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商银行管理办法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长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总行行长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本行董事长。
本办法所称被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及其转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是指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能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各部室。
第五条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严格监控、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其授权原则是:(一)有限授权。
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
(二)区别授权。
根据市场环境、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严格监控。
授权管理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四)及时调整。
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调整授权。
(五)权责一致。
被授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
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效实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农村合作银行总行、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支行行长;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支行、业务职能部门、关键业务岗位。
第四条本行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
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
对一些经营权限和授权额度需要经常调整的业务,在授权书中只作原则授权,具体权限和额度将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专项或特别授权。
第二章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第五条本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包括:㈠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㈡存贷比例控制审批权限;㈢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㈣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㈤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㈥现金支付审批权限;㈦利率浮动权限;㈧辖内资金调度权限;㈨其他业务权限。
第八条如需超越第六条、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被授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总行办公室按被授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本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法人授权书(见附件1)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
业务授权书(见附件2)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由**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签发。
第十条行长必须按本行章程的规定签发业务授权书。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授权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授权⽅式第三章授权书第四章授权范围第五章授权的调整与终⽌第六章授权管理第七章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法⼈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国⼈民银⾏授权、授信管理暂⾏办法》和《中国农业银⾏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或上级⾏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是依法设⽴的企业法⼈,以全部法⼈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
⾏长为法定代表⼈,代表中国农业银⾏对内对外⾏使各种权利。
中国农业银⾏的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在总⾏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机构的⾏长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代表该分⽀机构⾏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授权实⾏逐级授权、区别对待、有限授权和权责⼀致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各分⽀机构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总⾏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授权以书⾯形式进⾏,在授权机构签章后⽣效。
第⼆章授权⽅式第七条根据授权的内容,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式。
基本授权指总⾏或上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特别授权指总⾏或上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特殊业务以及其他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条根据授权的对象和层次,授权分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种⽅式。
直接授权指总⾏对省级分⾏的授权。
转授权指根据总⾏或上级⾏的授权并在总⾏或上级⾏授权范围内,省级分⾏对直属地(市)分⾏和⽀⾏的授权以及地(市)分⾏对直属县(市)⽀⾏的授权。
县(市)⽀⾏对其所属机构不再转授权利。
第九条各分⽀机构对所属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备案。
第⼗条对境外分⽀机构的授权,由总⾏根据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规定。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各级行行长向本级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下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一级分行行长授予权限;转授权是指一级分行(含)以下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所属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岗位授予权限。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授权遵循“标准统一、审慎授权、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标准统一”指全行实行统一的信贷经营管理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授权的重要依据。
“审慎授权”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差异管理”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进行差别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实行动态管理,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调整。
第七条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对下级行跨级直接授权或转授权。
第八条各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模板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全面完善业务授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下的授权管理体系。
总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岗位均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与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本行总行按规定授予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转授权是指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授予本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包括直接授权人与转授权人,被授权人包括被直接授权人与被转授权人。
直接授权人是指本行总行,被直接授权人是指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
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被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
第五条本行行长代表总行实施授权,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接受授权,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代表本机构实施和接受授权,关键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岗位接受授权。
第六条本行授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逐级有限原则。
授权人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原则。
授权人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范围和风险内控水平等差异,实行区别授权;(三)动态管理原则。
授权人将对被授权人执行授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授权;(四)权责一致原则。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经营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授权书规定的,授权人有权调整授权权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某某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有效实行岗位制约,防止越权行为,实现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强化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改进和完善信贷业务审批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贷基本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流程”和“授权”是指本行开展的各类借款业务和各项信贷业务活动在信贷管理系统内设置相应的审批流程,及本行行长室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
第二章信贷审批流程第三条信贷业务流程管理,遵循“三岗”分离、审贷分离和前后台分设的原则,根据业务、岗位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设置岗位(部门)审批流程,各项信贷业务活动实行流程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流程框架:接收业务申请与调查一业务审查一业务审批一业务合同签订一出账审查一业务备案。
第五条实行流程管理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借款业务;(二)借款额度内单项业务使用;(三)人民币通用业务;(四)特事特办;(五)业务调整;(六)客户评级;(七)风险分类;(八)贷后检查;(九)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设置的信贷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一)借款业务1、年度借款流程;2、一般借款、项目借款、房开借款、个人经营性借款新增业务流程;(二)借款额度内单项业务使用1、借款额度内本外币流资贷款、项目贷款、房开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使用业务流程;2、借款额度内本外币流资贷款、项目贷款、房开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新还旧、展期业务流程3、借款额度内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使用业务流程(三)人民币通用业务1、流资贷款、项目贷款、房开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新增、借新还旧、展期业务流程2、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签发业务流程3、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签发业务流程4、银行承兑贴现业务流程5、个人消费贷款新增业务流程(四)特事特办1、流资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特事特办业务流程2、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特事特办业务流程(五)业务调整13、借款额度调整业务流程14、业务要素调整业务流程(六)客户评级企业客户、自然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评级业务流程(七)风险分类风险分类审批业务流程(八)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审批业务流程(九)黑名单管理黑名单客户审批业务流程第七条信贷业务流程由本行统一设置,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增加或调整,任何个人不得随意篡改。
金河银行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金河银行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第三十条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
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
第三十二条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二)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三)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网点现场审核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现场审核。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是指银行在处理与客户账户授权有关的交易时,具体管理这些授权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份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供参考:第一条银行授权管理的目的为规范银行在处理客户账户授权时的行为,保障客户的利益,提高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营业网点与客户之间的账户授权管理,包括:授权开户、账户转移、账户信息变更、资金划拨等内容。
第三条授权类型1.账户开户授权:客户与银行签署授权书,银行协助客户在该账户下实现存款、还款、收付款、代发、代扣等操作。
2.账户转移授权:客户与银行签署授权书,将原账户上的资金转移至新账户中。
3.账户信息变更授权:客户与银行签署授权书,变更账户的相关信息,如开户名、联系方式等。
4.资金划拨授权:客户与银行签署授权书,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或从他人账户转移资金至该客户的账户上。
第四条控制授权流程1.客户必须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授权申请。
2.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核实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3.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咨询客户是否了解授权操作的风险,客户必须签署授权申请表并确认授权。
4.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向客户解释授权的含义、范围和法律效力,确保客户理解并同意授权内容。
5.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审核授权内容,确保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控制授权范围1.银行不会接受非法授权请求,包括虚假、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授权请求。
2.银行在执行授权请求时,必须特别注意授权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授权不会超出所规定的范围。
3.如果客户需要变更或取消授权,必须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第六条备份授权内容银行必须保存客户的授权申请和签署的授权书以备复查,确保授权内容真实合法。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如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了银行规定,相应的纪律处分将予以实施。
2.如果客户对办理授权申请进行欺诈或花招等行为,银行有权拒绝授权。
如果发生违规行为,银行将会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XX银行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保证集中授权业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通过数字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凭证影像、环境影像等同步传输至特定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集中授权包括现场审核、影像采集、影像传送、集中授权、信息反馈等环节。
第三条集中授权由分行运营中心对辖内各网点的授权业务进行集中统一远程授权。
授权人员在办理授权业务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第四条集中授权不改变各项业务审批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处理、审核等事项的执行标准仍遵循各项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集中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以流程化的授权管理模式,确保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各类业务,提高业务处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提高效率原则。
授权业务通过集中管理,减少柜面人员占用,达到人力资源最优化,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客户原则。
通过集中授权,满足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种类对业务处理时效性的差异化需求,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坚持制度原则。
授权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合规的处理各项授权业务,确保每笔业务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岗位职责第六条会计运营部是集中授权业务的主管部门。
分行会计运营部下设运营中心,负责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所授权业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网点较少的分行可由总行集中作业中心统一进行授权。
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制定相关制度、规定,负责集中授权业务的管理;(二)负责全行集中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三)负责汇总、整理授权业务建议与意见,优化授权业务处理系统;(四)其他需总行负责或协调工作。
XX银行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保证集中授权业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通过数字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凭证影像、环境影像等同步传输至特定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集中授权包括现场审核、影像采集、影像传送、集中授权、信息反馈等环节。
第三条集中授权由分行运营中心对辖内各网点的授权业务进行集中统一远程授权。
授权人员在办理授权业务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第四条集中授权不改变各项业务审批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处理、审核等事项的执行标准仍遵循各项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集中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以流程化的授权管理模式,确保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各类业务,提高业务处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提高效率原则。
授权业务通过集中管理,减少柜面人员占用,达到人力资源最优化,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客户原则。
通过集中授权,满足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种类对业务处理时效性的差异化需求,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坚持制度原则。
授权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合规的处理各项授权业务,确保每笔业务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岗位职责第六条会计运营部是集中授权业务的主管部门。
分行会计运营部下设运营中心,负责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所授权业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网点较少的分行可由总行集中作业中心统一进行授权。
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制定相关制度、规定,负责集中授权业务的管理;(二)负责全行集中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三)负责汇总、整理授权业务建议与意见,优化授权业务处理系统;(四)其他需总行负责或协调工作。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授权行为,保护授权人和受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授权业务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是指授权人自愿将一定的权益转让给受权人,并由受权人以其自身名义行使该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授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委托、信贷授权、理财产品委托、贸易融资授权等。
第二章授权程序第五条商业银行在进行授权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授权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条授权人应提交真实、准确的身份及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商业银行有权对授权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保守其个人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审核制度,确保授权人具备合法授权资格,并对受权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降低风险。
第八条受权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授权合同约定的权益,并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授权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授权人和受权人应当签订授权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和平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权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授权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章授权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授权档案管理制度,对授权人和受权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授权档案应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人和受权人的身.分.挣明、财产状况证明、授权事项的处理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授权档案进行检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进行档案更新和归档。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四条若商业银行发现授权人或者受权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启动违约处理程序,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警示、追究法律责任、限制授权业务范围等,具体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明确授权的依据、标准和方法,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的差异化授权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根据分支机构(含总行有办理授信业务职能的部门,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量化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将部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或人员行使的行为。
受权机构或受权人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总行有权人未转授的授信业务审批权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不另行文。
第三条授信业务授权根据受权对象分为:机构授权、主审查人授权和行政职务授权。
受权机构和受权人不得转授权。
(一)机构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委员会行使该审批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二)主审查人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主审查人,由主审查人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主审查人应将所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按月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备。
(三)行政职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担任本行特定行政职务的人员,由其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批权。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统一标准。
授权各基础数据、系数值的取值要客观、科学,标准要统一。
(二)差别授权。
根据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内部因素,结合外部环境和影响业务风险的各项要素,对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实现受权机构、受权人和不同业务之间审批权限的差别化管理。
(三)定期考核。
根据《XX银行授信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总行授信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定期对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审批权限调整的依据。
XX银行柜面业务远程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柜面业务远程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远程授权运行机制,规范远程授权管理,提高远程授权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根据《XX银行运营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业务核算事权划分管理办法》、《XX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授权,系指营业网点在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发生超过经办柜员其操作权限需同级柜员或运营内控主管授权的业务时,经办柜员通过业务系统录入交易信息并上传凭证影像等资料随机传输分配至远程授权终端,远程授权员登录授权端,根据上传的凭证影像资料审核待授权交易信息,确认并完成授权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远程授权包括现场审核、远程审批环节。
第三条远程授权业务遵循“严控风险、统一标准、及时调整、提高效率”的原则。
严控风险系指远程授权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严格按照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指引要求等进行业务现场审核业务完整性、真实性和远程授权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业务真实、完整、合规、有效。
统一标准系指远程授权业务必须按照总行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
及时调整系指远程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及时修订和完善。
提高效率系指通过建立集中式、跨机构的授权管理体系,将授权业务纳入远程授权机构集中管理,实现不同网点、不同地区授权业务的均衡处理,提高授权效率,降低人力资源占用。
第四条远程授权根据实际情况由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对全辖网点或指定网点提交的业务进行授权。
第五条远程授权仅限于《XX银行业务核算事权划分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交易授权和额度授权。
原则上通过前台操作系统办理需要授权的业务,均可以实行远程授权。
交易授权系指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必须经过授权控制,主要包括更改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密码管理、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止付解止付、冲补账等特殊类的重要交易。
额度授权系指对交易金额超过柜员操作额度的交易实行授权控制,主要包括存取款、开销户、长短款登记处理、贷款还款等交易。
金河银行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金河银行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金河银行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第三十条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
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
第三十二条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二)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三)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
村镇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授权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权工作遵循“统一授权、区别对待、权责结合、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客户类型、业务风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限额。
第三条授信工作纳入授权管理的范围,不得因实行授信管理而弱化授权管理.第四条本行授权书以及授权文件,应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对董事长办公会、行长的授权,以及行长对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
本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事项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办理。
本行监事长履行工作职责需授权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第六条本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七条基本授权的范围是:(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现金支付审批权限;(六)行内资金调度权限;(七)利率浮动权限;(八)经济纠纷处理权限;(九)其它业务权限。
第八条特别授权的范围:(一)业务创新权限;(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三章基本授权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基本授权,是指根据本行章程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授予本行行长、副行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常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条基本授权在每年年初进行,有效期至下一年度新的授权生效时终止。
基本授权采用授权书或者文件形式。
授权书应当包括授权人、受权人、授权范围、授权额度、授权期限及相关的授权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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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XX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
(一)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总行对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总行对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XX地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本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
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差别化授权原则。
根据受权人经营区域经济规模、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等,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受权人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
本行授权与受权人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及形式
第一节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
业务授权与本行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与有关部门或岗位职责相对应。
具体授权范围可由总行行长或总行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本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本行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二节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对本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
前述总行和总行行长为直接授权的授权人,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直接授权的受权人。
转授权是指直接授权的受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
前述直接授权的受权人为转授权的授权人,直接授权受权人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为转授权的受权人。
第九条本行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主体;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
(四)对授权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五)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授权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行长室和总行行长领导下,承办总行和总行行长的授权事务,具体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并组织、督促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差别化授权,构建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并持续完善;
(三)负责牵头组织全行范围内的授权事务;
(四)负责接受全行范围内的授权咨询;
(五)负责对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六)负责督促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按照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实施要求,组织开展本条线差别化授权评价指标的制定、执行并持续完善。
(三)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事务;
(四)负责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五)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的授权事务;
(三)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四)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上述授权管理职责由分支机构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