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理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理事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理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市联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的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社理事会对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的指导。
第三条联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㈢、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㈣、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㈤、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㈥、审议主任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㈦、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㈧、依法组织对主任室工作进行检查;㈨、聘任或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主任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㈩、对联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㈠、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㈡、审阅主任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㈢、根据理事专长,按财务、社务和业务对理事进行工作分工;㈣、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联社主任进行质询㈤、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㈥、依据考核办法和监事会确认的经营成果,对主任进行考核,决定对其奖惩方案,其间注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不是理事的联社主任、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联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
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联社主任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本制度由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授权管理行为,确保银行授权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银行的数据安全与风险控制。
二、授权管理范围
1. 全行员工授权管理;
2. 各部门内部授权管理;
3. 外部机构、个人授权管理。
三、授权管理流程
1. 授权设置阶段
1.1 初次授权:根据员工岗位、权限需求,设定初次授权范围;
1.2 变更授权:员工职位变动或权限需求变更时,进行相应授权调整;
1.3 撤销授权:员工离职或权限失效时,进行相应授权撤销。
2. 授权申请与审批
2.1 员工根据需求提交授权申请;
2.2 相应部门领导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应符合规定。
3. 授权落实与监控
3.1 授权生效后,员工应遵守授权使用规定;
3.2 监控部门应定期对授权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4.1 银行需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系统,实现授权管理流程自动化;
4.2 定期进行授权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员工对授权管理制度的认知与遵守意识;
4.3 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授权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罚。
五、授权管理制度评估与调整
5.1 银行应定期对授权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法规与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5.2 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授权管理制度。
以上为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内容,银行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确保授权工作的规范、安全进行。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背景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信用社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授权管理和风险管控问题。
信用社银行需要采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的授权管理方式,以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和风险得到控制。
本文档旨在对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的目标是确保授权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保证授权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达到以下目标:1.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降低内部操作失误和风险;2.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业务处理效率;3.规范授权流程,加强对银行内部授权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实施步骤设计授权管理流程在制定授权管理实施办法前,信用社银行需要先制定授权管理流程。
授权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授权:业务操作人员向主管申请相应的授权;2.主管审批:主管对授权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批的内容、授权人角色和授权的有效期限等;3.授权操作:授权人通过系统或授权书对业务进行授权操作;4.授权结果:系统或授权书反馈授权结果;5.结束授权:业务操作人员在完成操作后,在系统或授权书上结束授权。
制定授权管理策略信用社银行需要制定授权管理策略,以确保授权操作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授权管理策略通常应包括以下要点:1.业务操作人员应遵守授权管理流程,如何申请授权、主管如何审批、授权人如何进行授权操作等条款;2.控制授权人数和授权范围,减少授权操作的风险;3.统一规范授权文书,防止文书无法达到法律效力;实施授权操作系统信用社银行需要实施授权操作系统,对授权操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授权操作系统通常应包括以下要点:1.与业务系统进行接口对接,确保业务操作流程的无缝连接和数据传输的实时性;2.人员授权的管理与监控,包括授权人员的身份验证、授权有效期的管理和授权结果的记录;3.日志记录和审计,对授权操作过程进行记录,以便后期监督、审计和呈现;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改革,信用社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以及农村居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信用社的规模和业务量的扩大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社授权管理的实施办法,以确保信用社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授权管理范围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监测与评估: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内部控制: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风险管理、业务流程、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规定。
3. 财务管理:信用社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财务管理要求信用社对资金运作、资本充足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
4.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用社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公众披露与信用社经营相关的信息,增强透明度。
信息披露要求信用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办法1. 授权管理机构:信用社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的执行主体为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等。
金融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授权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和权限。
2. 授权管理程序:信用社在执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检查、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环节。
3. 授权管理要求:信用社在获得授权后,应履行以下基本要求:(1) 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平衡和稳定运营。
(2) 执行合规性规定,履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透明度,便于监管和公众对信用社的了解和评估。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2.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农村信用社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组成。
理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信用社的大多数事务。
监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对信用社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管理团队由信用社理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
2.2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划分。
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的入会和退出农村信用社的会员必须遵守《农村信用社章程》,根据相关条款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员费,如果拖欠超过规定期限,信用社有权将其列为无效会员。
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自愿退出信用社。
3.2 会员权益保障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权力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知情权等。
信用社不得将会员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会员的隐私。
四、信贷业务4.1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制定贷款审批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信用社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2 利率和费用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公布。
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多收取费用。
4.3 贷款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
五、风险管理5.1 信用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等。
信用社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2 审计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信用社经营状况真实可靠。
监事会应定期对信用社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信用社会员报告。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贷管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提高信贷决策科学性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是联社对基层社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基层信用社信贷风险的责任。
第二章授权的依据
第三条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每年对联社的授权权限,结合辖内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对基层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进行具体授权。
第三章授权业务范围
第四条纳入内部权限管理的信贷业务为经批准允许开办的全部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项贷款
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农户贷款(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一般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其他各类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非融资类保函;
(五)委托贷款;
(六)经批准允许开办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四章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超权限信贷业务不报备而付诸实施的或化整为零逃避权限管理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属违规行为,将追究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授权权限的调整
第六条基层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下达。
在未作调整前,按原信贷业务权限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签字):职务: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受权人(签字):职务: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根据《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和《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主任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责任,组织完成好理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与任务,特予授权。
一、授权范围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一)主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旗联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根据理事会所做出的决议的重要程度、缓急程度、涉及的范围等,分别采取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或直接决策等形式,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单笔贷款审批权限为50万元之内。
(四)费用审批权限单笔为1万元之内。
(五)辖内单个营业网点累计(或单笔)调剂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向外调出调入资金一律报经理事会批准实施。
(六)关于文件、合同、协议、责任状等文书签发、签字只限于联社部、室,信用社、分社等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范围之内;对外单位和上级相关部门一律由理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进行签发、签字。
(七)实行逐级负责制。
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可对分管主任授予独立决策权限(或实施转授权)。
二、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的具体措施。
对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需要贯彻落实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及时研究分析旗联社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三)拟定旗联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调整方案,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四)研究拟定旗联社各项经营管理的制度、办法;(五)研究决定理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事项;(六)研究决定员工招聘和解聘、调整、奖惩方案;(七)研究制定风险防范、化解预案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方案;(八)需要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柜员的授权行为,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业务操作的准确性,特制定此《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授权管理。
2.柜员是指信用社银行在营业网点从事综合业务操作的员工。
3.柜员授权是指信用社银行授权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特定操作的行为。
二、授权申请1.柜员如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某项特定操作,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授权申请。
2.授权申请应明确申请操作类型、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和权限等内容。
3.授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个人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授权审批1.授权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柜员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合规合理。
3.审批人员应根据柜员的经验、资质、职务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授权申请。
4.审批通过的授权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授权记录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四、授权权限及时效性1.柜员授权权限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进行设定,明确柜员能够进行的操作范围和权限。
2.授权权限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划分,例如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外汇业务等。
3.授权权限应设定有效期限,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授权。
4.授权权限的调整和变更应及时通知柜员,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更新。
五、授权操作监控1.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日志,记录柜员的操作行为。
2.操作日志应包括柜员的登录、授权操作和系统退出等信息,以及操作的时间、地点等详细数据。
3.操作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操作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违规处理1.柜员如违反本规定进行越权操作或滥用授权权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授权等。
2.柜员如因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损失或银行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信用社银行将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法规意识,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
授权管理制度
AA授权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AA (以下简称“AA”)一级法人体制,强化依法经营与内部控制,增强AA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AA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现行相关规章和《AA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AA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AA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经营班子、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以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及转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AA(授权人)依法合规授予受权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权限的具体规定。
本制度所称授权人,是指AA;受权人,是指AA高管人员、业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以及关键业务岗位等。
第四条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对联社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信用社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信用社在联社授权权限内对该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所辖营业机构的授权。
直接授权:AA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AA董事会对经营层、各信用社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AA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AA高级管理层成员、业务职能部门(包括经营班子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的授权;或各信用社、分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所辖机构或网点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业务岗位人员的授权。
第五条授权人的授权应当依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违法违规授权或授权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受权人应当在受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超越权限或未经授权开展有关业务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授权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重大事项的授权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授权依据第七条依据下列指标,对受权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一)社区经济发展情况;(二)资产负债规模;(三)资产质量;(四)经营效益;(五)经营管理水平;(六)风险管理状况;(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信用社授权规章制度
信用社授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授权行为,保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内部授权管理,适用于所有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客户。
第三条信用社授权是指信用社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通过授权书方式,委托特定工作人员或机构代为办理信用社相关金融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确保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信用社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授权行为。
第六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权监管机制,对授权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信用社应当对授权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授权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八条信用社应当建立信用社对外授权公示制度,及时对外公布授权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信用社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授权行为进行定期审查,防范风险。
第十条信用社应当建立授权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授权纠纷,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信用社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授权流程第十二条信用社授权应当经过客户书面申请和授权书签署双方同意,明确授权事项和权限范围。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当核实客户身份和资质,确保客户具备授权资格。
第十四条信用社应当审核客户的授权申请材料,保障授权行为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当按照授权书规定,对被授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限权设置。
第十六条信用社应当建立授权行为登记备案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授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当及时更新授权信息,保障授权行为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当建立授权变更手续,对授权行为的变更进行合理审查和确认。
第十九条信用社应当建立授权终止程序,对授权行为的终止进行及时处理和归档。
第三章授权管理第二十条信用社应当设立授权管理部门,负责授权业务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授权管理,对授权流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控。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建立授权行为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授权申请。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业务授权效率和质量,防范柜面操作风险,确保业务安全运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业务,是指营业网点柜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柜员业务经办权限应由其他有权授权人员负责审核、审批后办理的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网点前台柜员发起待授权交易,通过“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系统”( 简称SCCA系统),以影像传输方式,将业务交易信息、原始凭证、查证材料、监控视频等影像信息同步传输至法人机构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人员在授权中心固定的授权终端上审核传输的交易画面、凭证影像和监控视频,对交易实施授权的业务处理模式。
集中授权包括前台柜员现场审核和授权中心的授权人员远程审核等环节。
第五条集中授权业务范围。
营业网点通过SC6000综合业1——务系统办理的授权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和本地授权相结合,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确定。
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由省联社统一对系统作参数配置。
对原则上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法人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风险控制能力,经法人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采取本地授权,并报市州办事处汇聚中心管理员作系统参数配置。
对本地授权业务加强条线检查和稽核检查力度。
授权业务包括交易授权和额度授权。
(一)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1.三级以上的授权业务;2.特殊类业务(如挂失、冻结、解冻、强制扣划、修改信息、冲正、冲销等);3.现金取款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转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汇兑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4.无折、无卡存款5万元(含)以上的;5.开户类业务,销户类本息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6.出纳类业务(如现金调入、调出);7.代理业务类批量业务;8.内部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9.前台管理类(除凭证的作废、强制付出〈不含售出〉);10.贷款类、股金类、农信银业务;11.其他需要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
最新信用社(银行理事会议事规则
信用社(银行)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理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程序,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证理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理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XX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是信用社常设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照信用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信用社理事会召开会议是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信用社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理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应通过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理事个人均不能超越理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则对信用社全体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管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理事、理事长、理事会第五条理事会由七至九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
其中非职工理事不少于三至四人。
第六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理事职责:(一)信用社理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信用社及全体社员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准则;(二)理事在理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三)理事具有对信用社事务的知情权,信用社为保证其履行行使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四)理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本社同类或者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第九条理事长为信用社法人代表,理事长可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三)签署信用社股金证;(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信用社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信用社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信用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农村信用社设立监事会和理事会两大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
2.监事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对社长进行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3.理事会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监督和引导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
4.农村信用社每年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新的年度计划。
5.农村信用社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和理事会选定,对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决定。
三、岗位设立和职责分工1.社长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组织制定经营计划并执行,负责与上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2.部门经理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业务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业务工作,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维护客户关系。
4.财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监管。
5.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6.审计人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7.法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事务,起草合同、协议,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利益。
四、客户管理1.对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进行登记和核实,建立客户档案。
2.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
3.客户与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业务安全。
4.客户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农村信用社不得歧视客户。
五、财务管理1.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对涉及资金的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核查和审批,杜绝虚假交易。
3.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对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严格控制成本,降低运营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信用社规章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用社的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信用社的正常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信用社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用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用社的稳健运营。
第四条信用社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信用社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用社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成员由理事会任命,负责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用社应当设立各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信用社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坚持合规经营。
第九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十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合理吸收存款,确保存款的安全。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离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信用社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信用社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遵守监管要求,及时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情况。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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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理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农村信用联社章程》和《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理事会对联社主任的直接授权。
第三条联社理事会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社行使各项权利。
联社主任在理事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四条理事会根据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联社主任授权。
第五条根据联社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授权方式
第六条联社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和上级行社授权,对联社主任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七条联社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和上级行社授权,对联社主任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
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八条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联社理事会盖章、理事长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授权书是指联社理事会制作的向联社主任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联社理事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联社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理事会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四条对联社主任的特别授权申请,理事会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十五条权限不明确时,联社主任应向理事会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七)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八)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九)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一)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联社法定代表人及联社主任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六章授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社理事会办公室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联社主任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联社理事会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
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联社监事会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
权利的行为,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授权书
*根据《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签发本授权书。
*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联社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联社特别授权外,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联社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联社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联社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联社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投资的决定权;
六、对外融资权;
七、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八、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十、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十一、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十二、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十三、各类培训中心的设立和撤并权。
*联社理事会在此授予联社主任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2.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3.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4.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存款审批权限
1.对所辖分支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在市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总投资在万元以内或建行面积在平方米以内的信用社的单个自用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二)在市核定的购建指标之内,对购置价值在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三)在市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价值在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四)对单项价值在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五)对单笔损失在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六)在市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金额在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机构调整审批权
在银监局有关规定范围内,拥有对信用分社、储蓄所、储蓄专柜设立、撤并和迁移的审批
(二)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市联社批准的年度职工增减计划内,对市联社规定专业毕
业生具体接收工作的审批权。
2.经市联社核定批准后,对自然减员(离退休、死亡)指标和其他减员(调出、辞退、除名等)指标的使用权。
3.对辖内职工的调配权。
(三)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在市下达的工资总额内,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对全员工资的使用分配权
3. 市联社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四)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市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市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五)对职工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授权人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联社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经授权人签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授权人:公章:被授权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