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审批稿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式样标准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式样标准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外套、裤子、鞋子和配饰等。
2. 颜色:主要颜色为蓝色,可适当搭配其他颜色。
3. 材质:采用耐磨、防静电、透气、舒适的面料。
4. 设计:设计简洁、实用、舒适,能够满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
5. 标志标识:应清晰、醒目、统一,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名称和标志。
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式样
1. 主要图案:图案应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名称和标志为主。
2. 颜色:以蓝色、红色、黄色为主色调,可适当搭配其他颜色。
3. 内容:标志应表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核心职能和使命,同时具有符号化、
国际化和时代感。
4. 大小:应根据标志放置的场合、环境、距离等因素设计,大小适中,具有较好的辨识度和可读性。
5. 制作:标志应采用优质材料制作,质地坚韧、色泽均匀、寿命长。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以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为标题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日益重要和复杂化,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围绕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探讨其重要性以及应该遵循的指引。
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重要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形象和形象标识对于有效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设计应符合职业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既能提高执法人员形象,又能提升工作效率。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应具备以下特点:1. 专业性:制式服装应能凸显执法人员的专业形象,使其在工作中更加专注、自信。
2. 舒适性:由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制式服装应具备舒适、透气、防水等功能,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安全性:制式服装应考虑到执法工作中的安全因素,如反光材料的使用,以提高夜间执法的可见性。
4. 可识别性:制式服装应具备明显的标志标识,方便市民和其他从业人员识别和寻求帮助。
二、标志标识技术的重要性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应用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志标识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形象。
标志标识技术应具备以下特点:1. 易识别性:标志标识应具备明确、简洁、易于识别的特点,使市民和从业人员能够快速理解和遵守执法规定。
2. 统一性:标志标识应在整个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内保持一致,形成统一的形象,提升公众对执法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感。
3. 易操作性:标志标识应易于制作、安装和更换,以方便对执法工作的调整和升级。
4. 鲜明性:标志标识应具备鲜明的特点,能够引起市民的注意和警觉,提高执法工作的震慑力。
三、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应用,制定技术指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应该遵循的指引:执法制式服装的指引:1. 根据具体执法任务和工作环境,设计合适的制式服装,注重专业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重复罚款。
第五条城管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查处:(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古树名木的;(三)涉及市管河道;(四)跨区域集中整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第七条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案件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服装类男春秋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 1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 2图1 图22.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 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 5。
图4 图5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8.图7 图82.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四)冬茄克式执勤服男冬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10。
男冬茄克式执勤服的内胆样式见图 11。
女冬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12。
女冬茄克式执勤服的内胆样式见图 13。
图10 图11 和图13 图12 2.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 12 规定(五)衬衣 1.样式男衬衣样式按图15。
女衬衣样式按图16。
图15 图16面料颜色:天空蓝色(PANTONE 18-3945 TPX)。
粘合衬颜色:本白色。
缝纫、锁钉线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聚酯纽扣颜色:珠光浅蓝色3.材料(六)男制式衬衣1.样式男长袖制式衬衣样式按图19。
男短袖制式衬衣样式按图20。
图19 图203.颜色面料颜色:天空蓝色(PANTONE 18-3945 TPX);配色镶边: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粘合衬颜色:本白色。
缝纫、锁钉线的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聚酯纽扣、尼龙搭扣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1。
图1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2。
图2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 号型与规格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男春秋常服见表1,男冬常服见表2。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位置见图3。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1、表2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3 测量图3.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材料规格及用途(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5。
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图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号型与规格女春秋常服、冬常服号型按GB/T1335.2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女春秋常服见表4,女冬常服见表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见图6。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4、5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6 测量图3.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材料规格及用途(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8。
图7 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图8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2.号型与规格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2规定执行。
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
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一、总则城市管理执法是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整洁、工作高效,制定本《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服装要求1. 基本服装城管执法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基本服装,包括制式制服、鞋帽和标志牌。
制式制服应选用适合各时节的面料和款式,颜色应与城管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鞋帽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舒适度。
2. 标志牌城管执法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牌,如肩章、胸牌等,以便于市民辨识。
标志牌应具备鲜明的城管标识和统一的规格尺寸。
3. 配饰城管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可佩戴配饰,但应保持整洁、适度。
配饰不得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执法形象。
4. 个人卫生与干净城管执法人员在穿着工作服饰前,应保持个人卫生和外貌整洁。
服装应经常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渍或破损。
三、服装管理1. 服装发放与管理城管执法机构应按照需要对执法人员发放服装,确保每人都有足够的服装来更换。
发放的服装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质量可靠。
2. 服装维护与检查城管执法机构应定期开展服装的维护与检查工作,确保服装的质量和整洁度。
同时,要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使用服装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 服装更新与淘汰服装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进行更新与淘汰,以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整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淘汰的服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四、奖惩措施1. 表扬奖励对在城管执法服装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激励工作积极性,提高服装管理质量。
2. 违规处罚对不按规定佩戴城管执法服装或私自改动服装的人员,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城管执法服装的具体管理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六、总结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的形象和效果,保证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专业、权威和敬业的形象,更好地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维护市民的利益和城市的秩序。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模板】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 16时26分 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五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第四章举止规范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城管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管人员着装,树立城管队伍良好形象,提高城管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城管人员。
第三条城管人员着装应遵循整洁、庄重、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城管人员上岗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制服,佩戴工牌。
第五条工作制服应保持干净、整洁、完好无损,不得有污渍、破损、皱褶等现象。
第六条城管人员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帽子:佩戴贝雷帽或大檐帽,帽徽置于左眉上方,帽檐与眉同高,帽身端正。
在休息室、餐厅内可脱帽。
(二)制服:身着统一制式服装,衬衣下摆束于裤子中,衣领不得竖起,系好袖口、衣兜、合襟的纽扣。
制服不得有污迹、皱折、烫洞、缺扣等现象。
(三)领带:领带结呈倒三角形系于衬衣领口中央,松紧适度,外长内短,自然下垂,下摆处自然垂于腰带扣位置。
(四)腰带:保证扣环四角合槽端正,配件齐全,表面清洁无污渍,穿过每一个裤襻。
(五)皮鞋:穿统一黑色皮鞋,提起后跟。
每日打油擦拭,保持光洁无尘。
(六)袜子:穿黑色、蓝黑色或灰色袜子并将其拉展(不得穿花色或与裤色反差过大的袜子)。
(七)工号牌:佩戴工号牌于左胸上衣口袋盖上处,工牌内需添加个人照片,做到人证如一。
第七条城管人员不得穿着与工作无关的衣物、鞋帽等。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城管人员工装和工牌的统一采购、配发和管理。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对城管人员在工作期间着装及佩戴工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城管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离职时,城管人员必须将制服交回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则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城管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城管执〔2011〕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和标志,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包括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执法、环保等多个领域。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制式服装:规定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款式、颜色、材质等细节要求。
2.佩戴标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佩戴或悬挂标志,标志的样式、大小、位置等也做了详细规定。
3.管理机构:规定了制定和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等。
三、意义和影响
1.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通过规范化着装和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进一步增强执法过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2.提高执法效率: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人们对执法人员身份的误解和质疑,从而提高执法效率,排除社会烦恼。
3.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不合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带来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现有的市场秩序也有帮助。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对于我国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执法权威性。
最好着制度和规范,也是我们发展和调和社会的基础。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督政函[2017]12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4.21
【实施日期】201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
(试行)的通知
(建督政函[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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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一、前言城市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则是城市管理的标志和象征。
本文旨在探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技术指引,以期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形象。
二、执法制式服装的分类和特点1. 分类执法制式服装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环境的特点进行分类。
比如,环境保护部门需要身穿防尘、防雨的服装;交通管理部门需要穿着醒目的反光背心等。
2. 特点执法制式服装应当具备以下特点:舒适、耐用、可识别、安全。
舒适是指服装设计要符合人体工学原理,让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状态;耐用要求服装能够承受长时间的穿戴和多种环境的考验;可识别是指服装的色彩、图案等要与相关部门的标志和标识相呼应,方便市民和执法对象辨认;安全要求服装具备防护性能,以保护人员免受伤害。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应用1. 设计原则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简洁、易识别的原则。
可采用图形、文字、色彩等元素进行设计,以突出部门身份和职能。
2. 应用范围标志标识应该广泛应用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场所、执法车辆、执法器材等方面。
通过标志标识的应用,可以凸显城市管理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提升工作效率和形象。
四、技术指引的制定与更新1. 制定过程技术指引的制定应当结合相关部门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标准,由专业人士参与制定,并征求市民和执法对象的意见。
2. 更新机制技术指引应定期进行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城市管理执法的工作方式和需求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技术指引需要及时跟进,保持与时俱进。
五、技术指引的意义与作用指引不仅能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更重要的是提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市民和执法对象能够通过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辨认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权威,进而增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尊重和合作意识。
六、结语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是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标准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标准城市管理是一个城市日常运行与维护的重要环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扮演着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形象统一、标志明确,以及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装备,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合适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标准。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制式服装应当具有良好的穿着舒适度,以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能够在工作过程中自由运动,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制式服装应当符合职业特点,突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例如,可以选择深色系的衣物,如蓝色或黑色,以突出严肃和权威性。
另外,服装上可以添加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标志或标识,以增加辨识度和统一性。
最后,制式服装的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耐久性和易清洁的特点,以确保服装的寿命和卫生。
标志标识采购标准则是确保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具备统一、明确且易于识别的要求。
一方面,标志标识应具有醒目的颜色和独特的图案,能够在公众中引起关注和认可。
另一方面,标志标识应是稳定的,不易褪色或磨损,以保持良好的视觉效果。
还有,标志标识的尺寸和外观应符合规范,以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行动中方便携带和使用。
此外,标志标识应当易于更换和更新,以适应不同时间段和任务的变化。
为了确保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质量,我们应当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服装和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要求。
这些标准和规范应当由专业的标准制定单位或组织负责制定,并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内进行宣传和培训。
其次,制定具体的采购流程和流程控制,确保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过程公开、公平、透明、竞争和合规。
这样不仅能够保证采购的质量和价格合理,还能够减少非法采购和滥用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服装和标志标识的质量和符合要求。
总之,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标准是确保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统一、标志明确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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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
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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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 16时26分 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0]20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城管服装管理,维护城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每名执法人员城管制服及标志配发标准:
(一)城管制式服装:
1、冬装:冬季常服套装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内衬衣4件;
2、春秋装:春秋常服套装2套、作训服2件、作训帽2顶;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第五条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管制服及标志为城管执法人员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或穿着。
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要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