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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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一、全年(半年)报表

(一)全年(半年)自然变动情况表

1.总人口数:指统计时点在本行政区内常住的人口数,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行政区。这里的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内拥有住房并在本行政区内生活。

说明:

(1)离开常住地5年以上去向不明的人口,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作事实迁出处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保存记录。

(2)拆迁后将来要回迁的人口,仍由拆迁前的常住地统计。(3)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不在一处固定生活的人口,可以根据户籍和工作地点判断常住地,仍无法确定的,由各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指定。

(4)没有住房的人口,由户籍地统计。

(5)跨县(市、区)两地分居的夫妻,由各自常住地统计。(6)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

(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编内职工及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部队统计,编外职工及移交地方民政局、老干局等部门管理的离

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

(8)婚嫁外国及港、澳、台,未取得合法定居手续的人口,仍由原常住地统计。持有外国护照同时兼有本省户籍的人口,仍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2.出生数:指统计期间应由本行政区统计的出生人口数。出生人口由婴母的常住地统计。

说明:

(1)出生后死亡的婴儿应统计出生。

(2)收养的孩子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送养的孩子也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孩子的实际出生年度。

(3)寄养的孩子由所在地的福利院或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统计出生,不计入寄养家庭的孩子数。寄养家庭必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否则寄养行为应视同为收养。由寄养改为收养的,不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其他形式的领养、助养、代养等均视为收养。

(4)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或编内职工,所生育的子女由婴母部队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出生。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或编内职工,所生育的子女由另一方常住地统

计。

(5)本省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应统计出生。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

(6)本省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应统计出生。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

(7)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8)华侨、归侨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在中国内地生育的子女,应统计出生。

(9)往年的收养应在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进行补报。生育后迁出且未作出生统计的,应由迁出地作出生补报。

3.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现存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现存子女包括夫妻双方亲生、抱养以及前夫前妻留在该家庭中的子女,不包括死亡、送养、遗弃和已判随前夫前妻的子女。

孩次分为一孩、二孩和多孩。收养子女的孩次以孩子到该家庭的时间顺序排列,不以出生时间顺序排列。

4.死亡数:指统计期间死亡的常住人口数。死亡人口由死亡前的常住地统计。

5.收养数:指统计期间福利院、民间慈善机构等组织收养的孩子数。统计时不分性别,不分孩次,不分政策内外。6.二女出生数:指原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统计期间又生育一个女孩的出生数。

(二)全年(半年)政策内出生、领证及女性初婚情况表1.政策内出生数: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生人数。

说明:

(1)政策内一孩出生:生育时持有结婚证,且男方年满22周岁9个月,女方年满20周岁9个月。生育时一方或双方年龄比前述规定小2个月以内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早产证明,方可统计为政策内出生。生育时一方年龄比前述规定小2个月以上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2)政策内二孩或多孩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二孩或多孩的条件,并且经过审批,持生育服务证后怀孕生育的。生育时间比批准时间提前1个月的,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提前2-3个月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早产证明,方可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提前3个月以上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3)符合《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

持有《收养登记证》的收养统计为政策内出生。符合收养条件且正在办理《收养登记证》的,应先统计为政策外出生;待办好《收养登记证》后,再变更为政策内出生。

(4)本省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仍执行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

2.育龄妇女人数:指常住人口中年龄在15-49周岁的妇女人数。

3.已婚育妇人数:指以上育龄妇女中已经结婚的人数,包括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的育妇。

4.本期领证人数:指统计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包括领证后迁入的人数,不包括领证后迁出的人数。夫妻两地分居的,由办证的一方统计。

5.期末领证人数:指统计时点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不包括领证后超生或独生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数。

6.女性初婚人数:指统计期间初次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妇女人数。女性初婚由女方常住地统计。结婚后,女方通常迁入男方的常住地,因此婚后男女双方的常住地通常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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