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de)几个问题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de)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de)地方.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de)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de)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de)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答:6月29日做账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一、基本常识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de)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2、折股(de)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de)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de)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de)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de)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4、国有企业(de)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de)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de)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1.62:1(de)比例折股(de),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de)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de)出资不实(de)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de)出资不足情形普遍(de)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de)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de)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de)是历史成本,历史上(de)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二、净资产折股涉及(de)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de)一道槛,因为改制(de)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de)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de)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de)信息:以审计后(de)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de)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de)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de)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de)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de)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de)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de)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de)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②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de)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三、设置小股本(de)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de)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de)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de)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de)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de)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1、股本小最直接(de)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de)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de)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de).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de)想法,想折(de)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de)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de)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de)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de)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de)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de)股本小那么提取(de)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de).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de)差额还是很大(de),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de),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de)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de)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de)压力,而分红(de)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de)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de)方式可以公司(de)利润以股权(de)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de)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de)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de)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de)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de)股票摊低了股票(de)价格,加大了散户(de)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de)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de)证券市场最好(de)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5、股本小(de)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de)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de)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de)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de)主动权.。
净资产转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净资产折股(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
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
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
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审计报告[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净资产折股所得税政策解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此 转 增 股 本 由个 人 取 得 利等权 益性 投资收益 。 企 业所 得税 法实
符 的数 额, 不作 为应税所 得征收个 人所得 税。 施 条 例 规 定 :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国家 有 明 确 『 9 1 8号 中所 表 述的 “ 本公积 金”是 机 构、场 所 的非 居 民企 业 从 居 民企 业 取 1 71 9 9 资
的所 得 税政 策 规 定,笔者 下 文做 一梳 理 , 指股 份 制企 业 股 票溢 价发行 收 入 所形 成 得与该 机构 、场地 税函 [0 53 5号 规 定 : 限责 2 0 14 有 任 公 司 用税 后 利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实际
上 是 该 公 司 将 税 后 利 润 向股 东 分 配 了股 息 、红 利 ,股 东 再 以 分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因此 ,对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分 得 并 再 投 入 公 司 (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部 转 分 应 按 照 “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项 目 利 征 收个 人所 得 税。
公 司 用 税 后 利 润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 )项和第 ( 二 三)项所 称股 息、红利等权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企 业 转 增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题 的批 复 ( 地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企 粤 2个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通 知 》 税 函 『0 53 5号 )规 定 : 限 责 任公 司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股 票 不 足 1 2 0 ]4 有
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法律障碍摘要:净资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概念。
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
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的构成项目并不对应某个具体形态的资产,而是企业各种形态的资产和负债的集合,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存在以下障碍:第一,净资产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形态。
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是一种会计计量方式,并不对应企业财产的具体形态,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
如前所述,净资产在会计上表现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式。
但我们无法将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企业的具体财产形态相对应。
例如,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或者土地使用权、或者某项专利技术,到底属于注册资本、资本公司、盈余公积或者还是未分配利润?第二,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操作难度大。
净资产包含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如果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则意味着企业要将自己的债权债务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被出资企业,使被出资企业取得这些债权并承担这些债务。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企业转让净资产一般都涉及债务的转让,要取得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可见,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
第三,企业与净资产不可分离。
净资产是对企业财产状况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描述,因而净资产与会计主体不可能发生分离。
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张先治 姜 强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一、净资产折股问题的产生和含义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产权交易。
就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来说,是国家以其对企业所有权的部分让渡来换取其他经济主体(个人或组织)要素(主要是资本)所有权的让渡过程。
交易的结果使国家在企业中的各种所有者权利,由原来的国家独占变成国家和其他投资经济主体共同享有,并承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则依其各自的股份多少而行使股东权,如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投票权,收益分享权,选举管理者等。
因此,改制过程中合理确定各投资主体的股份多少,是决定企业改制成败和维护各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确定国有股份多少的过程就是净资产折股,即对国有企业进入改制范围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将归国家所有的净资产一并投成股份的过程。
它的实质是对进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产权的定价过程,即把国有净资产的价值和与之相应的各种所有者权利,用企业股份的价值和数量(比例)来衡量和界定。
折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以及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二、确定折股方案的出发点净资产的折股是通过确定合理的折股方案来进行的,但对于如何评价一个折股方案是否合理,在理论上争议较大。
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国有企业改制应首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出发点,应对净资产多折股,即使国有股的每股资金含量少于其他股份的每股资金含量。
在实务中,基于这种观点的作法主要表现为按股份的面值或者低于其他股份溢价倍率的折股倍数折股。
这种观点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而且在实务中不利于调动潜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必然会影响新股的发行价格和企业的筹资需求。
还有人认为,“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制企业的生命,所以在改制过程中,应以国有股份和其他股份的每股资金含量一致为出发点,在实务中则按其他股份的溢价倍率进行折股。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民营企业纷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老《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主(股东)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净资产折股方案,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假设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
为简化案例,假设该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二、新老《公司法》下的折股方案根据老《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有且只有一种折股方案,即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只能为2亿元,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额。
根据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也就是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可以小于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
我们来设计两个比较极端的折股方案折股方案一延续老《公司法》下的做法,按1:1的比例折股,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为2亿元。
折股方案二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仍为1亿元,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亿元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1亿元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三、新老《公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关于净资产折股过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目前能找到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005-12-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17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2非国有的拟改制企业,如果按照账面净值折股,则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相背,除非账面净值和评估后净值相同。
在实践中,工商登记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比如浙江省工商局2006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就允许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3)净资产折股后, 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一、法规之间的冲突
1.1公司法没有明确“净资产额”是原账面净资产额还是评估后的净资产额;
1.2工商注册登记要求采取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
1.3如拟改制企业含有国有资产,则在改制时须按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
1.4中国证监会没有反对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但如果不是按照账面净资产额折股,则改制前的经营时间就不能计入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最少三年的持续经营时间。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2006-0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2.1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原来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被废止。在新规下,只有经国务院特殊批准,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账面净值折股,才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期限。这样,含国有资产的拟改制企业在折股时会碰到一个两难问题:如果按照账面净值折股,经营期限可连续计算,但会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按照评估后的净值折股,则经营期限不能连续计算;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国有资产评估对保障资产公允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历来是国资监管的重点。
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出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规范,而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本文将以常用的12号令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早已建立且相对完善,但由于国有企业实践情况的多样性,仍然存在一些存在争议或有待明确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实操较为重要,需要进行梳理与厘清。
下面,笔者就结合服务经验,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常见实务问题(一) 关于需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12号令对资产评估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均作出了规定,而在国有资产交易、租赁等国资监管规定也会提到资产评估的一些适用范围,基本是有据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问题有待厘清:1.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12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其中,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适用一般并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回复称:“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因此,虽然国有股东对国有参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但仍应参照12号令的要求在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决策会议表达意见和行权,只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受国有股东控制。
但是,这并不代表国有股东完全无可奈何,如不对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交易严重不公允进而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追责。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接下来我们讨论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的第三种情况,即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曾经讲到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解答明确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征税还是免税,而且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故在现实中造成各方理解应用混乱,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口头明确改制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时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各地税务机关不同把握口径1、扬州市地方税局答疑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
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
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
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视同分配缴税并无争议,然而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则争议较大。
投行小兵上市专题研究25
投行小兵上市专题研究25: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相关政策及会计实务问题探讨
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相关政策及会计实务问题探讨作者:赵英莲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摘要:本文对企业股份改制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主要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企业股份改制是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将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企业股份改制过程中,重要的一点是企业要将改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根据一定的方法折算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是否合理,在整体变更时的会计处理是否严谨,若净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实际价值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净资产折股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相关规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此条是对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股本总额与净资产之间关系的规定。
为了防止公司虚增股本,虚报注册资本,该条规定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但是,《公司法》对进行折股的“净资产额”没有明确,“净资产”是评估净资产,还是账面净资产,有待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是对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股东出资形式做了规定。
其中,非货币出资为了确定其真实价值,明确要求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必须对相关非货币资产履行评估作价手续,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出资审验,履行评估义务是法定的、必须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改审计操作实务
股改审计操作实务股改审计操作实务一、审计基准日需要注意的12事项每年12月31日,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分期节点,也是年报出具或有效申报节点之一,对于我们企业而言,也是一年工作的总结和下年工作的开启之重要时点,此时点具有承前启后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时点极为重要,所以需要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如下事项:一、无论实质上(员工代股东行事),还是形式上,企业股东都不得在1231时点占用公司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如果有此事项:1、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我所将会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与我所无关;2、对于准备申报的企业,我所将延迟股改节点,暂时不予以出具审计报告,下次股改时,将加收一期的审计费用,金额为10万元,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二、对于12月31日,股东员工所欠公司款项,包含备用金等,要求进行清理:1、对于已经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交回票据,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2、对于员工未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还回公司;3、如果有大量金额的员工占用公司资金,我所将按实际情况,该费用化、成本化的,将按照会计准则予以调整,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到时因此事项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被人举报、被核查、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等,我所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三、对于有购买股票等金融资产的企业,要求在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产予以处置,以防止触犯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的约定,并防止由此带来对于未来融资的影响,同时今年股市波动较大,以防止由此带来公司资产的损失,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四、对于需要以合并报表申报或以合并报表报出的企业,需要注意合并关联方的往来和交易事项金额是否相符,并为合并抵消做好准备,对于不符事项或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五、对于今年挂牌的企业,需要将企业所欠新三板挂牌费用(包含但不限四家中介机构费用)予以全额计提,并将所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货币资金)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未收到货币资金的,不得确认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企业按照资产使用情况,按照长期资产的折旧与摊销进度予以分期确认。
净资产出资本质
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本质摘要:在理论上,不少人都认为净资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例如,有人认为:公司净资产为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额,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其他企业增资。
实务中,在企业部分改制的情况下,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也作为原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确认为改制前企业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也往往将公司的净资产确认为原公司股东的出资。
那么,在法律上,净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呢?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净资产折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股东出资的本质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东的出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要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股东的出资,在出资之前,其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股东;出资后,资产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公司。
第二,股东的出资,必须具有法定的形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财产形态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股东出资可以分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和公司增资时的出资。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指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向公司出资,使公司成立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行为;公司增资时的出资是指公司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的行为。
因此,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将具有法定形态的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折股的五种情形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折股的五种情形一、股改方案一:净资产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同时根据国税发【1998】289号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仅仅限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溢价。
所以股改时应交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二、股改方案二: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前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部分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股改时应交个人所得税=(部分转增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三、股改方案三: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前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股改时应交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四、股改方案四: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前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公积,此项业务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A、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2019-05-5(总局12366链接已删除)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但是如果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话,需要交。
B、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我处认为应视同利润分配,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06-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我处认为应视同利润分配,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 c8393fe9c534c50826c76b258339584)江苏省的答复口径由“不需要”改为“需要交”,相比其他省局回避这个问题,更敢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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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 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
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
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
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
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1000-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
【博主:根据净资产的构成,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将净资产折股的过程中,由于既可能是1:1折股,也可能是1:0.N折股。
在1:0.N折股的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上述净资产构成中的三部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仅有部分而不是全部折为实收资本?如果是,那没有折股即没有转为实收资本的部分在会计上如何处置呢?是将剩余的部分保留在原科目?还是统一都划转到资本公积科目?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会计处理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间是否允许自由划转,即将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下的数字全部或部分划转至资本公积科目下?如果允许,那岂不是可以将全部的盈余公积(当然留存注册资本的25%)和未分配利润划转到资本公积科目下,这样再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就不用缴税了吗?避税的方法有这么简单吗?需要解答的问题是:1,会计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2,是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都不缴纳所得税?应该是只有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用缴纳所得税,而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这样,那即便是会计上可以自由划转,那避税也就不能得逞了。
如果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可以不用交税,那么下次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要交税呢。
如果不交,岂不是也是漏税了?】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
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
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将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
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
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公司更有主动权。
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时机进行增股,享有更充分的主动权。
换句话说,在将多出部分进入到资本公积之后,公司进可攻退可守。
三、净资产折股直接弥补出资不实是否合理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
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
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的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 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的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
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4,如果当初缴足出资的话,那201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就不是2000万了,而应该是2500万了。
个人同意这样的观点,可以这样分析:公司净资产无非就是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你其他科目都是没有问题的,而注册资本一项始终是少了500万,所以要先补足再折股,必然这五百万亏空会永远都会存在。
个人还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公司在净资产转增股本时为了赶上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末班车而转增过猛,也就是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几乎都转作资本了,最后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那么往后顺延改制基准日等公司盈利弥补这个窟窿之后再整体变更是否可行,个人当时给出的方案是可以尝试。
原因很简单,这与上个案例最大的不同就是这种情况公司是用收益将亏空补齐了。
四、净资产折股与公司法169条根据《公司法》96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而我们一般操作是“净资产折合多少股,剩余多少计入资本公积”;但根据《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那是不是说,在整体变更后,必须留存原注册资本25%作为法定公积金呢?换句话说,在股份公司的会计科目中,是必然存在一个盈余公积金的数额呢?首先要明确,这个问题是现实存在的,并且这也的确是个问题,一般会在江浙工商局会被问到,因为他们上市活动活跃人家工作人员也热爱学习。
其他地方的工商局不问并不代表就对这个问题很明白,或许很多情况是根本就不知道,至于这个问题该怎样理解的,个人个人认为证监会独创的整体变更方式与公司法169条是冲突的,不过大家都这么做了,公司法也就没人理会了,不能怪人家工商局烦,而是现实的悲哀。
当然,变更还要根据会里的要求去做而工商局又问你这个问题怎么办,大家想出了一个解释的理由:整体变更和公积金转增资本是两回事。
整体变更是新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必不适用公司法中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公积金转增只适用于同一制度下的公司(例如有限或者股份),并不适用于公司制度转换。
另外一种解释是:你看我们本来就没有一比一折股,股本以外的那部分就是盈余公积的25%,当然这纯粹就是忽悠工商局。
五、净资产折股的合理性探讨1、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是中国的特色,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满足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更是中国的特色,而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是否真的合理呢?如果净资产存在水分,是否整体变更之后的股份公司就会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呢?2、比如,经审计净资产中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甚至可能是短时间内飙升,那么这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充足情况就会与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有着很大的关系;再比如存货,如果在整体变更之后存货价格急剧下降,甚至连公司实现的盈利都不能弥补这个窟窿的话,是不是需要计提跌价准备来减资呢?3、我们实行法定资本制,对于注册资本充足性问题一直看的很严,但是对于整体变更时的处理总觉得不够严谨。
虽然现在一般会打折折股并且拟上市公司的超强盈利能力会掩盖这些问题,但是从问题研究的角度来看,还是值得考量。
附:公积金的小贴士1、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等。
2、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指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分派现金股利。
依据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将盈余公积金分为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
(前者为会计术语,后者为法律用语)3、公司法对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规定有所区别:(1)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有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补亏。
(2)法定公积金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
4、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资本,但有所区别:(1)法定公积金转资本受到《公司法》严格约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只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便可进行。
(2)资本公积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可转增项目和不可转增项目。
可转增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在未实现企业现金流入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否则会造成资本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