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芋燕麦粉(固体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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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芋燕麦粉(固体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燕麦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椰子粉、黑豆粉、紫薯粉为主要原料,辅以赤小豆、红枣、干姜,经精选、提取、浓缩、干燥、粉碎,添加大豆分离蛋白、燕麦粉、全麦粉、低聚果糖、食品添加剂(红曲米)、食品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原辅料按比例混合、分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魔芋燕麦粉固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GB 190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L-肉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LS/T 3244 全麦粉 NY/T 494 魔芋粉 NY/T 599 红小豆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DB46/T 69 椰子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魔芋粉:应符合NY/T 494的规定。 3.1.1.2 椰子粉:应符合DB46/T 69的规定。 3.1.1.3 黑豆粉:应符合GB/T 18738的规定。 3.1.1.4 紫薯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2.2 干姜: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 3.1.2.3 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 3.1.2.4 燕麦粉: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 3.1.2.5 全麦粉:应符合LS/T 3244的规定。 3.1.2.6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2.7 红曲米:应符合GB 1886.19的规定。 3.1.2.8 左旋肉碱:应符合GB 1903.13的规定。 3.1.2.9 赤小豆:应符合NY/T 59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灰褐色,均匀一致。
取5g 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
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
味,静止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微颗粒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灰分,g/100g ≤ 6.0 GB 5009.4 左旋肉碱,g/kg 6~30 GB 29989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8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第二法
霉菌,CFU/g ≤2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和GB/T 4789.21执行。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红曲米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盒),10袋(盒)用于检验,5袋(盒)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