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概算书模板
号车库B区总建筑面积为19369.63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2685.12平方米,层高为4.2~5.1米;二号 车库总建筑面积为7063.07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1190.53平方米。
(五)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六)编制范围:该项目初步设计图的范围。 二、编制依据: (一)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根据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重报·万州中心》初步设计图纸; 2、工程概算选用定额: (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渝建发[2006]47号)文; (2)《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CQGS-301-2006); (3)《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CQGS-302-2006); (4)《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CQGS-304-2006); (5)其他费用参考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6)类似工程预算。
表一:总(综合)概算表
安装工程费
概算价值(元)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
980000.00 800000.00
62788598.77
合计
技术经济指标
计量指标 单位
数量
单位造价 (元)
占总投资 额
(%)
备注
980000.00
项
1 980000.00
类似工程
800000.00
项
1 800000.00
类似工程
62788598.77
13.2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4
建设项目管理筹建费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计算基础
计算依据及费率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建筑面积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⑶项目全套施工图纸。
2、审查资料,核准建筑面积;
3、填写《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书》并进行网上联审联批;
4、送达《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5、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发放《征收民用建筑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书》。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5、其它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渝价(2010)230号
重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2010年08月26日(渝价〔2010〕230)
鉴于主城城镇做了部分调整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文件规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
调整后的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如下:
1、一类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北碚区: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新标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人防设施进行易地建设所需的费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将就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一般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制定,根据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人口密度、城市建设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会根据城市的不同区域进行划分,例如城市中心区、城市郊区、新城区等,每个区域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还会根据人防设施的类型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地下人防设施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会高于地面人防设施,因为地下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还会根据人防设施的规模、功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规模越大、功能越完善的人防设施,其易地建设费标准相对较高。
另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也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随着国家对城市建设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的导向,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最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确保人防设施的易地建设费能够满足城市未来建设的需求,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人防设施类型、国家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的过程。
在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科学合理,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三、政府列入人防经费
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3、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800元/㎡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为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空防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成都军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一)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防工作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职责。
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
区人武部、各街道、镇乡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和有关部门联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等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建设。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区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要根据我区的防护类别和所担负的人民防空任务,按照职能,进一步加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宁夏人防易地建设收取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自治区属以上人防重点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规划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组织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抄送计划部门备案。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经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计划。
第五条在人防重点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都应按规定由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与建设项目底层面积同等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不含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一次下达规划任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对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作为项目建设内容,由项目审批机关一并审批,坚持同步配套建设,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精)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
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由人防部门与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在以下标准幅度内协商议定:毛洞每平方米15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4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500元。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5.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10个工作日
2Hale Waihona Puke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1-3元
《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二条,
3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每平方米45元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设计概算(万元)收费率(%)<50 50-100 101-300 301-500 >500工程项目分类-------------------------------------------------------一类25 24 23 22 21二类24 23 22 21 20三类16 15 14 13 12-------------------------------------------------------讲明:1依据国家物价,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公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得通知》.2表中工程项目公类情况如下:一类:防护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得人防工程、柴油机发电站、大型及技术复杂得中型平战结合工程;二类:防护等级四级得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五级得平战结合得人防工程;三类:防护等级五级得一般人员掩蔽工程、疏散机动干道、连接通道等.3已建人防工程得加固改造、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设计得收费标准,总投资少于10万元得,按直截了当设计人员所耗工日计算收费.总工得计算,由托付单位和设计单位依照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总投资大于10万元得三类工程项目,按设计概算得25%收取设计费;二类工程项目,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乘为13系数计;一类工程项目,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乘以13系数计;一类工程项目,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乘为12系数计.4综合工程设计收费,依照工艺设计复杂程度及设备费和土建费所占比例不同,分不乘以下调整系数;自动操纵得柴油机发电站乘以12系数;设备费与土建费之比小于05:1乘以11系数;设备费与土建费之比大于2:1得乘以08乘数.。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计价格[2000]474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因为需要拆迁人防工程而
需要进行易地建设的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
准应当合理、公平,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那么,人防易
地建设费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拆迁对象的
实际情况。
在确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被拆迁人口
的户籍情况、居住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以及其在易地安置后的
生活和工作情况。
这样才能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
平性。
其次,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易地建设的实
际成本。
在进行易地建设时,需要考虑到新建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成本。
因此,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
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成本,以保障易地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另外,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
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情况。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
情况不同,因此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
在确定人防
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其
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到拆迁对
象的实际情况、易地建设的实际成本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
地产市场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希望相关部门在确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时,
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为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进行人防设施的建设
而对已有建筑物或土地进行易地安置的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
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建筑或土
地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人防设施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
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避难场所。
因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必须合理确定,既要保障被征收方的
合法权益,又要保证人防设施的建设顺利进行。
一般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
各地政府在执行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确定人防
易地建设费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被征收建筑或土地的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决
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它可以反映出被征收方的
经济损失,也可以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考虑人防设施的建设成本。
人防设施的建设成本是
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它可以反映出人防设施的实
际价值,也可以保证人防设施的建设质量。
最后,需要考虑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人防易地建设费
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
损害。
总的来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值、建设成本和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保证其合理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防设施的建设顺利进行,也能保证被征收方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重庆市人防条例
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五)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三、行政许可条件(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1、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1)条执行。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民用建筑一、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概算编制说明1
第十六章工程概算16.1、工程概述:本概算为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绿森名都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本工程建设用地面积为17722.33 m2,总建筑面积96892.11m2。
建设投资13472.49万元。
16.2、编制依据:⑴建设部建质[2003]84号文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⑵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及配套费用文件。
⑶建筑、结构和公用各专业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数据。
⑷甲乙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
⑸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6.3、编制方法:⑴土建工程: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平、立、剖面图、装饰标准和初步设计文字说明,以及结构专业提供的结构梁、板、柱断面尺寸等计算工程量。
⑵定额套用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及配套费用;详见各单位工程概算表。
16.4、其他费用概算⑴三通一平费用:根据重庆同类工程估算计取。
⑵天然气初装费:根据渝价(2000)409号文规定计取。
⑶勘察、设计费:根据重庆同类工程估算计取。
⑷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渝价(2000)352号文规定计取。
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渝价(2001)345号文规定计取。
⑹施工图审查费:根据渝价(2005)649号文规定计取。
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费:根据渝价(2001)402号文规定计取。
⑻白蚁防治费:根据渝价(2003)489号文的规定计取。
⑼城市建设配套费:根据渝府发[2007]62号文规定计取。
⑽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根据渝价[2005]143号文规定计取。
⑾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根据渝府发(2005)48号文规定计取。
⑿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计取。
⒀异地人防费:根据渝价[2007]654号文规定计取。
⒁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渝财建(2002)247号文规定计取。
⒂零星规费:未包括在以上费用中的零星费用。
⒃基本预备费:根据渝建发[2006]47号文,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按工程费用与其它费用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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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
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
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
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
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
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
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