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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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程序
(一)公示办理分工
1、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⑴由省物价局发文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公示,有关生产、经销企业无需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手续。
⑵对于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药品)或已经办理过价格公示药品的其他补充规格剂型,由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⑶医用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目前暂不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但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办理公示手续。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办理公示所需资料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公示办理分工填写《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二)、《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四)、《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
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七)。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
G M 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公示申报人身份证影印件,药品样品核对,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对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明;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的药品,须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4、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除须出示上述资料外,还须出示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批文。
二、申请办理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须出示下列资料:
1、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说明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
的复印件。
2、进口医用材料价格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说明书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列入卫生部《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的高值耗材价格,须提供其中标价格。
另需注意:
1、增值税票需提供6张,6张必须是隔月税票;(以2008年为例:1,3,5,7,9,11或2,4,6,8,10,12奇偶数月来抽取税票,税票不限省份,税票不得开给同一家商业公司不得连号)
2、其它省份的物价公示文件的提供需在下列六个省份中选取三个省份交至湖南物价部门以做参考(广东、广西、江西、湖北、贵州、四川);
3、开具的委托书与物价备案申报表上的经办人必须一致;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理
初审:复核:核定:
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三:
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编号:Y Y J G-申请单位:
注:1、本公示有效期为两年,愈期须重新办理
公示。
2、公示有效期内,如价格变更,须提前15天办理变更事项公示手续。
公示办理单位印章:办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四:
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请单
位:经办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受理人:初审:复核:核定:
受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五:
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编号:Y Y J G-申请单位:
注:1、本表中公示的药品为市场调节价药品,其价格行为由企业自行负
责。
2、本公示有效期为两年,愈期须重新公示。
公示办理单位印章:办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六: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审核人:联系电话:
受理人:初审:复核:核定:
受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七: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表申请单位:
注:1、本表每年度公示一次,愈期须重新公
示;
2、公示有效期内,如价格变动,须提前15天办理变更事项公示。
办理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