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体饮料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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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限公司

固体饮料产品标准咖啡类固体饮料

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是以咖啡粉、植脂末、糖等原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检验、经营贸易及产品质量判定的依据。

本标准在内容结构和编写规则方面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制定,其余指标依据《固体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等的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7101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3.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3.5 食品添加剂

3.5.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GB 7101-2003规定的方法检定。

4.2 理化指标

4.2.1水分

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咖啡因

按GB/T 5009.13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砷(以As计):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铅(以Pb计):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指标

4.3.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测定

4.4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次投料、同一天生产、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5.2.1 抽取样品,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包,其中一半作检验用,一半留样检查。

5.2.2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4的规定进行。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2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必须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或定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5判定规则

5.5.1出厂检验

5.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5.5.1.2微生物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2型式检验

5.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5.5.2.2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或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改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6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而又协商解决不了时,可共同协商选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5.6.1 因运输、保管不善或使用方法不当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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