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
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一、总则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助学政策,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有杰出表现的本科生。
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是为了一方面促进湖北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全面学习和不断进取而制定的。
下文将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奖学金资格、评选流程、管理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奖学金资格1.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年不超过1%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二等奖学金不超过2%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
2.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湖北省户籍并在湖北省高校就读的本科生。
3.奖学金评选的主要依据为学生的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
三、评选流程1.学校奖学金办公室根据学生的个人档案和申请材料,初步筛选出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候选人,并向校内公示。
2.候选人名单经学校考核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至湖北省教育厅。
3.湖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小组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审,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获奖名单由湖北省教育厅公示,学校通知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学金。
四、管理措施1.奖学金资金由湖北省财政专门拨付,其中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获奖学生享受奖学金期间,需保持在湖北省高校的正常学籍,不得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
3.学校奖学金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宣传。
4.获奖学生在获奖期间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优先获得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等机会。
5.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对奖学金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追缴、取消资格等处理。
五、其他规定1.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年一次,评选结果一经公示即生效。
2.奖学金的取消、暂停或终止,需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公示。
3.获奖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术道德规范。
关于发放2008—2009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决定
鄂开职学字[2009]47号关于颁发2008—2009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决定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规定,我院进行了2008-200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本次两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经个人申请、班级评比推荐、学工处及各学院认定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张榜公示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审定,我院高露、庄朝飞、王文艳3名同学荣获“国家奖学金”,获得奖学金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陈彩琼等90名同学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奖学金5000元。
学院希望获奖同学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刻苦学习,自立自强,投身实践,勇于创新,励志成才,报效祖国。
并希望全校同学以获奖同学为榜样,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奖学金决定 2008-2009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9年12月28日印发打字:秦晓玲校对:张乔乔共印30份2008--200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共3名):07计算机应用技术:高露07人力资源管理:庄朝飞08会计:王文艳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共90名):07人力资源管理: 陈彩琼07商务英语: 鲁荣华07商务英语: 肖三华07应用日语: 张晋静07应用日语: 董丽君07应用日语: 谢婵婵08新闻采编与制作: 李淑08商务英语: 孙银花08应用日语: 刘梦娇08应用日语: 王灵萍07物流管理1班: 李清07物流管理2班: 雷洁琼07物业管理: 何红莲07工商企业管理: 李卉子07工商企业管理: 褚芹芹07工商企业管理: 李文雄07旅游管理: 冯文07旅游管理: 谢思思07酒店管理: 石喜铃07酒店管理: 康跃红08物业管理: 范圆08旅游管理: 汪芳08旅游管理: 李园丽08物流管理2班: 邓秀菊08物流管理2班: 胡琴08物流管理2班: 朱艳伦08物流管理1班: 喻欢欢08物流管理1班: 余晓燕08酒店管理: 杨单08酒店管理: 姚佳08工商企业管理: 付喆燏08工商企业管理: 郭欢欢07会计: 黄念07会计: 柯丽利07电子商务: 潘辉玲07市场营销: 颜佳芝08会计: 杨改琴08会计: 向黎08会计: 李足霞08会计: 殷秀方08会计: 李露露08会计: 宋韦08会计: 彭章琪08会计: 王峰08电子商务: 王梅08电子商务: 徐芳08电子商务: 成利芬08电子商务: 耿玉坤08电子商务: 李倍08市场营销: 明然08市场营销: 池婷婷08市场营销: 汪琪琪08市场营销: 沈银波07模具设计与制造1班: 蒋文07模具设计与制造1班: 凌玉梅07模具设计与制造2班: 余弯07模具设计与制造2班: 徐增鹏07数控设备与维护: 丁玲07数控设备与维护: 史麒麟07数控设备与维护: 袁雪丽08模具设计与制造1班: 宋盼丽08模具设计与制造1班: 李磊08模具设计与制造2班: 李单单08模具设计与制造2班: 余丽慧08工程造价1班: 杨金华08工程造价1班: 叶琳08工程造价2班: 左明08工程造价2班: 王德煜08数控设备与维护1班: 李矾昊08数控设备与维护1班: 王永08数控设备与维护2班: 柏才亮08数控设备与维护2班: 吴雅鹤07计算机应用技术: 夏收07软件技术: 洪家兴07软件技术: 张嵘蓥07应用电子技术: 丁美月07应用电子技术: 何文浩07应用电子技术: 卢双07光纤通信: 王思07光纤通信: 黄青龙08激光加工技术: 陈晶08电脑艺术设计: 余捷08计算机应用技术: 李迅08软件技术: 贺环玲08软件技术: 叶芸芸08通信技术: 刘进08通信技术: 刘莹08应用电子技术: 纪艳霞08服装设计: 李剑08服装设计: 何凡。
武汉东湖学院关于印发
武东院教字〔2016〕104号武汉东湖学院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教字〔2013〕24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武汉东湖学院2016年11月9日附件武汉东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教学内容掌握的程度,评价学生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教与学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课程考核,教师依据标准进行,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课程考核中实施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考试巡查制度。
考试期间,各级领导应不定期对考场进行巡视。
第六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教学单位要分别召开全院学生和教职工会议,进行考试动员和考前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
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认真复习,诚信应考”的良好考风。
第七条每学期的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考试工作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
教务处将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组织和管理中的经验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课程考核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给予通报和处理;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整改。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 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办高职院校的财政保障水平,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建立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二、基本目标2014年我省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5000元,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和“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不含中央安排的除高职生均奖补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学费等相关非税收入拨款),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院校中的高职高专在校生(不含中专生以及函授生、夜大生、脱产生、自考生等)人数计算的平均水平。
三、保障模式为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宏观导向作用,引导高职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高职院校生均经费按照综合生均拨款模式予以保障,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武汉东湖学院
武东院研字〔2019〕1号武汉东湖学院关于2018年度科研奖励的决定各单位、各部门:2018年度我校教职员工按照学校要求,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学院对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获得的科研项目等成果按照奖励条件进行了审核,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成果进行了公示。
经研究,学校决定对《Friction and Wear Behavior of TiAl Matrix Composites Incorporated with Silver and Molybdenum Disulfide》等198篇高水平学术论文、《西北少数民族多元文化与西部大开发》(英文版)等26项纵向科研项目、《2018年度松滋市何威矿山设备有—1—限公司加工中心操作翻译咨询服务》等86项横向科研项目、《光纤光栅智能化检测分析系统》等273项专利、《电路实验教程》等16部教材、《通信信号处理技术的应用与研究》等20篇著作、《瞬间的永恒系列》3项艺术创作类作品进行奖励。
本年度给予奖励金额共计人民币180.5991万元。
请获奖人员于2019年10月1日前持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办理奖励手续。
办理软件著作权奖励的人员,除持有效票据外,还需提供相应软件著作权的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学校希望受到奖励的人员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多出成果,并号召广大教职员工向获奖者学习,为学校科研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1. 2018年度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一览表2. 2016-2017年度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补充奖励一览表3.2018年度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一览表4. 2018年度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一览表5. 2018年度横向科研项目奖励一览表6. 2018年度专利奖励一览表7. 2018年度教材奖励一览表8. 2018年度著作奖励一览表9. 2018年度艺术创作类作品奖励一览表2019年1月17日—2——3—附件1——5———7———9———11——12—附件2—13———15———17———19———21—附件32018年度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一览表—22—附件42018年度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一览表附件52018年度横向科研项目奖励一览表——31—附件62018年度专利奖励一览表——33———35———37———39———41———43———45———47———49——。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人[2004]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人[2004]2号)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派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称“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现将《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行动计划”,是弥补当前农村初高中教师严重短缺、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深入了解社会的直接途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做好需求测算、考试考核、确定人选等工作,以吸引一批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地任教;对到基层任教的毕业生,要热情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以鼓励和吸引他们在农村乡镇学校长期任教。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报名推荐等工作,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武政办[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市属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下列成果:(一)教学方案、方法、技术;(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成果;(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六条教学成果属全国、省内首创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进展,属于市内首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珞珈助学金评审办法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珞珈助学金评审办法(武大珞珈学字[2009]14号,二○○九年六月颁布)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激励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对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评审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热爱学院,遵纪守法,自入校以来无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四条申报资格评审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该项助学金:(一)保留入学资格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五条资金来源珞珈助学金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出资设立。
第六条评审等级及标准珞珈助学金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
第七条评审时间珞珈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于每年10—11月进行。
第八条评审程序(一)院学生工作处制定评审学年度珞珈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方案,并通知各系组织学生申报。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根据本助学金评审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珞珈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珞珈助学金初审小组,由副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班委、团支部、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一般7人以上,共同负责组织本系珞珈助学金初审工作。
根据评审指标择优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院学生工作处。
(四)院学生工作处对各系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五)院学生工作处将审核结果上报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批。
第九条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珞珈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各系成立奖助学金初审小组,具体负责国珞珈助学金的初审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2)学术不端行为;(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5)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者。
(6)到校外单位带薪实习或工作期间,或无正当事由长时间不在学校者。
(7)外出离校未办理离校手续者。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价办法:1、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三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依据二年级研究生成绩,若无课程则无单科成绩限制。
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成绩单为准。
2、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思想道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工作的总和排名。
3、详细评定办法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A思想道德,占10%;B课业成绩,占50%;C学术表现,占30%;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A思想道德,占10%;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C学术表现,占70%;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10%+C*70%+D*10%3)思想道德计分标准(1)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2)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2011-2012年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关于评选2011-2012学年国家奖学金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按照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90号)规定,根据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现将2011~2012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依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二、评选程序及时间要求1、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广泛宣传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学生个人申请申请截止时间:2012年10月16日下午4:00。
学生申请书交班主任,经班主任签字认同后交各个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各二级学院审核审核截止时间:2012年10月17日上午10:00。
4、各二级学院公示时间2012年10月17日10:00――10月18日16:00。
5、上报材料(1)附件一《(2011— 2012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表》(电子、纸质);(2)附件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纸质);(3)所有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每人一份,附在审核申请表后,报纸质及电子文档1份),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4)以上材料的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8日下午17:30前。
三、名额分配机械学院2人,动力学院3人,船海学院3人,电气学院2人,经管学院3人,一共13人。
每名学生8000元,共计10.4万元。
四、工作要求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坚决查究;2、做好宣传、教育、鼓动工作;3、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评选程序与时间要求,把好事做好。
学生工作部(处)2012年10月15日。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鄂财教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武东院研字〔2018〕2号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研字〔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武汉东湖学院2018年4月12日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增强创新能力,规范和完善我校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是科研工作的主体,学校要求教师除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外,还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增强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形成学科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分类第三条科研项目按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科研项目3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达的项目,主要有: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装备部科研项目、教育部项目以及国家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项目;2.省部级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国家各部委的科研类项目以及省部级有关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项目;3.市厅级项目:省教育厅各类项目、武汉市科技项目和其他地市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4.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科研平台项目:国家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机构所立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其他级别机构所立项目,视同校级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有科研经费汇入学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
其他单位纵向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上没有标注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但由我校教师承担了其子课题研究任务,且有经费进校的,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解析
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校2017年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定向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以“高端引领,鼓励拔尖”为主要目的,是对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定,具体设置及标准如下: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高水平大学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居前列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
(1)奖励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2)奖励标准: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3)获奖条件:
特等奖:来自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且为第1名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一等奖:来自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5%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二等奖:来自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或来自全国重点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为武汉东湖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为武汉东湖学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教发函[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为武汉东湖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1]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0〕354号)及《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拟使用校名问题的报告》(鄂教发函〔2011〕9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为武汉东湖学院,学校代码为11798;同时撤销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的建制。
武汉东湖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武汉东湖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武汉大学与田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暨后续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并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湖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鄂教高函[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10〕22号)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现就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9年省级教学成果奖各奖项奖金标准为:一等奖1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8000元人民币,三等奖5000元人民币。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如同时获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其奖金不再重复发放,推荐而未获国家级成果奖励的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仍按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金额度发放。
二、奖金发放以第一完成学校为单位统一划拨。
部委属在汉高校、省本级财政预算体制的有关单位,其奖金由省教育厅财务处划拨到相关高校,再由相关高校转发至本校及联合完成单位获奖者。
地市州所属高校,其奖金由省教育厅财务处划拨到相关市州财政,市州财政转拨至第一完成学校,由第一完成学校转发至本校及联合完成单位获奖者。
独立学院奖金由省教育厅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各校,再由第一完成学校转发至本校及联合完成单位获奖者(奖金发放清单见附件)。
奖金发放工作是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发放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传真):************;省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武文秀,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
华中科学大学2019级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政策.doc
华中科技大学2019级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政策华屮科技大学级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政策华屮科技大学2016级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政策学校奖学金制度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及国内外团体与个人捐资设立的40余项社会奖学金。
全校各类本科生奖助学金总额达5000万元。
获奖总比例超过50%0一、优秀新生奖学金1.奖励等级及金额一等奖15000元/人二等奖8000元从三等奖5000元/人2.奖励条件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新生,高考总分(不含附加分)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10名的学生获一等奖;前50名的学生获二等奖;前100名的学生获三等奖。
3.奖励办法由新生本人提供省级招生部门有效证明,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二、人民奖学金,总额1200万元三、国家助学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是由屮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我校每年总额约3300万元。
国家奖学金由屮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屮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我校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
四、社会奖学金由于华中科技大学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多年来, 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了多达40余种的各类社会奖学金,总额达500万元。
这些单位共为我校提供了近800个奖学金名额,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我校学生的学习上进心,加快了学生自身发展。
困难生资助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的 -种政策性商业贷款。
每年最高贷款金额6000元,比例大约为在校生人数的20%,需要在我校办理国家助学款的同学请入校时准备好以下资料:(1)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或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要求盖章的原件;(2)学生需知道父母的身份证号,未成年人(未满18岁)须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硕士研究生,2016年3月21日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研〔2015〕2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项目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积极参与年级、班级以及党团支部活动。
第四条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详见下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录取总成绩排名评定学业奖学金,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确定的层次阶段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者;(二)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三)在学期间退学、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四)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五)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六)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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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东院学字〔2018〕6号
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学字〔2015〕15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东湖学院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行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奖励、资助标准依据当年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通常为: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参评年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二)相应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武汉东湖学院优秀学生甲等或等同于甲等的
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被评为学生典型。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排名20%(含)以前;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勤奋,综合表现优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提出名额分配意见,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学院。
各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
第九条申报与评审
(一)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推荐。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学生数的10%)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道德品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
(三)学院评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生)组成的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拟定获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部门复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审批上报。
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获国家奖助学金人员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下达我校的名额和预算资金,学校财务处按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获奖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二)学习态度不认真,不能正常完成当学年学业;
(三)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
(五)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对在评审过程中收到的投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回复,并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或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学字〔2015〕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位校领导。
武汉东湖学院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