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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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 决定。
对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自愿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
作; (四)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
附件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3: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4: 出境加工用水果产地供货证明书
附件1: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申请表
申请编号:
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5-01-05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五年一月五日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附件: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以下简称为“查验场库”)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涉及的查验场库是指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与相关企业协定(议)设立的从事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查验、采样、检疫处理及水果存放等工作的场地及冷库。

查验场库的设置应当以“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为首要原则,总体分布和物流路线需合理,并着眼当前,兼顾未来,方便进出。

第三条各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进境水果查验场库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不得在非查验场库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查验场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经营资质及功能。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当列明可经营水果存放业务。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㈡场地、设施条件。

⒈查验场库应符合物流方向,进出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⒉查验场库布局合理,集装箱堆放区、现场查验区、办公区、集装箱装卸设备及工具停放区、水果存放冷库等区域划分明显,其中集装箱堆放区域应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放行区、扣箱区等区域。

具有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以及能够存放进境集装箱和装卸货物的平整水泥场地,集装箱堆放区域场地面积必须满足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一般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⒊具有能满足检验检疫查验需要的专用平台,平台数量至少应满足3部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同时停靠;查验平台可进行铲车掏箱作业。

⒋具备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用的集装箱起落及水果掏箱装卸设备,如集吊、铲车、掏箱工具、衡器设备设施等。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

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

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王传斌**作者简介:王传斌,南京海关。

摘 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的执法文书之一。

本文回顾了进口食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认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晶的法定合格凭证,是食晶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验的凭据之一,但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进口商和经营者法定的产晶质量责任,进口食晶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也不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形成法律利害关系。

进口食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应当强调海关对进口食晶已经实施食話安全合格评定、进口商和经营者继续承担食晶安全质量责任。

同时,海关应当建立进口食晶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终止程序,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关 键词: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便利化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的食品安全管理 体制,进口食品在口岸环节由海关实施检验,并对允许进入境内生产经营环节的进口食品签发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随着国际贸易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海关对进口食 品抽查检验率逐步降低,形成了多种进口食品安全检验和监督管理模式,但所签发的《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近年来,消费者、经营者、司法机关乃至海关人员,对 海关签发的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产生了一些争议,在个案处 55海关与经贸研老 Journal of Customs and Trade 第42卷| 02| 2021年 03 月理中出现不同意见。

本文拟作初步分析,期待对推进进口食品海关监管模式改革有所借鉴。

一、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基本概况《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1998年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 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①后,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需要,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之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 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给进口货物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进境种用大中家畜隔离检疫期限为( )。

A)7天B)14天C)30天D)45天答案:D解析:2.[单选题]双名法的双名分别是指“属名”和“种加词”,二者书写时____。

A)“属名”斜体;“种加词”正体B)“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C)“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D)“属名”斜体;“种加词”斜体答案:D解析:3.[单选题]我国的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下列( )?A)黄头病B)兔病毒性出血病C)马立克氏病D)类鼻疽答案:D解析:4.[单选题]出口干冻、单冻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________。

A)2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B解析:《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5.[单选题]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具有____的特性。

A)危害跨境的植物产品B)存在于种植材料上的有害生物C)危及种植材料原定用途D)可能对种植材料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答案:C解析:6.[单选题]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及产品需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已检疫准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答案:C解析:《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单选题]疯牛病的病原是___________。

A)朊病毒B)细菌C)病毒D)真菌答案:A解析:动物检疫基本常识8.[单选题]出口种苗花卉涉及证书为____。

A)植物检疫证书(格式c5-1)B)植物检疫证书(格式c9-5)C)植物转口检疫证书(格式c5-2)D)兽医卫生证书(格式c9-3)答案:A解析:9.[单选题]鱼样到达实验室后,检测的顺序是____________。

A)内脏-体表-鳃B)体表-鳃-内脏C)鳃-内脏-体表D)体表-内脏-鳃答案:B解析:《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指南》《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0.[单选题]容重的英文名称是:____。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电子口岸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电子口岸

附件7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英文名:Cherry),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栽培品种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和处理设施(如适用)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以下简称DA)注册,在樱桃出口季开始前由DA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2.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3. 樱桃瘤蚜Myzus cerasi4. 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5. 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6. 庭园象甲Phlyctinus callosus7.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8.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9. 米氏褐淡卷蛾Epiphyas xylodes10. 澳洲疫蓟马Thrips imagines11. 疫兵花萤甲Chauliognathus lugubris12.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13. 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14. 核果树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Morsprunorum15.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1. DA需建立输华樱桃果园或产区溯源系统,确保澳大利亚输华樱桃的有效溯源,确保出口樱桃种植者了解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防治措施,验证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管理,保存记录根据要求提供给AQSIQ。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水利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ies(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撒马尔罕、纳曼干、安集延、菲尔干纳等五个樱桃产区。
在监测中,如诱捕器上监测到苹果蠹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不得出口。在收获前,每公顷至少抽检600个果实,并对20%以上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樱桃在即将到来的出口季节不得出口。
4. MAWR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AQSIQ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MAWR应立即通知AQSIQ。MAMR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暂停该万户(Tuman)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MAWR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专家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橘和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发布部.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疫要求

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疫要求

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美国鲜苹果输华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新鲜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美国大陆。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出口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如需要)须在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

美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包装厂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红足巨顶叶蜂Ametastegia glabrata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3.加勒比实蝇Anastrepha suspens4.苹果花象Anthonomus quadrigibbus5.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6.玫瑰色卷蛾Choristoneura rosaceana7.榅桲象甲Conotrachelus crataegi8.梅球颈象Conotrachelus nenuphar9.杏小食心虫Cydia (Grapholita) prunivora10.樱小食心虫Cydia (Grapholita)packardi11.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12.苹叶瘿蚊Dasineura mali13.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14.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15.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16.苹果实蝇Rhagoletis pom o nella17.茱萸实蝇Rhagoletis tabellaria18.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19.迈叶螨Tetranychus mcdanieli20.太平洋叶螨Tetranychus pacificus21.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22.苹果、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clavipes23.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24.苹果牛眼果腐病Neofabraea malicorticis; N. perennans25.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 washingtonensis26.苹果、梨边腐病菌Phialophora malorum27.苹果、梨球壳孢果腐病菌Sphaeropsis pyriputrescens28.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六、装运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7]89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89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结合近期落实工作情况,现就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问题。

自11月1日起,获得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生产、包装的水果方可出口。

各局要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对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工作,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要求的果园和包装厂,并及时将获得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名单上报,以便在总局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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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及品种鲜食鳄梨(以下简称鳄梨),学名PeBemWeMmaMills,英文名Avocado,仅限于Hass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智利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鳄梨果园和包装厂均须在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标识代码及地址(地区或区域)。

注册名单和信息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SAG向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lQ)提供。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地中海实蝇CerCUitiSCapitata(二)HeiniberlesiaIataniae(三)桂花栉圆盾蛇Hemiberlesiarapax(四)拟长尾粉蛤PseudococcusIongispinus(五)暗色粉蛇PSe〃而CoCe应。

〃,7近(六)象甲NaupactusXanthographus(七)玫瑰短喙象Pcmtomoruscervimιs(八)樟小爪蛾Oligonychusyothersi(九)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dahliae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1.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监测、必要的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SAG批准并提供给AQSIQ。

2.所有注册果园必须进行农药残留检测,以满足中国安全卫生标准对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3.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AQSIQ提供。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烟草业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烟草业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口水果的质量安全,保护我国国内农业生产,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等,制定的一套监管办法。

本文将介绍此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

实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水果。

监管主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个分支机构是本办法的监管主体,同时还与海关、商检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保障进口水果的质量安全。

检验内容外观检验对水果外观进行检验,包括表面状况、大小、形状、色泽和变软等方面。

通过外观检验可以初步判断水果是否符合要求,能否进行下一步的检验。

内部检验水果内部的质量更为关键,如水分含量、口感、糖分含量、维生素含量等多种指标都需要进行检验。

它不仅能判断水果的质量,还可以预防因水果内部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生物学检验水果是否带有病虫害等生物有害因素,是关键的检验内容之一。

检验人员需要对水果表面和内部进行检测,检测所用技术需安全、准确、快速。

检验标准国家质监局和各分支机构根据水果的品种、产地、季节和用途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

如生产厂家需提供进口水果的产地证明、检验证明等文件,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

法律责任水果生产厂家需要对所进口的水果进行检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如果发现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若造成严重后果,生产厂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烟草业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还制定了针对烟草行业的检验检疫标准。

检查人员需要对烟草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烟叶的品种、大小、色泽和储存时间等。

同时还需要对加工后的烟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烟草的毒性等方面的检测,确保生产出来的烟草制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结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业的检验检疫标准,都是为了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烟草产品质量的安全。

希望各生产厂家能够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公众的健康。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 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 - 中国电子口岸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 - 中国电子口岸

附件5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核果,包括油桃(学名:Prunus persica var. nectarina英文名:Nectarine)、桃(学名:Prunus persica英文名:Peach)、李(学名:Prunus domestica/salicina英文名:Plum)、杏(学名: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Apricot),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的栽培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油桃、桃、李、杏的果园、包装厂、处理设施(如适用)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以下简称DA)注册,在油桃、桃、李、杏出口季开始前由DA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2.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3. 褐肩果实蝇Bactrocera neohumeralis4. 扎氏果实蝇Bactrocera jarvisi5.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6.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7. 单管蓟马属Haplothrips froggatti8. 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9. 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10. 灰圆盾蚧Diaspidiotus pyri11. 庭园象甲Phlyctinus callosus12. 澳洲疫蓟马Thrips imaginis13.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14.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15. 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16.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1. DA需建立输华油桃、桃、李、杏果园或产区溯源系统,确保澳大利亚输华核果的有效溯源,确保出口核果种植者了解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防治措施,验证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管理,保存记录,并根据要求提供给AQSIQ。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

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砂梨获准出口美国。

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砂梨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1月28日附件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1号);(四)《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出口商品名称新鲜砂梨果实,学名:Pyrus pyrifolia,英文名:Sand pear。

三、出口砂梨产区中国所有砂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 梨大食心虫Acrobasis pyrivorella2. 日本梨黑斑病Alternaria gaisen3. 山楂叶螨Amphitetranychus viennensis4. 梨黄粉蚜Aphanostigma jakusuiense5.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6. 内蒙上三脊瘿螨Calepitrimerus neimongolensis7. 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8. 日本龟蜡蚧Ceroplastes japonicus9. 红蜡蚧Ceroplastes rubens10. 桃蛀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11. 轮纹病菌Guignardia pyricola12. 苹小食心虫Grapholita inopinata13. 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gena14. 柿长绵粉蚧Phenacoccus pergandei15. 紫藤臀纹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16. 日本梨黑星病Venturia nashicola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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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进境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

经确认合格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第十七条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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