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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3]1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3.12.12
【实施日期】200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大教[2003]19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属中小学:
2004年中小学寒假即将到来,为了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充实的假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中小学寒假,小学、初中学生自1月15日始至2月29日止,3月1日开学,共46天;教师假期自1月17日始至2月18日止,2月19日上班,共33天。

高中学生自1月16日始至2月22日止,共38天,2月23日开学;教师假期自1月18日始至2月17日止,共31天,2月18日上班。

学校行政和后勤人员在切实做好期末工作和开学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放假时间应不少于20天。

寒假期间中小学召集日全市统一规定
为2月2日、2月16日、2月27日。

二、各学校要利用学生放假后与教师放假前的二个工作日认真做好本学期各项工作的总结,制定好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局属初中、小学的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正文用A4纸,仿宋体四号)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

三、寒假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导教师利用好寒假时间,认真学习已经下发的各种有关课程改革的学习资料,教师进修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学科培训。

各高中要积极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业务进修及学历提高等活动。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先进学校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先进学校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先进学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大教[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先进学校的通知(大教[2014]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2011年全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启动以来,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和要求,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启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按照“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认真研制本地区的“2+1项目”特色发展规划,围绕“建项目、创特色、树品牌”积极有序推进,逐步形成了以特色大课间、校园集体舞和各类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以校本课程为支撑的“2+1项目”发展模式,目前,全市中小学形成了30多个全员参与、喜闻乐见、有一定技巧性、能终身受益体育、艺术特色发展项目,涵盖足球、篮球、空竹、舞蹈、交响乐团等多个项目,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学校办学特色进一步彰显,校园体育、艺术文化进一步提升,全市基本形成“人人参与、全面普及、一校一品、百花齐放”的阳光体育态势。

同时,在体育、艺术“2+1项目”推进实施中,各地区涌现出一批组织机构完善、活动开展扎实、特色鲜明突出的先进学校,为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工作水平,市教育局决定对大连市中山区风景小学等100所学校进行表彰。

大连市教育局2014年1月27日附件:大连市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先进学校名单(100所)中山区(7所)中山区风景小学中山区民生小学中山区春德小学中山区解放小学大连市第四十二中学大连市第三十五中学大连市第十六中学西岗区(6所)大连市实验小学西岗区九三小学西岗区兆麟小学西岗区大同小学大连市第三十四中学大连市第七十一中学沙河口区(11所)沙河口区实验小学沙河口区玉华小学沙河口区东北路小学沙河口区绿波小学沙河口区南平小学沙河口区黑石礁小学沙河口区兴工小学大连市第四中学大连市第七十九中学大连市第五十中学大连市第二十一中学甘井子区(14所)甘井子区锦华小学甘井子区东华小学甘井子区龙泉小学甘井子区美林小学甘井子区奥林小学甘井子区鹏辉小学甘井子区新甘井子小学甘井子区红旗中心小学甘井子区金二小学甘井子区松江路小学大连博伦中学大连市第十四中学大连汇文中学大连市第七十六中学高新园区(2所)高新园区凌水小学高新园区庙岭小学旅顺口区(7所)旅顺口区九三小学旅顺口区龙头中心小学旅顺口区迎春小学旅顺口区开发区中心小学旅顺口区三涧堡小学旅顺口区大华小学大连市第六十一中学金州新区(10所)金州新区城内小学金州新区港西小学金州新区高城山小学金州新区杏树街道中心小学金州新区先进小学金州新区北京小学华润海中国分校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中心小学开发区滨海学校大连市一〇七中学开发区第二中学保税区(2所)保税区亮甲店街道中心小学保税区二十里堡中心小学长兴岛临港工业区(2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新港小学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小学普兰店市(11所)普兰店市沙包镇中心小学普兰店市夹河镇中心小学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中心小学普兰店市星台镇中心小学普兰店市大谭中心小学普兰店市皮口中心小学普兰店市实验小学普兰店市第三十二中学普兰店市第三十七中学普兰店市第十四中学普兰店市第七中学瓦房店市(12所)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国税希望小学瓦房店市世纪小学瓦房店市炮台镇中心小学瓦房店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瓦房店市松树镇中心小学瓦房店市文化小学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中心小学瓦房店市新启小学瓦房店市第一初级中学瓦房店市第六初级中学瓦房店市第十八初级中学瓦房店市第四初级中学庄河市(12所)庄河市蓉花山镇中心小学庄河市栗子房镇中心小学庄河市第二实验小学庄河市城关街道办海洋小学庄河市青堆镇中心小学庄河市光明山镇中心小学庄河市实验小学庄河市鞍子山乡中心小学庄河市第八初级中学庄河市第三十五初级中学庄河市第三十初级中学庄河市第七初级中学长海县(4所)长海县四块石小学长海县广鹿中心小学长海县第八中学长海县第四中学。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大教[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大教[2013]5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号)精神,促进完成“到2015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工作目标,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97号)要求,以及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指标,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义务教育全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

省政府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以标准化建设任务分解的形式下达各市年度建设任务和考评办法。

为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及力争满分通过考评,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已通过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金州新区要在对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指标体系》(见附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努力减少和消除未达标项目。

还未通过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区市县、先导区要在认真对照研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摸清底数,科学制定2013-2015年三年建设规划,分年度、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2015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行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把补助对象关。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69号)和《关于加大城镇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城镇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70号)规定的具体补助范围,即在我市城镇和农村地区,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集体、部队等举办的所有制性质为公办,园舍为公有性质,并按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托保费的幼儿园,申报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运行补助资金。

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规定的对“经教育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并与教育部门签署服务委托协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运行补助。

二、严把资金申报标准关。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和9月“实际在园幼儿”情况申报春季和秋季补助资金的规定,严格审核各幼儿园申报人数是否为申报时的“实际在园幼儿”人数。

所谓“实际在园幼儿”,是指幼儿园登记在册并实际在读的幼儿。

“登记在册”是指幼儿在幼儿园登记报名、占有幼儿园学(床)位,可在幼儿花名册(登记表或信息系统)中查到相应幼儿名单,幼儿保健手册、伙食费收据、班级内幼儿相关资料等可作以辅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3]8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3]8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推进大连的国际化进程,方便在连外国学生就学,促进我市中小学的国际交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行规定
为了推进大连的国际化进程,方便在连外国学生就学,促进我市中小学的国际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就接受在连外国学生在我市就学以及举办外国人学校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我市教学条件较好、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办和民办的中小学可以接受在连外国学生插班就学。

经教育部批准的由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大教[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大教[2013]5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城乡、校际之间优质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开展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学校活动,树立一批特色目录学校,开展学习观摩活动。

现将《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大连市教育局2013年6月5日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特色学校建设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办学思想端正、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在办学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特色明显、教育质量较高、在同类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特色学校。

在总结过去一个时期我市特色学校建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特色目录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方向,把特色学校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现就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现代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全面开展特色学校建设,优化学校管理,丰富教育内涵,提升办学品位,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全体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建特色目录学校,就是要展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特色成果,放大本地学校的优秀经验,促进区与区、校与校之间的互相学习与交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校创新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内校际之间差距,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指标到校生资格认定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指标到校生资格认定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指标到校生资格认定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大教[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指标到校生资格认定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13]3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原则,促进教育公平,我市每年从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中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招收初中本学区学生,并按指标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

为确保“指标到校”政策顺利实施,现就做好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和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指标到校”生认定标准。

认定依据为《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大教〔2007〕15号)和《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大教〔2013〕35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确定“指标到校”生认定条件。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自行认定跨学区招收的特长生为“指标到校”生。

大学附属学校招收的本大学职工子女,由大学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工作由初中学校负责具体操作。

各初中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校长、主管领导、学籍专干、班主任等。

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成员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班主任、学籍专干、主管领导、校长均要在认定结果上签字,学校盖章后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结果和受理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定结果的文本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市教育局。

三、认真做好“指标到校”生公示工作。

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学校要先后把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结果和被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生录取结果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大连市2003至2004学年度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优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大连市2003至2004学年度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优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大连市2003至2004学年度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班级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4]3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大连市2003至2004学年度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
好班级的通知
(大教[2004]3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定期评选和表彰普通中小学(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班级,是大连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为了继续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培养创新型、探索型人才,大连市教育局决定评选2003-2004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三好班级,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1、严格掌握各项评选标准和条件(见附件1),要充分发扬民主。

2、实行公示制。

各区、市、县教育局及局属学校最终上报的名单要在相关学校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实施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先进学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实施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先进学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实施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先进学校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3]1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3.09.30
【实施日期】200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实施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先进学校评估标准(试
行)的通知
(大教[2003]16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属中小学:
现将《大连市中小实施学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先进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中小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给我们,以使《大连市中小实施学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先进学校评估标准(试行)》更加完善。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中小学实施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
先进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一、管理指标
1、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有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实现的目标明确。

2、有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有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工作中得到认真落实。

3、学校教师、学生在省、市、区(市、县)以上近三年举办的艺术评比和科研活动中获奖、或取得较好的成绩。

4、校园环境艺术化规划布局合理,每年有一定的艺术教育专项经费,并保证经费按时到位。

5、按编制标准配齐合格的艺术科教师,并能开齐艺术学科,上足课时。

二、硬环境建设指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大教[2015]5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教[2015]5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局属学校:
现将《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教育局
2015年6月26日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督促和指导各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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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大连市第十一届中小学科技节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大连市第十一届中小学科技节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大连市第十一届中小学科技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大教[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大连市第十一届中小学科技节的通知(大教[2014]35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团委、科协,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属有关学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省政府《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和市委、市政府《大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贯彻落实《关于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大教[2012]10号)精神,促进校园科技活动的蓬勃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我市中小学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进一步培养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形成良好的青少年科技教育环境,扎实推进学校科技教育的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团市委、市科协决定联合举办大连市第十一届中小学科技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梦想·妙想·理想观察·快乐·试验·收获二、活动宗旨本届科技节旨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向广大中小学生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倡导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风尚,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使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三、活动形式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团委、科协和学校要依据通知精神,因地制宜,有计划、有组织地广泛动员和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科技活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科协将在各区、市、县和学校举办科技日、科技周、科技月活动的基础上,于暑期开始至下半年举行全市性的科技教育成果展示和竞赛活动。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9]5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大教[2009]5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在全市中小学全面实施“班班通”工程,是今后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了指导全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教育信息化的健康发展,现将《大连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9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大连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大连市中小学“班班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9版)一、网络及应用设施(一)网络环境校园网网络拓扑结构应尽量简化,减少故障点,信息点少于300点的学校应采用核心到接入的二层结构,信息点大于300点的学校应采用核心到汇聚再到接入的三层结构,尽量减少设备间数量,网络边界架设路由器即可。

因大连教育城域互联网出口端已架设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其它安全设备,所以在网络安全方面,校园网只需要部署正版的网络防病毒系统即可。

1.1 网络带宽网络带宽按千兆汇聚百兆到桌面设计。

1.2 网络设备1.2.1路由器选型:应选用最大带机数量不少于250节点的企业级路由器,不应选用家用宽带路由器。

1.2.2交换设备分为核心交换、汇聚/接入交换以及无线接入设备。

1.2.3核心交换设备应按下述三种情况确定其交换容量:(1)终端数≤150:应选用交换容量≥19.2Gbps的可网管二层交换机;(2)150<终端数≤300:应选用交换容量≥48Gbps的三层交换机;(3)终端数>300:应选用交换容量≥128Gbps的三层交换机,并且支持万兆线路扩展业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大教[2012]165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大教[2012]165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大教[2012]165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局属学校:近年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断完善学校育人功能,涌现出一大批德育工作先进典型,经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推荐,市教育局组织评选,全市共评选出中山区教育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彰显学校育人品质”等12个大连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

希望各获奖单位珍惜荣誉,以贯彻落实《大连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大连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试行)》为契机,加强德育工作领导与实践,开创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

希望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全市中小学学习借鉴获奖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要求,在落实国家制定、实施的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中小学德育工作一系列重要文件和规定的基础上,突出“融入”这一关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各门课程、社会实践、校园文化以及班主任工作、学校日常管理等具体环节,全力构建我市中小学相互衔接的、反映时代精神的、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德育工作体系。

附:大连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名单大连市教育局2012年11月12日附件大连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优秀案例名单中山区教育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彰显学校育人品质甘井子区教育局:完善德育管理机制构建德育课程体系普兰店市教育局:实施德育系列化工程提升区域整体育人水平旅顺口区教育局:高唱爱国主旋律滨城处处皆育人沙河口区中学生劳动技术中心:实践基地构建课程体系落实育人目标及建立学生评价机制的探索与实践大连市第二十四高中:构建德育校本课程体系提高课程德育实效性大连格致中学:学校办学理念德育课程校园文化及学生评价整体建构的探索与实践大连育文中学:构建文化德育模式打造特色德育品牌高新区第一中学:加强书香校园建设打造特色德育特色品牌西岗区八一小学:以军营文化为根为孩子发展奠基中山区青泥洼桥小学:打造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全力提升学校德育工作实效性庄河市实验小学:潜心“小”德育全力营造教育的人文生态——结束——。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大教〔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教〔2017〕100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8月1日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市级指导、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要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统筹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订学区划分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大财教〔2017〕8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教〔2017〕86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大连市财政局《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大财预〔2016〕757号)等有关规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制定了《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8月17日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大连市财政局《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大财预〔2016〕7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简称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市普通高中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大连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具体认定由教育部门组织所属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情况等进行界定,着重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孤残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普通高中就读的,与所在城市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4]10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4.07.09【实施日期】200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教[2004]10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局直各单位:为了做好2004年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辽教发[2004]59号和市人事局大人发[200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我市2004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问题调整并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1、在我市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参评条件的,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可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现行参评条件的可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此类人员通过评审只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3、取消服装职业中专合并到轻工业学校后的3年过渡期内允许原服装职业中专的教师继续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二、评审条件1、取消破格申报小学中学高级(幼儿园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度考核必须优秀的规定。

正常申报小学中学高级(幼儿园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原要求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调整为近5年来考核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优秀。

2、破格申报小学中学高级(幼儿园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至少要有1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正规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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