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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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XX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
(一)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总行对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总行对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XX地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本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差别化授权原则。根据受权人经营区域经济规模、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等,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受权人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本行授权与受权人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及形式
第一节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与本行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与有关部门或岗位职责相对应。
具体授权范围可由总行行长或总行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本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本行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二节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对本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前述总行和总行行长为直接授权的授权人,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直接授权的受权人。
转授权是指直接授权的受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前述直接授权的受权人为转授权的授权人,直接授权受权人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为转授权的受权人。
第九条本行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主体;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
(四)对授权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五)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授权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行长室和总行行长领导下,承办总行和总行行长的授权事务,具体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并组织、督促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差别化授权,构建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并持续完善;
(三)负责牵头组织全行范围内的授权事务;
(四)负责接受全行范围内的授权咨询;
(五)负责对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六)负责督促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按照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实施要求,组织开展本条线差别化授权评价指标的制定、执行并持续完善。
(三)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事务;
(四)负责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五)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的授权事务;
(三)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四)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上述授权管理职责由分支机构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