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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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城市设计的管理和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使用者基本要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考虑经济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考虑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持续发展。妥善处理城市自然、城市文化等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1.4城市设计类型

本导则所指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技术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本导则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5编制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依据上层次规划或其他法定规划,落实建设用地和空间景观控制要求。

(3)结合规划对象的历史沿革、文化特性、地域特征及建设现状,体现城市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

(4)明确城市设计意图与管控要求,表述简洁明了,便于规划管理和具体实施。

(5)宜通过形象易懂的图、文、表格、三维模型等方式进行交流展示。

(6)应当充分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1.6成果运用

城市设计应通过与法定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与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结合等方式,将设计目标和控制引导要求落实到建筑设计或具体建

设控制中,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其城市设计成果运用、落实到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并指导建设。

有条件地区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2.1主要任务

在城市总体层面系统地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改善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城市活力,明确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城市总体形象定位,确定城市形态格局,并提出控制引导框架及其要求。

2.2基础资料

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基础研究和系统评估,并梳理总结其主要问题,提出发展目标。

自然条件: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地形地貌、森林植被等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

历史人文:城市历史沿革、空间形态演变;古城、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名胜古迹;民俗活动及其他非物质文化要素。

城市建设现状:城市片区、城市公共中心、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主要广场、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重要景观道路、廊道、天际线轮廓及其他特色要素。

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道水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大工程项目信息等。

公众意愿: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公众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发展意愿。

2.3内容及深度要求

(1)确定城市形态格局

统筹考虑城市现状及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城市与自然、历史与发展的协调关系,提出合理的城市形态格局。

(2)确定城市风貌特色

根据城市各区域的景观功能定位,划定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和节点,提出规划控制原则;根据城市风貌特征、建筑历史及现状,提出城市风貌分区及特征要素的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3)确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原则

提出城市与其周边自然景观资源(尤其是对城市空间景观关系密切的山体、水体,如山脉、周边湖海等)的保护范围和协调控制原则。

(4)确定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原则

划定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范围,提出历史风貌、人文古迹、民俗活动及其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合理开发的控制原则。

(5)构建城市开放空间

基于城市功能布局和人群行为规律,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公共设施等资源,构建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明确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依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及天际线、视廊、视野等控制要求,协调城市整体景观,结合用地功能、区位、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经济性评估等因素,划定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原则。

对重要的城市公园、广场、街道、绿地、水体等公共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场所提出框架性引导要求;组织和优化慢行系统、游览线路等公共活动通道和慢行街区。

(6)制定行动策略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可结合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色资源禀赋制定相应的行动策略。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针对特定要素,提出需要编制的绿地系统、河道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综合交通、旅游等专项城市设计。

2.4编制成果构成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条文、图纸、说明及必要的附件四部分。

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说明、图纸及必要的附件三部分。

2.5成果内容

2.5.1条文

条文应对总体城市设计任务及控制对象等内容做出阐述,明确景观风貌控制范围、预期效果,提出规划控制原则。在总体规划文本中,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条文宜单独成章,也可纳入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章节。

2.5.2图纸

(1)主要图纸(必要时可合并绘制)

现状分析图、现状特色资源评估图、城市形态格局规划图、景观风貌结构图、高度分区引导图、特色空间与开敞空间体系引导图、其它相关图纸。

(2)图纸比例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2.5.3说明

说明的内容为论证城市设计意图、解释城市设计指引等,应综合阐述城市设计的方法以及景观结构、风貌特色、高度控制、重要特色空间划定、开放空间体系等主要内容。

为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2.5.4附件

可包括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评审纪要、部门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内容。可根据需要,另行制作实体模型、数字可视化模型等。

第三章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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