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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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公安部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令(第92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七年六月五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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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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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咼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百年军服》有误,《警服服装志》上描述55式、58式女警冬夏上装都有左胸袋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从网上的照片来看,/1242 6/55788/20101010215602_4.ht m89式至少在第二阶段帽上的装饰带就由黑色仿皮变成了金色丝线帽带。

在第一阶段民警戴的是红色领带第二阶段93年3月后民警戴的是深蓝色领带从有的帖子中可以看出,甚至83式就用的是金色丝线帽带?根据《中国百年军服》第525页83式武警警帽上,干部佩金黄色丝织帽饰带,而战士则为黑色人造革帽饰带警号是什么时候改的?92年还是95年?(我的记忆:一开始为塑料凹凸的,后来改为有机玻璃覆盖,表面光滑的)1989年 6月 30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八三式警服进行改革,八九式警服基于八三式,公安臂章由悬挂式改为直接缝制在夏装与冬装上,臂章的款式相同于八三式,随警服单衣配发白色衬衣和带有公安标志的暗红领带。

1990年 5月 1日,公安部规定八三式警服取消红领章,改为佩戴松枝衬托红色盾牌的领花。

备注(不打印)我的印象,05年短袖制式衬衣不仅是颜色变了,而且由和长袖类似的款式变成了收腰夹克式,不戴领带。

且长短袖制式衬衣都配发了魔术帖的布制胸章和警号,而以前铁灰色衬衫是用的金属制的胸章和警号。

99式警服在研制的时候选了三个衬衫颜色,不同警衔段的警察穿不同的颜色,也就是警监穿白衬衫、警督穿蓝衬衫、警督以下的穿灰衬衫。

后来正式换装的时候衬衫颜色的含义又不同了,警监穿白衬衫不变、警监以下的交警不分警衔一律穿蓝衬衫、警监以下不是交警的不分警衔一律穿灰衬衫。

中国人民警察服装变迁

中国人民警察服装变迁

中国人民警察服装延安期间的人民警察服装(1938-1942年)五O式警服五五式警服五九式警服六五式警服七一式警服八三式警服八九式警服九九式警服解放区人民警察服装193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组建延安市公安局管辖的延安市警察队。

警察队队员着黑色布质警察制服,帽子的样式与八路军军帽相同,没有帽徽。

领章用铝合金特制的,正面铸有“边警”两字,使用至1942年。

五O式警服1950年1月,中央公安部通知各地公安机关按统一的制式,分别承担制服的制作工作,并随通知下发了警服样品。

以后又不断补充有关装备品种。

此种服式使用到1956年。

五五式警服公安部于1953年设计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及帽徽图案,经政务院批准制作,于1954年开始在中苏联运客车上的乘务民警中试行。

公安部会同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对新式服装作了修改后,于1955年冬季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旅大等9个大城市的户籍、交通、消防、刑事侦察、外事、经济民警和全国铁道民警中施行。

1956年夏季在全国各城市普遍施行。

五九式警服颜色由藏青色改为藏蓝色,增加领章,章板中间缀铜质盾牌,盾牌浮雕1大4小5个五角星。

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六五式警服1966年3月公安部就民警的服装制式改式问题向国务院写了专题报告,提出新式的民警服装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相同。

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报告,全国实行这一服装制式。

七一式警服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人民警察服装的颜色由草绿色改为藏蓝色。

消防民警因已实行义务兵役制,服装仍保持上绿下蓝不变。

八三式警服70年代以后,随着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公安部开始着手人民警察服装制式的改革工作,至1983年完成设计,此即八三式警服。

经中共中央批准,1983年冬季北京市民警首先换装。

1984年津、沪、穗、汉等大城市和沿海一些重点城市以及中苏、中蒙、中越、中缅边境地区民警换装;1985年全国民警统一穿着新的警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百年军服》有误,《警服服装志》上描述55式、58式女警冬夏上装都有左胸袋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从网上的照片来看,/1242 6/55788/20101010215602_4.ht m89式至少在第二阶段帽上的装饰带就由黑色仿皮变成了金色丝线帽带。

在第一阶段民警戴的是红色领带第二阶段93年3月后民警戴的是深蓝色领带从有的帖子中可以看出,甚至83式就用的是金色丝线帽带?根据《中国百年军服》第525页83式武警警帽上,干部佩金黄色丝织帽饰带,而战士则为黑色人造革帽饰带警号是什么时候改的?92年还是95年?(我的记忆:一开始为塑料凹凸的,后来改为有机玻璃覆盖,表面光滑的)1989年 6月 30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八三式警服进行改革,八九式警服基于八三式,公安臂章由悬挂式改为直接缝制在夏装与冬装上,臂章的款式相同于八三式,随警服单衣配发白色衬衣和带有公安标志的暗红领带。

1990年 5月 1日,公安部规定八三式警服取消红领章,改为佩戴松枝衬托红色盾牌的领花。

备注(不打印)我的印象,05年短袖制式衬衣不仅是颜色变了,而且由和长袖类似的款式变成了收腰夹克式,不戴领带。

且长短袖制式衬衣都配发了魔术帖的布制胸章和警号,而以前铁灰色衬衫是用的金属制的胸章和警号。

99式警服在研制的时候选了三个衬衫颜色,不同警衔段的警察穿不同的颜色,也就是警监穿白衬衫、警督穿蓝衬衫、警督以下的穿灰衬衫。

后来正式换装的时候衬衫颜色的含义又不同了,警监穿白衬衫不变、警监以下的交警不分警衔一律穿蓝衬衫、警监以下不是交警的不分警衔一律穿灰衬衫。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警察制式服装变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警察制式服装变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五〇式警服(1950-1955年)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

2月11日周恩来总理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

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五五式警服(1956-1957年)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

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1958-1965年)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

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六五式警服(1966-1971年)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

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

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

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七二式警服(1972-1983年)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八三式警服(1984-1988年)上世纪70年代后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

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

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

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八九式警服(1989-1999年)1989年6月30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对八三式警服进行改革。

八九式服装的最大特点是实行了警衔制。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新中国警服的沿革

新中国警服的沿革

新中国警服的沿革新中国成立前夕,警察制服与八路军、解放军着装相一致。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从1950年起,在颜色和款式上进行了七次改革。

1、五○式。

公安机关的服装制式有干部与民警服装之分。

着装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同,其区别是胸章标有“人民公安部队”字样,臂章为盾形,上方横写黑色“公安”二字,下方缀军徽。

此种制服一直使用到1956年。

2、五五式。

公安部于1953年设计了人民警察五五式制服、装备及帽徽图案,经政务院批准制作,服装式样,夏季服装各警种均为斜纹布面料,上衣为草绿色和白色,下衣均为藏青色。

男民警戴藏青色平顶大檐帽,女民警戴藏青色无檐软帽,帽顶边沿均镶有宽2毫米的正红色牙线。

执勤交通民警配发白色盔帽和白线手套。

于1954年开始在中苏联运客车上的乘务民警中试行。

公安部会同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对新式服装作了修改后,于1955年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旅大等九个城市的户籍、交通、消防、刑事侦查、外事、经济民警和全国铁道民警中施行。

1956年夏季在全国各城市普遍施行。

1959年10月1日,民警服装施行新的制式。

改制式后的警服,除武装、经济、消防警察的冬、夏季上衣(含大衣、雨衣)均改为棕绿色之外,其余警种上衣、下装(含武装、经济、消防)颜色不变。

警服裤、裙两侧的宽、窄红色线条,改为窄红线条。

同时取消“中国人民警察”、“中国人民经济警察”等布质胸章。

改为佩带长斜方形红色塑料领章。

领章上嵌合金质金色盾形符号。

3、五九式。

颜色由藏青色改为藏蓝色,增加领章。

章板中间缀铜质盾牌,盾牌浮雕一大四小五个五角星。

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4、六五式。

1966年3月公安部就民警的服装制式改式问题向国务院写了专题报告,提出新式的民警服装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相同。

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实行这一服装制式。

5、七一式。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准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准
备注
序号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品名 警察领带 男领带卡 女领带卡 内腰带 外腰带 大帽徽 小帽徽 警察领花 胸徽 警号 丝质胸徽 丝质警号 挂式肩章 警察绒手套 白色针织手套 雨衣 男警察单皮鞋 女警察单皮鞋 男警察棉皮鞋 女警察棉皮鞋 男作训鞋 女作训鞋 中筒胶靴
单位 条 枚 枚 条 条枚 枚 付 枚 枚 枚 枚 枚 付 付 套 双 双 双 双 双 双 双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品名 警察大沿帽 警察女呢帽 警察凉帽 警察女凉帽 警察便帽 警察棉帽 男春秋常服 女春秋常服 男冬常服 女冬常服 男春秋执勤服 女春秋执勤服 男冬执勤服 女冬执勤服 男夏执勤服 女夏执勤服 男高级警官长袖衬衣 女高级警官长袖衬衣 男高级警官夏执勤服 女高级警官夏执勤服 男高级警官内衬衣 女高级警官内衬衣 男长袖制式衬衣 女长袖制式衬衣 男长袖内穿衬衣 女长袖内穿衬衣 男单裤 女单裤(裙) 男多功能服 女多功能服 男夏季作训服 女夏季作训服 男冬季作训服 女冬季作训服 单位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套 套 套 套 套 套 套 套 套 套 件 件 套 套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条 条 套 套 套 套 套 套 单价 数量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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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
(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
(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
(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五)领带、领带卡;
(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
(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雨衣;
(二)反光背心;
(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
(二)警便帽
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三)内穿衬衣
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四)单裤、裙子
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

(五)春秋常服
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
(八)冬茄克式警服
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九)多功能服
警察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七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南北温区交、巡警和北温区以南跨寒区的乘警发光面毛皮鞋一双,穿用三年。

寒区、高寒区交、巡警发光面毛皮靴一双,穿用八年。

(三)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
警察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
警察发胸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警号
警察发警号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臂章
随服装配发。

(七)领带
警察发领带二条,使用三年。

(八)领带卡
交、巡警发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

(三)防护头盔
交、巡警发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督察警发督察头盔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交回。

(四)工作包
交、巡警,督察警发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

(五)太阳镜
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五章气候区域
第二十一条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

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附表
气候区域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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