介:李爽爽(1993-),女,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方向。
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李爽爽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科技不断发展、人才快速流动的今天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范围呈现出的跨州甚至跨国趋势,美国通过各州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6年5月11日生效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赋予了联邦对商业秘密的管辖权,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保护困境。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产生了一些启示,例如:禁令救济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增设等。
关键词院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DTSA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概述(一)提出背景美国《商业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以下简称“DTSA ”)出台之前,美国的商业秘密主要是通过《统一商业秘密法》《经济间谍法》《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版)》以及相关判例来进行保护的,逐渐形成了以州法为基础提供民事保护,兼以联邦刑事法律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
然而这种保护体系在日趋复杂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显得越来越无力,这与美国特殊的联邦体制及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1996年,美国通过了《经济间谍法》,①意在联邦层面对商业秘密提供刑事保护,以补充各州的商业秘密立法,作为刑事立法虽然能够有效地惩处犯罪行为,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救济依然处于混乱之中,尤其是预防犯罪及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立法进程考虑到UTSA 与EEA 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局限性,修改EEA ,在联邦层面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更为有效民事救济的意愿越来越强烈。
美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竞业限制是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之一,从总体上看,严格审查竞业限制的合理性,限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一个基本趋向。
美国在实践中所确立的法院合理性审查的标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变化和发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理性审查;不可避免披露作为商业秘密有效保护手段之一的离职竞业限制,是涉及雇员、雇主和竞争者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择业自由,影响了知识和技能的自由流动,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是竞业限制制度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 美国各州对竞业限制条款的一般态度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不像专利法、商标法由统一的联邦法律进行规范,而是由各州根据有关商业秘密的判例而自由发展的独立保护规则。
虽然有统一的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但由于该法只是一部示范法,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则主要依据《侵权法重述》以及相关的判例发展而来,总体来说,各州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则还是大致趋于统一。
在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方面,大多数州都承认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但也有部分州有细微差别。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基本态度是禁止,该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章规定:“除本章规定之外,任何限制某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任何类型商业活动的合同均无效。
”但在雇员和雇主都自愿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又认可其效力。
在弗吉尼亚州,要求法院执行竞业限制条款原告必须证明:第一,竞业限制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不得不用的唯一手段;第二,执行该条款并不会过度影响雇员的生存利益;第三,并不违反公共利益。
美国至今有46个州已经采纳了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大部分州认为雇佣合同中有关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都具有可执行性。
但是,对其效力的认可一般得通过法院审查。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企业往往不会把它最核心的技术申请专利出售或公布,因为那意味着向全世界公开其技术,而是通过保密措施对技术进行保护,以永久性地将商业秘密留在企业内部,如可口可乐配方历时百余年,仍然是公司内最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但是,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不具有专利权那样的排他属性。
西方商界流传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对手,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对手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美国商业泄密案件类型也层出不穷,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各种形式保护其权利。
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案和政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日益加强,商业秘密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竞争中发挥出关键作用。
目前,我国企业已经成为美国商业秘密法律诉讼指控的重点对象,跟踪并研究美国涉及商业秘密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益于我国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国际规则的掌握,在规则框架内积极应对纠纷,并思考预防措施。
一、美国商业秘密案件的新特征(一)美国商业泄密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在美国,商业秘密案件正快速的增长,其中,盗窃商业秘密的联邦案件,从1988年到1995年间翻了一倍,从1995年到2004年再次增加了一倍,预计到2017年将再翻一番。
目前,美国商业泄密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1.离职雇员把保密信息提供给新雇主。
例如,2013年8月,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判决的Marsteller 诉ECS Federal,Inc案件中,法院发布了一条规定,即使在被告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对前员工滥用商业秘密诉讼的请求也可以成立。
又如,2013年2月8日,美国政府在旧金山向包括攀钢集团在内的五家企业以及五个自然人提起诉讼,指控其从杜邦公司窃取有关钛白粉技术的商业秘密,目的是帮助这家公司发展大规模的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能力,其中包括计划在重庆建造10万吨的二氧化钛工厂。
美国竟业禁止协议与雇员就业自由保护探讨及启示
美国竟业禁止协议与雇员就业自由保护探讨及启示作者:郑雅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美国的司法实践对于通过竟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实践。
在这些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力求不侵犯员工从业自由这样一条主线。
美国司法实践在谨慎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尊重了员工就业自由,给我带来了诸多启示。
关键词:竟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就业自由作者简介:郑雅方,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46-02当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贸易中引起广泛关注时,被认为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雇员窃取或侵用的竟业禁止协议被推而广之的用于了实践中。
然而,竟业禁止协议并不是一个无往不利的法宝。
它在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同时,也为雇员就业自由设置了障碍。
美国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协议规定的不合理会导致这种障碍设置的不合理;而障碍设置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整个儿协议的无效。
美国的司法实践为我国合理运用竟业禁止协议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一、竟业禁止协议的无效原因竟业禁止是指对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为保护自身权利要求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在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竟业禁止协议被作为有效的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被逐步认可,有些企业甚至认为它是自己应有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竟业禁止协议美国法院并不十分青睐,仅在合理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才可能支持其有效。
美国法院在诸多的司法判例中均不约而同的给予了这种协议十分狭义的解释。
从而做出有利于雇员自由流动的裁决。
对于美国的市场经济发达,发达经济背后是重述自由竞争的原则。
市场主体可以与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公平竞争。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商业机密的保护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商业机密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的保护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经常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
竞业禁止是指雇主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制雇员离职后从事与当前雇主直接竞争的行业或企业活动。
商业机密是指雇主所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优势。
本文将探讨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保护在雇佣关系中的重要性,并介绍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一、竞业禁止的重要性竞业禁止在雇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竞业禁止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当雇员离职后,如果立即加入竞争对手或自己创业从事与原公司直接竞争的行业,可能会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利益的损失。
竞业禁止可以防止雇员将公司的技术、客户资源等带走,对公司造成对抗竞争的不利影响。
其次,竞业禁止可以促进雇主对雇员的投资。
雇主在培养雇员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包括培训、经验积累等。
如果雇员在离职后立即投身于与原公司竞争的行业,他们将直接从原公司的投资中受益,同时减少了雇主未来对新员工的投资意愿。
竞业禁止可以保护雇主的投资,鼓励雇主在培养雇员方面付出更多努力。
二、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商业机密是公司的重要资产,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
为了保护商业机密,雇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在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雇员在离职后保护商业机密的义务,并明确违约后的法律责任。
2. 限制信息权限:雇主可以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进行不同程度的信息权限限制,在离职员工的账号中立即撤销访问公司重要信息的权限。
3. 加强信息安全措施:雇主可以加强信息安全的控制措施,包括加密重要文档、设置访问权限、限制数据传输等,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
4. 激励员工保护商业机密:雇主可以通过奖励措施激励员工保护商业机密,例如给予保密工作的额外薪酬或其他福利。
三、法律与制度的规定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的保护通常涉及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的保护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常见的规定包括:1. 合同约定:雇主和雇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并列明对违约的违约金、法律责任等。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李明德【学科分类】知识产权法【出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摘要】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
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他们在离职后从事相关竞争活动。
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
然而,美国的实践告诉我们,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
同时,即使是维护商业秘密的协议,美国法院也会在相关的争讼中给予狭义解释,进而作出有利于员工自由流动的裁决。
显然,了解美国的做法,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美国是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
按照自由竞争原则,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就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和公平的竞争。
这种竞争,也包括人才的竞争。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提供优厚的条件,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
同样,拥有各种技能的优秀人才,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市场主体,不断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个企业。
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应有之义。
然而,人才的流动,尤其是技术研发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又有可能将属于原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个企业,从而造成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中,针对雇员离职有可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雇主主要通过两类协议加以规范。
美国法上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分析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பைடு நூலகம்
同印娜
靴
日期:糊年 岁月暑 日
日期:渺7年 广月8 日
引言
引言
离职后竟业禁止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的 确立和完善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雇主采取的以保护其商 业秘密等营业信息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竞争的激烈 化,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范围日渐扩大,已经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以立法 或司法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制 度。美国为联邦制国家,有关离职后竞业禁止之事项属于各州的立法权限,并没 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而各州所颁布的有关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范具有一定的 差异,令人眼花撩乱。在美国,一些州制定了规范竟业禁止合同的成文法,而更 多的州则是形成了规范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判例法。尽管有以上差异,但是,经过 了长期的发展,目前在美国各州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我国 的市场经济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需要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来调整雇主与雇员及 相关主体之间的竞业关系,而我国目前的离职后竞业禁止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 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系统考察研究美国法上的离职竞业禁止 法律问题显然会对我国的立法、司法产生启示.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国法上 的离职后竞业禁止法律问题,并在文章末尾阐述其对我国有关离职后竞业禁止制 度在立法、司法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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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业禁止的一般原理
法上的专利权,禁止他人侵害其专利;民法和公司法上的企业名称权,禁止他人 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这些都属 于广义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事实上,不特定人的上述义务是由商标权、专利权 的对世性所决定的,属于这些权利的当然内容,与严格意义上的竞业禁止相去甚 远.竞业禁止也不同于对不正当竞争的制止,前者是在特定条件下禁止本属合法 的市场竞争行为,是有条件的;后者则是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无条件的,其所禁止的客体本身就是不正当的。①因此,本文认为,竟业禁止是 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禁止的 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行为,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 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
美国竞业禁止法的实施
美国竞业禁止法的实施竞业禁止法(Non-Competition Agreement)是一种合同法制度,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并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与竞争对手从事类似业务活动。
美国是全球范围内实施竞业禁止法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其在制定和执行该法律方面具有深厚的经验和积累。
一、竞业禁止法的背景及目的美国竞业禁止法的实施源于尊重合同自由和鼓励创新的法律原则。
公司在提供培训、资料和商业机密等资源给员工的同时,也希望能够避免员工将这些资源和知识转移给竞争对手,从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竞业禁止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誉,同时保护员工的职业自由以及未来就业权利。
二、竞业禁止法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地理范围和时间限制。
就地理范围而言,竞业禁止法的限制通常仅适用于员工离开公司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前雇主相竞争的业务。
而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般为一到两年的时间段。
这种限制的存在对于员工来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特定领域内的就业机会,但对于公司来说,则可以避免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的流失。
三、竞业禁止法的法律制约虽然美国鼓励竞争和创新,但对竞业禁止法的实施也有一定的法律制约。
首先,竞业禁止法的适用必须符合合理性的标准,即禁止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可能被视为侵犯员工的职业自由权利。
其次,竞业禁止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和时间限制也必须是合理和合法的,不能过于严苛或超出合理范围。
此外,美国法律还对竞业禁止法的补偿进行了要求,即需要对离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竞业禁止法的实施效果和争议竞业禁止法的实施效果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利益,并降低了商业机密的流失风险。
然而,竞业禁止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过于严格的限制可能会限制员工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甚至损害整体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因此,一些州对竞业禁止法进行了限制,限定了禁止范围和时间限制,以保护员工的职业自由和市场竞争。
美国对竞业禁止条款的规范简介
美国对竞业禁止条款的规范简介(2007-10-14 15:52:54)转载▼分类:法律研究标签:知识/探索本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6日用人单位为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离职劳动者与自己竞争,一般都同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些行业,这既是竞业禁止条款。
一、美国各州法院对竞业禁止条款的不同态度按照美国宪法的划分,对竞业禁止条款的规范事项属于各州州权的范围,因此美国没有统一的规范竞业禁止条款的联邦法律。
美国各州基于对竞业禁止条款的不同认识,而存在不同的做法。
加利福尼亚州认为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离职劳动者从事某些行业,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对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因此完全否认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加州商业和职业法 (Califo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第 16600 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任何限制相对人或第三人从事合法职业、交易、商业的合同均属无效。
”该条文中所称之另有规定仅指同法第 16601 条所允许的出售商号或公司股份时得附带签署的禁止竞业契约。
劳动者和雇主之间任何形式的竞业禁止约定则均为法律所禁止。
除加州外,美国其他各州大都认为竞业禁止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制定法或者判例的形式承认了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
二、对竞业禁止条款合理性的认定对于合理的判断标准,美国各州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以下四项判断根据,符合该四项标准的条款被认为是合理的:1、竞业禁止条款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即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那么竞业禁止条款就肯定是无效的。
雇主不能和一个与他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除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外,以商号买卖合同和股份买卖合同为基础的竞业禁止条款也是被认为有效的。
2、雇主必须存在一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
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合同、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美国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解析
美国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解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优势方面,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与协议用于规范相关行为。
本文将对美国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和限制。
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是当一个个体或企业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往时,保护机密和受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
它对于商业间的信息共享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技术创新和合作项目中。
保密协议确保了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对此信息进行限制性使用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保密协议需要明确界定“机密信息”的范围。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技术图纸、专利、设计方案、商业计划、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和技术信息。
对于双方来说,明确定义机密信息的范围是确保保密协议有效执行的关键。
其次,保密协议需对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详细规定。
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对获得的机密信息的保密责任,包括在信息共享、传递和存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此外,该协议可能还规定了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如赔偿责任和法律诉讼。
第三,保密协议还应明确信息的使用事项。
它规定了受保护信息的使用限制,以避免信息滥用或未经允许的使用。
此外,协议还可以规定信息的合法使用条件,如在特定时间、地点或目的下使用。
竞业禁止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是另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工具。
一旦雇员与雇主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雇员在离开该公司后约定一段时间内不得在同一行业从事竞争活动。
竞业禁止协议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尤其是在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培养雇员以提升其技能和知识的情况下。
竞业禁止协议涉及限制雇员离职后的活动范围。
它可以规定雇员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竞争活动,以避免对雇主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协议还可以确定雇员离职后是否能够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特定领域活动,以及禁止雇员直接与现有客户或合作伙伴接触。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在商业领域中,企业往往会与员工、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签订协议以确保商业利益的保护。
其中,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保护是协议中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保护进行探讨。
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协议双方约定禁止一方在特定区域从事与另一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协议中约定的一方的商业利益,并阻止对方从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为了有效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竞业限制的范围: 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具体的地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等限制条件。
地理范围可以是全国、地区或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城市。
业务范围则可以涵盖双方核心业务或特定的产品或服务。
2. 限制的时间期限: 竞业限制应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该期限应综合考虑相关行业的特点、特定项目的商业秘密等因素进行确定。
3. 补偿措施: 竞业限制可能对被限制的一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协议中应规定对被限制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二、商业机密保护商业机密是指公司的商业信息、技术、数据等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
协议中的商业机密保护是为了确保双方在信息交流和合作过程中的保密性,并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
以下是协议中常见的商业机密保护措施:1. 标明保密性质: 协议中应明确标注在协议范围内的信息为机密信息,并约定双方同意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
2. 定义保密期限: 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应明确规定,以确保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保护。
一般来说,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可以是协议期限的一定时间段或是特定事项的完成后。
3. 限制对机密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接收方只能在完成特定业务合作的目的下使用机密信息,并在接收到机密信息后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4.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协议应明确约定一旦机密信息泄露,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救济,包括支付损害赔偿等。
跨国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机密保护
员工离职后,公司发现其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在与竞争对手合作 。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二
01
商业机密泄露事件
某跨国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被泄露,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经过调查
,发现是一名离职员工将机密信息带离公司并泄露给竞争对手。
跨国合同中的风险与挑战
政治风险
政治不稳定、政策变化 等因素可能导致跨国合
同履行困难。
经济风险
汇率波动、市场变化等 经济因素可能对跨国合
同产生不利影响。
文化差异
不同国家间的文化差异 可能导致沟通障碍和合
同履行困难。
法律风险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差 异和司法实践可能导致
跨国合同法律纠纷。
02
竞业限制条款
跨国合同特点
跨国合同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高风险性和受多国法律管辖等特 点。
跨国合同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国际公法
跨国合同可能涉及国际公 法中的条约、协定等国际 法规。
国际私法
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管 辖权、法律冲突等问题需 遵循国际私法规则。
国内法
各国国内法对跨国合同的 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等 方面均有规定。
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强化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
制定详细的商业机密保护计划,包括机密信息的识别、存储 、传输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监管机构
美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作为商业秘密有效保护手段之一的离职竞业限制,是涉及雇员、雇主和竞争者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择业自由,影响了知识和技能的自由流动,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是竞业限制制度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美国各州对竞业限制条款的一般态度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不像专利法、商标法由统一的联邦法律进行规范,而是由各州根据有关商业秘密的判例而自由发展的独立保护规则。
虽然有统一的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但由于该法只是一部示范法,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则主要依据《侵权法重述》以及相关的判例发展而来,总体来说,各州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则还是大致趋于统一。
在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方面,大多数州都承认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但也有部分州有细微差别。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基本态度是禁止,该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章规定:“除本章规定之外,任何限制某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任何类型商业活动的合同均无效。
”但在雇员和雇主都自愿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又认可其效力。
在弗吉尼亚州,要求法院执行竞业限制条款原告必须证明:第一,竞业限制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不得不用的唯一手段;第二,执行该条款并不会过度影响雇员的生存利益;第三,并不违反公共利益。
美国至今有46个州已经采纳了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大部分州认为雇佣合同中有关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都具有可执行性。
但是,对其效力的认可一般得通过法院审查。
2美国法院对竞业限制(not to compete)条款的审查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贸易的国家,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在最初被认为是对自由贸易的限制而被禁止,但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保护资本家利益以及所谓的商业道德,之后又不得不承认竞业限制条款的可执行性。
同时,考虑到对劳动者择业的现实影响,法院对竞业限制条款具有最终的审查权。
竞业限制法与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法与商业秘密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知识型经济的兴起,商业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保护企业利益和知识产权,竞业限制法和商业秘密保护逐渐成为了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竞业限制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与原雇主直接竞争或揭露商业机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则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
竞业限制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
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帝国就出现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现代竞业限制法的出现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美国。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大量员工开始在公司间跳槽,导致了商业机密的泄露以及员工直接竞争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竞业限制法应运而生。
竞业限制法主要通过合同来约束员工离职后的行为。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同意在离职后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以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和直接竞争。
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因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法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竞业限制法被指责限制了员工的自由就业权利,同时也可能导致行业的垄断。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法,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将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因此,评估竞业限制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权衡利弊。
与竞业限制法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更具灵活性。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并且保持秘而不宣的信息,它可以是有形的,如产品配方,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客户数据。
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是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
首先,企业需要制定内部保密制度。
这个制度包括明确的保密政策,明确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以及相应的保密培训。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对商业机密的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防火墙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内部审计,以确保商业机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随着技术的发展,商业机密泄露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网络攻击、内部泄露和间谍行为都可能导致商业机密的泄露。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和其启示7篇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和其启示7篇篇1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商业利益,许多公司开始重视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代表性。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并探讨其启示。
二、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1. 竞业禁止协议的定义竞业禁止协议是指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用于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禁止员工在一定年限内加入竞争对手、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带走客户等条款。
2. 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协议都能得到完全执行。
法院在审查竞业禁止协议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协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违反了公共兴趣等。
此外,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3. 竞业禁止协议的作用竞业禁止协议对于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员工恶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签订协议,公司可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避免因员工离职而带来的损失。
同时,协议还可以约束员工的行为,防止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泄露公司机密或带走客户。
三、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
这种信息通常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客户信息、产品配方等。
2.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美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非常严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例如,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同时,企业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3. 商业秘密的启示从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企业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防范;其次,员工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最后,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法律
业务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只限制劳动者在与雇 主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个人中从 事类似的工作,不包括其他非竞争 性业务。
适用例外
劳动者自愿承诺
劳动者可以在签订雇佣合同时自 愿承诺遵守竞业限制条款,放弃
部分或全部权利。
法律规定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在 特定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可能 无效或受到限制,如公共利益、
竞业限制条款的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侵犯了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无效。
显失公平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明显不公平,对劳动者过于苛刻,该条款 无效。
未经协商一致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未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该条款无效。
保密义务
规定员工离职后仍需保守雇主的 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
竞业限制条款的种类与特点
特点
合理性: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需要合理,不能过于宽泛 或不合理,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法性:雇主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能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限制员工的合法就业权利。
公平性:雇主需要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平衡 员工的利益损失。
06
竞业限制条款的未来发展与展 望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明确来自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使其更加 具体和明确,减少模糊和不确定性。
限制期限调整
根据实际需要,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调整,使 其更加合理和科学。
补偿机制完善
完善竞业限制条款下的补偿机制,确保离职员工 在受竞业限制期间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02
劳动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进行
竞业协议解决商业机密泄露的利器
竞业协议解决商业机密泄露的利器在商业领域中,保护机密信息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竞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来解决商业机密泄露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竞业协议的定义、作用、制定及执行等方面。
一、竞业协议的定义及作用竞业协议是指雇佣关系结束后,员工与前雇主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约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前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以保护前雇主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或滥用。
竞业协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商业机密:通过限制员工与前雇主竞争的行为,竞业协议保护了前雇主的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泄露或滥用商业机密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甚至市场地位被侵害。
2. 维护市场秩序:竞业协议可以避免员工离职后立即从事与前雇主相竞争的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没有竞业协议的限制,员工可能会利用在前雇主处获取的商业机密,迅速进入市场,带走客户资源,对前雇主和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3. 促进创新发展:竞业协议限制员工从事与前雇主相竞争的行为,有助于鼓励员工在离职后主动寻找新的领域和机会,促进个人和企业的创新发展。
二、竞业协议的制定竞业协议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竞业协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具体:竞业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界定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哪些与前雇主相竞争的行为。
例如,禁止从事与前雇主相同行业的工作或就职于竞争对手。
3. 时间限制合理:竞业协议的时间限制应当合理,既要保护前雇主的商业机密,又不能过度限制员工的就业权利。
通常,竞业协议的时间限制在半年至两年之间。
4. 补偿机制:为了确保竞业协议的有效性,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竞业协议必须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例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或提供额外的培训机会等。
三、竞业协议的执行竞业协议的执行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1. 尽职调查: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竞业协议限制。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最新立法阐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最新立法阐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郑淑凤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愈发重要,美国2016年5月11日正式通过了《2016商业秘密保护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简称DTSA),进行商业秘密的统一立法与制度创新,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最新立法的介绍与阐释,探究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及规则完善的借鉴作用,建议我国现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引入禁令救济、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总页数】10页(P43-52)
【作者】郑淑凤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世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最新发展及法理分析 [J], 徐朝贤
2.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 [J], 吴艳
3.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兼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J], 周辉
4.论竞业禁止协议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J], 祝磊
5.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政策最新进展 [J],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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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
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前言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他们在离职后从事相关竞争活动。
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
然而,美国的实践告诉我们,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
同时,即使是维护商业秘密的协议,美国法院也会在相关的争讼中给予狭义解释,进而作出有利于员工自由流动的裁决。
显然,了解美国的做法,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美国是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
按照自由竞争原则,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就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和公平的竞争。
这种竞争,也包括人才的竞争。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提供优厚的条件,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
同样,拥有各种技能的优秀人才,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市场主体,不断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个企业。
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应有之义。
然而,人才的流动,尤其是技术研发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又有可能将属于原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个企业,从而造成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中,针对雇员离职有可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雇主主要通过两类协议加以规范。
第一类是竞业禁止协议,通常是在雇佣员工时签订,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与自己竞争。
竞业禁止协议通常会界定一定的产业、地域和时间范围,要求雇员离职后不得在此范围内与雇主竞争。
第二类是商业秘密协议,通常是在雇员离职时签订,要求雇员离职后不得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类协议在必要时还会指明具体的商业秘密,以及应当保密的期限。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禁止或者限制雇员竞争的竞业禁止协议,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而禁止或者限制离职员工与原有雇主展开竞争,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例如,在1960年的“Greenburg”一案中,宾夕法尼亚州上诉法院说:“任何形式的竞业限制,都会在经济上降低雇员的流动性,限制他们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
”又如,在1976年的“Strauman”一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也说:毫无疑问,司法上不赞成这些限制性协议,是基于强有力的公共政策的考虑,即这类协议支持让一个人丧失生计的做法。
事实上,服务、才能和创意的自由流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竞争,是我们经济的前提条件。
因此,雇员有权利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使用他在此前被雇佣过程中所获得的技能和知识。
不应当有任何限制性的条件去束缚他。
当然,这并不表明竞业禁止协议在商业生活中毫无意义。
因为很多竞业禁止协议,尤其是针对技术研发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协议,往往会涉及到商业秘密问题。
这样,当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与维护雇主商业秘密一致的时候,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总是对竞业禁止协议做出限定性解释,将其效力限定在维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内。
例如,在1976年的“Strauman”一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说,“通常说来,限制竞争的负面协议只有在满足合理性要求的程度上,才可以得到实施。
”其中合理性要求,指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所以,限制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防止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程度上,才可被执行。
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通常大于商业秘密协议的范围。
因为,后者仅仅涉及商业秘密问题,而前者则涉及更为广泛的问题。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却没有实质区别。
具体说来,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与商业秘密无关的条款,通常会被宣告为无效。
而根据商业秘密的特性,一项技术信息或者营业信息,只有对于同行业的竞争者才是有价值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离职员工不得与自己竞争,也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维护了雇主的商业秘密。
应该说,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上,加州的做法比较独特,也更能说明这类协议与自由竞争原则的关系。
根据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所有的合同,在限制任何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和营业的意义上,属于无效。
”这表明,禁止或者限制离职雇员竞争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加州是无效的。
这与其他各州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
因为在其他各州,法院虽然会对竞业禁止协议给予狭隘的解释,但尚没有明确否定其合法性的立法规定。
有人认为,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的这一规定,培育了雇员可以自由流动的氛围,与其他各州的相对不流动形成了鲜明对比。
与此相应,这一规定也使得加州的雇员具有更大的择业自由和流动性,进而促进了知识的传播、技术的开发和经济的发展。
显然,硅谷地区高科技企业的活跃发展,与反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当然,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的规定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冲突。
因为,加州一直通过普通法保护商业秘密,遵从《侵权法重述》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同时,加州还在1985年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属于较早适用《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州。
这样,加州一方面通过《营业与职业法典》的规定,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增强经济的活力。
另一方面,加州又通过商业秘密的保护,支持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
关于这一点,加州上诉法院在2002年的“Whyte”一案中也有论述。
法院在判决中说,一般说来,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禁止竞业禁止协议,保护个人择业自由的权利。
这表明,加州的公共政策强烈地倾向于雇员的自由流动。
但是,宣告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冲突。
法院的判决说: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加州最高法院一直承认,尽管有《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的规定,如果有必要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仍然可以得到实施。
“Whyte”一案表明,即使是在倡导人员自由流动、反对竞业禁止的加州,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的某些条款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仍然可以得到执行。
不过,加州首先通过立法,规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然后又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执行其中的一些条款,清楚表明了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倾向性:即与商业秘密保护无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其原有意义上应当归于无效。
二、保密协议与商业秘密按照美国的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可以获得支持。
然而,即使是执行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或者执行离职时的商业秘密协议,仍然会发生保护雇主利益还是保护雇员择业自由的问题。
因为,过于宽泛的解释商业秘密,仍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雇员的自由流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对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做出狭义解释,将属于雇主的商业秘密与属于雇员的知识和技能区分开来,以便在相关诉讼中进一步贯彻自由竞争原则,支持员工的自由流动。
这里仅以宾夕法尼亚州的“Greenburg”一案和纽约州的“Strauman”一案为例进行说明。
在1960年的“Greenburg”一案中,原告是一家生产保洁化工产品的公司,被告原来是原告公司的总化工师,负责化工颜料的配制,并开发了若干种保洁化工产品。
后来,被告进入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化工颜料的配制和相关产品的开发。
于是,原告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公司开发的化学配方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的化学配方,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不服判决,向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说,在通常的商业秘密诉讼中,是雇主向雇员披露了某项商业秘密,因而雇员承担着保密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则是雇员在其工作过程中,开发了一些化工产品,具有了一些知识。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商业秘密,雇员承担着保密义务。
与此相应,法院也必须确定,相关的信息在什么程度上属于雇主的商业秘密,在什么程度上属于雇员的技能。
一方面,雇主的商业秘密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雇员的才能、技能、智慧等,显然不可能成为雇主的财产。
雇员有权利利用和扩张自己的能力,以获取自己的生计。
上诉法院还特别指出,本案被告所处的境遇并非不常见。
在电子、化工等行业中,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从事研发工作,能产生潜在的商业秘密。
同时,这些产业中的人才竞争也非常激烈,雇员的流动十分频繁。
因此,法庭必须特别留意,本案的判决有可能对目前人才流动模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这里,相关的判决既不应当限制个人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也不应当妨碍技术的进步,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宾夕法尼亚上诉法院进一步论证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由流动和促进技术发展的关系。
判决说,原告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包括自己确实拥有商业秘密和被告负有保密义务的举证责任,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经营者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可以防止他人窃取自己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个人享有择业自由的权利,从事最适合于自己的职业并由此而获得生计。
关于这两方面,人们都可以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雄辩的论证。
就前者而言,如果在员工离职之后,属于雇主的研发成果或者改进成果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经营者就会丧失积极性,不再资助技术研发或者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同时,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早已不再是传统的“一人企业”。
所以,经营者必须将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委托给适当的雇员加以利用。
与此相应,在较大的企业中,由于职责的分离,由此引起的商业秘密的披露,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效制止违约而泄密的情形,就不会发生商业秘密的适度披露和运用。
就后者而言,对于离职员工的任何形式的限制,都会降低雇员的流动性,限制雇员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
由于离职员工有可能陷入商业秘密的诉讼,他们在职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削弱了。
尽管他们在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增加了才能,但却受到限制,难以在更能发挥作用的产业中获得提升。
与此相应,由于相关的创意、工艺和方法不能传播,不仅产业的竞争力下降,而且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损害。
在进行上述两方面的论证之后,上诉法院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我们依据英国和美国的相关判决,衡量法律中的敏感点,以确定是倾向于限制某些形式的竞争以保护经营者,还是倾向于保护个人不受限制地选择生计,那么天平必然是大大地倾向于后者。
事实上,即使是在某个个人因为明确的未来竞业禁止协议而承担某种风险的时候,本院也总是在考虑雇主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以及此种限制对于雇员所造成的困难的基础上,谨慎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