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石灰石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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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发电有限公司
脱硫石灰石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脱硫用石灰石和保证脱硫设施系统稳定运行,着力提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确保公司减排目标和经济效益,实现
入厂石灰石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公司脱硫用石灰石的采购、接卸、验收管理。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XX公司生技部负责石灰石验收、化验相关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公司物资部负责石灰石的采购、数量验收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燃管部负责对入厂石灰石称重及采集样品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XX电厂环保车间运行人员负责入厂石灰石的接卸、目测验收及采样。
第七条分公司纪监审查部负责入厂石灰石数量、质量验收的效能监察工作。
第三章石灰石数量验收
第八条石灰石数量验收
(一)石灰石必须每车称重除皮,计算净重。重车称重时要求在驾驶室内所有人员下车;空车返回称重时要防止驾驶员拆除车厢护板、备胎
和水箱放水等减轻汽车皮重的现象发生。
(二)石灰石以实收数为准。
(三)称重时,汽车衡值班员须核对称重车辆的车牌号,过空车时须与之相对应。严禁同一车号在称重后除皮前再次称重。
(四)石灰石卸车后,汽车衡值班员在计重单上签字,并记录车牌号、毛重以及收料时间。
(五)物资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石灰石的供货单位、来料时间和数量。
每月25日定期前向燃管部报送上月报表及过磅单。
(六)由物质公司组织,燃管部、生计部、运行参加,每月底对石灰石盘存,盘存结果存档。
第九条石灰石数量验收工作要求
(一)入厂石灰石检斤率达到100%。
(二)汽车运输空车复检率100%。
(三)计量衡计量误差须符合国家计量精度要求,按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家轨道衡检测中心和宜宾市技术监督局定期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证书有效, 确保计量数据真实、有效、合法。
(四)每日汽车衡使用前校正零位并做好记录,以确保检斤计量的准确。(五)规范计量记录管理,计量结果实行计算机管理和网络传输,不得人为修改。
第四章石灰石质量验收
第十条石灰石目测验收
(一)石灰石运输车到场后,环保车间运行值班人员首先核对进厂计量磅单和车牌号无误,然后认真检查石灰石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其粒度、湿度(水份)、泥沙杂质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卸车,并由专人在运单上签字作为入厂签收依据。
第十一条石灰石质量验收
(一)环保车间运行值班员确定石灰石仓料位后,令驾驶员将车倒至指定位置卸车,在卸车过程中验收人员必须全程监督。石灰石粒径应大
于3mm且小于20mm,出现粒径太小以及粉末太多的情况可直接拒收。
石灰石表面无油污、无泥土等杂物粘附,石灰石表面应干燥、颗粒
基本均匀;石灰石料堆中应无塑料布、纸屑、木屑、布头、烟头、
煤块、油块等杂物;无夹杂包心以次充好等现象。环保车间运行值
班员在接卸过程中在发现石灰石来料存在上述质量问题时,立即令
其停止卸料,对已卸石灰石作没收处理,未卸完石灰石作拒收处理,并立即通知供应、燃管相关人员。
石灰石质量检验
(二)负责采取石灰石料样的工作人员,每次取样时必须采取石灰石运送车辆不同位置,不同高度,不同粒径的综合料样,以便能够综合评价石灰石进料的品质。每车采取1~2kg样品装入对应矿样桶,交由生技部化验班进行化验分析,采样和装样时必须认真核实矿名,严防出错,样桶必须有人看守或放入值班室锁好。
(三)采取的石灰石样料应按日期进行编号并做好记录。
(四)采回的石灰石样必须放在石灰石样存样室内,一律加盖并用封条进行封存,石灰石样存样室的门无人工作时要关严锁牢,存样室必须做到一门两锁,两把钥匙分别由燃管部和环保车间指定专人保管。
(五)采样后分两份,一份送至生技部化试班分析,一份由燃管部留存,以备供需双方有异议时作为复检用。留存样保存在存样室内,保存期限为30天。
(六)石灰石留存样的复查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由签字人员共同验核启封。复查后,燃管部应在专用记录本上作记录。
(七)石灰石化验结果要求:CaO2≥52%;水分≤1%。
(八)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石灰石化验室。
(九)化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化验,做到及时、准确,严禁弄
虚作假。同时保管好原始记录,以备查用。分析结果应在第二天报送物资公司及环保车间指定人员。
(十)化验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领导指定以外的人员泄露化验结果。
第十二条石灰石验收管理工作要求
(一)严把质量验收关,所有入厂石灰石必须按规定采样。
(二)采制样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做到公正、公平。
(三)物资公司建立健全入厂石灰石质量验收的各项记录、台帐,由专人保管,充分保全证据。
(四)物资公司做好扣款、结算等工作,并应经常检查石灰石到货情况。(五)如供石灰石单位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共同送备查样到市级或省级质检中心仲裁。
(六)石灰石进料、检验监督过程中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人员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公司生产技术部
20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