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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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信社征信业务管理,促进征信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及《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ⅩⅩ联社”)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

用社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ⅩⅩ农信贷〔2006〕82号)、《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查询用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ⅩⅩ农信贷〔2006〕83号)、《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ⅩⅩ农信贷〔2009〕4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

(一)ⅩⅩ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农信社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报送、维护等工作;

(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人行征信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体系;

(四)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征信系统的有关检查指导;

(六)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

的原则,ⅩⅩ联社信贷业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ⅩⅩ联社信息科技中心是技术保障部门,市农信办和县级行社是征信业务管理的主要协调和应用部门。

第四条ⅩⅩ联社信贷业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ⅩⅩ农信社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与ⅩⅩ农信社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

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三)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四)对全ⅩⅩ农信社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受理、核查

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根据征信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征信系统配套功能;

(六)完成ⅩⅩ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五条ⅩⅩ联社信息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全ⅩⅩ征信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二)负责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三)保障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四)负责征信系统相关数据备份;

(五)其他征信业务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

第六条市农信办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督促县级行社制定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负责辖内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完成ⅩⅩ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七条县级行社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辖内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负责辖内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征信业务培训;

(三)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四)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八条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农信社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第九条用户采用ⅩⅩ联社、市农信办、县级行社三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分别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基层行社的普通用户由所在县级行社设置。

第十条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人行征信系统

1.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做好

机构权限维护等。

2.普通用户:负责征信数据上报、信用报告查询。

(二)农信社征信系统

1.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做好

机构权限维护等。

2.普通用户:负责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异议信息受理、核查与处

理等。

第十一条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二条完成用户创建后,市农信办将《个人(企业)征信系

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ⅩⅩ联社。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

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上级管理员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ⅩⅩ联社用户管理员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普通用户需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

第十五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ⅩⅩ联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

“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七条ⅩⅩ农信社征信数据源是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基

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记录。

第十八条按照征信中心要求,ⅩⅩ联社采取按月、按日的方式分别报送个人与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九条ⅩⅩ联社接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

同时对错误数据处理后进行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进行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操作,应具备合理的岗位设置、明晰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客户的《查询授权书》(附件3)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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