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有关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有关名词解释

银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与旧规区别:

银监会《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

指普通股,巴三规定不低于4.5%,我国银监会新规比巴三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为5%。

2、一级资本

指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的引入为新型资本工具的使用预留了空间,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有条件可转换债券(CoCos)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我国规定

为6%。

3、资本充足率

指一级资本加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等。

4、资本留存缓冲

巴三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制止本次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大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我国银监会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从2012开始实施,2013达标,系统非重要银行2016年达标。

5、逆周期资本缓冲

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设定的。对一国而言,

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对于系统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暂定为1.综合以上各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5%

6、流动性监管指标。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形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数量,以有效应对这种压力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

净稳定融资比率(NFSR):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作为银行流动性监管强制标准。主要用于确保各项中期资产和业务融资,确保至少具有与其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我国对这两项指标要求为100%。

7、拨贷比

指拨备比贷款余额。新规为不低于2.5%。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2012年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达标。

附: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定义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参考值>=4%)。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包括普通股,盈余,优先股,未分配利润,储务账户。巴塞

尔委员会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其中:

1、核心资本:包括权益性资本和公开储备,其中权益性资本包括已发行并已缴足的普通股和非累计优先股,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影响极大。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2、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on buffer):是指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数额的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若银行未能满足这部分超额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将采取限制银行利润分配、奖金发放以及资本回购等手 ...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正式宣布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包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

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资本数量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

同时,新协议也引进超额资本概念:一方面要求银行应计提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进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各国可依据情况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经济上行期),提取0%~2.5%的正周期超额资本,在经济下行期用于吸收损失,以维护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波动。

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正映出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建立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则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大挑战。

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dity Covered Ratio)=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 这个公式的意义: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净稳定融资比率是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另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