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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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和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大财教[2007]70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和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教〔2007〕700号)市属各普通高校:为激励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市属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108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市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市属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具体指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

(一)落实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高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落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

(三)落实省政府奖学金政策根据省规定,我省继续设立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3•【字号】大政办发[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精神,为提高对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促进贫困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工程的意义和原则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政府和高校的社会使命,关系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

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援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关心爱护贫困生,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需求、促进就业的原则,支持、帮助贫困生顺利实现就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设立援助资金,为贫困生就业提供财政支持(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为切实帮助贫困生顺利实现就业,市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就业培训实习以及购买和储备一定数量的过渡性就业援助岗位等。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16]3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教[2016]3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普通高中,各民办普通高中:现将《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的通知》(辽教办发〔2015〕61号)精神,做好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创建、申报工作。

各地区、各学校请于2016年6月1日前将参评典型学校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

上报材料包括《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申报表》一式五份,同时须提交电子材料;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佐证材料。

大连市教育局2016年4月25日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的通知》(辽教办发〔2015〕61号)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普通高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活动。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评选活动为载体,培育和扶持教育教学改革的典型学校,带动和引领普通高中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升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多样、特色、优质发展,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1.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创建课堂教学新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新方式,构建学校特色化课程体系,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工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在推动学校深化改革的同时,形成一批改革发展成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大政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大政发[2002]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困助学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扶困助学金的主要来源是:1、省政府每年下拨给我市的配套资金;2、市政府每年在教育事业费中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各区市县按不低于省市补助的标准在财政拨款中落实配套资金;3、从全市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4、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二、扶困助学金的扶助范围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特困救济户以及家庭遇有特殊困难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具体扶助对象由学校按照我市已颁发的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报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扶困助学金的使用办法是:对已确定的扶助对象,首先由学校按规定减免其杂费,减免额的50%由扶困助学金补贴,其余部分由学校负责。

对于符合全额免除杂费的特困学生,学校可按照区市县确定的当年特困学生书本费补助标准,减免其一部分书本费,减免资金全部由扶困助学金补贴。

扶困助学金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享受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和数额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学校张榜公布。

四、扶困助学金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01施行日期2010.03.01文号大民发[2010]5号主题类别扶贫、救灾、慈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建立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广泛调研论证,制订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维持基本生活原则。

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的生活救助。

2、非定期、定量原则。

以“救急、救难”为特征,家庭发生什么困难,就解决什么问题,救助应非定期化、定量化。

3、政府主导、慈善辅助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社会参与作用,有效整合政府资助与慈善捐助资源,协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目的,及时、快捷解决生活困难,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发生临时困难的家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1、救助对象。

下列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即持有有效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2)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25%以内的家庭。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行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把补助对象关。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69号)和《关于加大城镇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城镇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70号)规定的具体补助范围,即在我市城镇和农村地区,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集体、部队等举办的所有制性质为公办,园舍为公有性质,并按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托保费的幼儿园,申报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运行补助资金。

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规定的对“经教育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并与教育部门签署服务委托协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运行补助。

二、严把资金申报标准关。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和9月“实际在园幼儿”情况申报春季和秋季补助资金的规定,严格审核各幼儿园申报人数是否为申报时的“实际在园幼儿”人数。

所谓“实际在园幼儿”,是指幼儿园登记在册并实际在读的幼儿。

“登记在册”是指幼儿在幼儿园登记报名、占有幼儿园学(床)位,可在幼儿花名册(登记表或信息系统)中查到相应幼儿名单,幼儿保健手册、伙食费收据、班级内幼儿相关资料等可作以辅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

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已相继步入老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现行扶助项目已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

随着社平工资、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的逐年增长,现行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已逐步显现,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提高扶助标准,增加扶助项目,是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作者:来源:《辽宁教育·教研版》2024年第06期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按月发放。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8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办法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5.师范生免费教育:被录取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借款人(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6000 元。

7.學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伍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发[2002]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2.28【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3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了缓解我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困居民,是指享受本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济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初审和其他协调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因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四)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属。

大连帮扶学校实施方案

大连帮扶学校实施方案

大连帮扶学校实施方案
1. 背景
大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较多的高校和中小学,同时也存在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学校。

为了推进教育公平,大连市政府决定实施帮扶学校计划,帮助贫困学校提升教育质量。

2. 帮扶学校选定
大连市教育局在大连市的贫困地区选定了10所中小学作为帮扶学校,这些学校的学生家庭大多数属于农村劳动者,经济条件比较困难。

3. 帮扶内容
大连市教育局确定了以下帮扶内容:
3.1 资金支持
对于帮扶学校,每年将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学校设施建设、购买教育器材、培养教师等方面的支持。

3.2 教师培养
大连市教育局将邀请名校优秀教师前往帮扶学校授课、指导教学,并邀请帮扶学校的教师到名校参观学习,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素质。

3.3 学科交流
大连市教育局将组织帮扶学校和其他学校之间的学科交流,促进学校之间的师资和教学方式的交流,提升帮扶学校的教育水平。

3.4 教育辅导
大连市教育局将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到帮扶学校进行辅导和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帮助他们更好地学习和成长。

3.5 师资培训
大连市教育局将定期组织帮扶学校的教师到名校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同时也将指导他们如何更好地应用知识和技术。

4. 帮扶成效评估
大连市教育局将定期对帮扶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结合各项帮扶内容进行综合评估,为下一阶段的帮扶提供参考和指导。

5. 结语
大连市教育局实施帮扶学校计划是推进教育公平的有益尝试,希望这项计划能够真正地帮助贫困学校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提升他们的教育质量。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大教[2012]14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大教〔2012〕147号)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所属各普通高中,院校附属高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继续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的主要措施,是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方式。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升入高校学习和完成学业,2003年起我市逐步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要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和信用机制,努力形成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局面。

开展生源地贷款能够充分发挥高校资助政策的整体效应,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下,顺利完成高等教育,有利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群众子女上大学难的现实问题,有利于缩小不同学生群体差距,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的期盼。

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政府补贴实施细则(2.2)

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政府补贴实施细则(2.2)

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对接,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融合,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是指在连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在校生的专业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具体承接专业实训工作,并作为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公共实训项目实行专业项目和在校生专业对接实施制度。

市人社局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年度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结合学校对应专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供对应专业在校生数据。

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公共实训基地承训能力,将实训项目和具有对应关系的学校专业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在校生选择。

第五条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领技能实训课时电子券(以下简称“实训券”)。

在校生只能在毕业前一学年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关的一次项目实训。

(一)“实训券”的申领。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的“在校生实训”窗口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自行录入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年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未注册的“实训券”。

(二)“实训券”的使用。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自主选择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首次使用“实训券”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实训券”注册码,至承训公共实训基地正式注册。

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设备读取电子记录,形成“在校生实训登记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与在校生签订实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大教〔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教〔2017〕100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8月1日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市级指导、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大财教〔2017〕8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教〔2017〕86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大连市财政局《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大财预〔2016〕757号)等有关规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制定了《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8月17日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大连市财政局《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大财预〔2016〕7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简称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市普通高中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大连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具体认定由教育部门组织所属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情况等进行界定,着重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孤残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普通高中就读的,与所在城市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10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通过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使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课程改革不断深入,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加快发展我市特殊教育,大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大财教[2004]47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教[2004]47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政局: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邮政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邮政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

为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根据《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大政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承担,实行预算管理。

其中,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市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金州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二、奖励扶助资金规模的确定(一)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方案》中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在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年度本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据此编制下年度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建议,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纳入下年度预算。

(二)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地区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建议,根据奖励扶助资金市县两级承担比例,编制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市级补助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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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
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5]8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8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属高中: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办事处):
现将《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工作。

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取得联系。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意愿,会同大连市教育局设立“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由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捐赠,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大连市教育局实施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市、县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尤其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身份的普通高中学生。

助学金主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所需费用。

特困生(不确定比例)由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经济来源及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四条受助的特困生除家庭生活困难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

4、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兼优。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助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元/学年。

第四章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贫困家庭的高中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报《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家庭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再由学校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城市无低保证、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其家庭人均收入可在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浮20%),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学生慈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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