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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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分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分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行授权是指:

(一)总行对分行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分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分行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区别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地区经济环境以及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分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

控制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等,及时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应当与其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分行授权范围

第四条总行对分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应当与各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应当与分行的定位、经营管理领域相对应。

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权的授权范围应当在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内,不得大于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

具体授权范围可以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分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分行及其所辖部门、机构、关键业务岗位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三章分行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分行授权可分为总行基本授权、总行特别授权、分行转授权。

第八条总行基本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总行特别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前述总行基本授权与总行特别授权的授权人为总行,受权人为分行。

第九条分行转授权是指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

分行转授权的授权人为分行,受权人为分行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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