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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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41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通市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乡规划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2.将测绘管理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及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和管理职能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的职能。
加强建设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加强城市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指导县(市、区)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相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统一定额和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调解工程造
价经济纠纷;发布造价指导指标。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负责监督指导;负责建筑档案管理及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和审查工作;负责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综合管理全市的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重点工程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编制、审查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工程建设的标准。
(六)负责市区供热、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