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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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

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

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

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

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

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

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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