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1、2、3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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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
主要内容
• 巴塞尔委员会
• 巴塞尔协议Ⅰ • 巴塞尔协议Ⅱ • 巴塞尔协议Ⅲ
• 经济热点名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由美、英等10大工业国的中 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 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 其成员国已增至27个。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由美、英等10大工业国的中 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 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 其成员国已增至27个。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 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 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 业监管的质量。
BaselⅠ的主要内容
3、资本比率的标准。
(1级资本+2级资本-扣除项)/(A资产*0%+B资产 *20%+C资产*50%+D资产*100%)≥8%
(1级资本-扣除项)/(A资产*0%+B资产*20%+C资产 *50%+D资产*100%)≥4%
关于扣除项的我国规定: 总资本扣除项: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 投资;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核心资本扣除项: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 投资的50%;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 50%。
•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 征求意见第一稿。
Basel Ⅱ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巴 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第一稿,对旧 资本协议作了框架性修改,提出了银行资 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标准、监管 审查和市场约束),并向全球征求意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于2004年6 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
Basel Ⅱ的主要内容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充足率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
市场约束
资本(共三级)
风险资产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标准法
高级IRB
基础IRB
标准法
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
基本指标法
高级计量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由美、英等10大工业国的中 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 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 其成员国已增至27个。
东南亚危机催生了Basel Ⅱ
•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 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人们看到,金融 业的风险不仅仅是信用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 因此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 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后来新资 本协议(Basel Ⅱ)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 柱,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 其所作结论、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 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另外还有:
– 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 100%;
– 次级债务在பைடு நூலகம்属资本的构成中不能超过 核心资本的50%;
– 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占风险资产的 比例最多不超过1.25%,特别情况下为2 %。
– 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Basel Ⅰ)、 – 1996年《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 –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Basel Ⅱ)、 – 2006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修订版)、 – 2010年的Basel Ⅲ。
巴塞尔Ⅰ
1988年7月,为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 促进国际银行间的平等竞争,巴塞尔委员 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 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1988年资 本协议》或《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即 Basel Ⅰ。该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
BaselⅠ的主要内容
2、资产的风险权数。 资产划分为表内项目、表外项目两大类,表内项目是在
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表外项目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但又可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
表内资产统一分为4个风险类别或风险权重(0%、20%、 50%和100%);表外或有资产(contingent asset)如 信用证、贷款承诺和衍生产品交易等,要按“信用换算系 数”转换成表内相应的风险资产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 权数计算法计算。 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相加后就是一家 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额。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 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 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 业监管的质量。
•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 其所作结论、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 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协议中,主要有:
制定目的
•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 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 体系健康、稳定地运行。
• 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 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BaselⅠ的主要内容
1、资本定义 –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实收普通股资本、不可赎回非累积 优先股) 公开储备 – 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非公开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 混合资本工具 长期次级债务 – 资本扣除:商誉 对不并表的银行与附属公司的投资 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股本或资本工具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 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 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 业监管的质量。
——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
主要内容
• 巴塞尔委员会
• 巴塞尔协议Ⅰ • 巴塞尔协议Ⅱ • 巴塞尔协议Ⅲ
• 经济热点名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由美、英等10大工业国的中 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 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 其成员国已增至27个。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由美、英等10大工业国的中 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 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 其成员国已增至27个。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 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 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 业监管的质量。
BaselⅠ的主要内容
3、资本比率的标准。
(1级资本+2级资本-扣除项)/(A资产*0%+B资产 *20%+C资产*50%+D资产*100%)≥8%
(1级资本-扣除项)/(A资产*0%+B资产*20%+C资产 *50%+D资产*100%)≥4%
关于扣除项的我国规定: 总资本扣除项: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 投资;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核心资本扣除项: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 投资的50%;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 50%。
•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 征求意见第一稿。
Basel Ⅱ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巴 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第一稿,对旧 资本协议作了框架性修改,提出了银行资 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标准、监管 审查和市场约束),并向全球征求意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于2004年6 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
Basel Ⅱ的主要内容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充足率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
市场约束
资本(共三级)
风险资产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标准法
高级IRB
基础IRB
标准法
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
基本指标法
高级计量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由美、英等10大工业国的中 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 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 其成员国已增至27个。
东南亚危机催生了Basel Ⅱ
•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 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人们看到,金融 业的风险不仅仅是信用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 因此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 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后来新资 本协议(Basel Ⅱ)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 柱,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 其所作结论、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 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另外还有:
– 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 100%;
– 次级债务在பைடு நூலகம்属资本的构成中不能超过 核心资本的50%;
– 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占风险资产的 比例最多不超过1.25%,特别情况下为2 %。
– 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Basel Ⅰ)、 – 1996年《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 –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Basel Ⅱ)、 – 2006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修订版)、 – 2010年的Basel Ⅲ。
巴塞尔Ⅰ
1988年7月,为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 促进国际银行间的平等竞争,巴塞尔委员 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 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1988年资 本协议》或《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即 Basel Ⅰ。该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
BaselⅠ的主要内容
2、资产的风险权数。 资产划分为表内项目、表外项目两大类,表内项目是在
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表外项目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但又可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
表内资产统一分为4个风险类别或风险权重(0%、20%、 50%和100%);表外或有资产(contingent asset)如 信用证、贷款承诺和衍生产品交易等,要按“信用换算系 数”转换成表内相应的风险资产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 权数计算法计算。 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相加后就是一家 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额。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 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 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 业监管的质量。
•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 其所作结论、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 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协议中,主要有:
制定目的
•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 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 体系健康、稳定地运行。
• 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 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BaselⅠ的主要内容
1、资本定义 –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实收普通股资本、不可赎回非累积 优先股) 公开储备 – 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非公开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 混合资本工具 长期次级债务 – 资本扣除:商誉 对不并表的银行与附属公司的投资 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股本或资本工具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 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 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 业监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