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理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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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理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农村信用联社章程》和《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理事会对联社主任的直接授权。

第三条联社理事会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社行使各项权利。联社主任在理事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四条理事会根据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联社主任授权。

第五条根据联社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授权方式

第六条联社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和上级行社授权,对联社主任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七条联社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和上级行社授权,对联社主任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

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八条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联社理事会盖章、理事长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授权书是指联社理事会制作的向联社主任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联社理事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联社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理事会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四条对联社主任的特别授权申请,理事会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十五条权限不明确时,联社主任应向理事会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七)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八)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九)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一)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联社法定代表人及联社主任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六章授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社理事会办公室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联社主任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联社理事会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联社监事会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

权利的行为,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授权书

*根据《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签发本授权书。

*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联社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联社特别授权外,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联社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联社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联社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联社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投资的决定权;

六、对外融资权;

七、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八、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十、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十一、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十二、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十三、各类培训中心的设立和撤并权。

*联社理事会在此授予联社主任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2.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3.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4.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存款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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