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02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 件
主体合法
总结词
指行政机关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 地位和职权。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必须 具有相应的法律授权,确保其主体合法。同时,行政机关的 级别、名称、编制等也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具有合法性 。
内容合法
总结词
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 ,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01
02
03
对象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 特定对象。
效力范围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 束力,可反复适用,具体 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 效,不可反复适用。
详细描述:某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 相关规定,经过审查确认后,该规章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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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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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撤销并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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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对于在制定过程中违反程序的负责人,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三:某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违法案
总结词:赔偿责任
详细描述:由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市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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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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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该行政规章被撤销,并 要求省政府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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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救济 ,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四、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附: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建议送审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实施备案解释①②①②③传批(③即授权立法)主体立项决定公布备案五、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二:六、提案主体(总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立法法】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立法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第3章 抽象行政行为
据杨春庭说,2002年5月,他接到江宁区科学园发 展公司的拆迁通知,要拆迁他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 的美亭化工厂。但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额上,双方分歧 很大。拆迁方依据的是1996年江宁县政府制定的《城 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需补偿 杨春亭安置费用135万余元。而杨春庭委托南京华盛兴 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评估,并参照现行 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认为应补 偿安置费用447万元。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依据 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 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而 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 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2005年2月4日 经部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五年三月
第二节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适用
T79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T80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 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T8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T8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 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 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 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的 重新制定、发布,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据《法制日 报》此前报道,江宁区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 法。江宁区政府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该报 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行政法司考复习资料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docx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大纲要求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 和行政规则与上位立法的冲突问题。
本章历年命题规律及复习建议:木章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 的一个重要分类,直接影响着我国现实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等制度都是以此分类为基础的。
为此,要首先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明确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购买办公用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 行为。
木章在司法考试中分值并不是很高,具体要掌握以下内容:(1)行政法规的 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其监督机制;(2)规章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其监督机 制。
(3)行政规范之间的效力及其冲突解决。
复习时要注意联系行政法的渊源与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本章结构概述(第一节)行政法规(第二节) 规章(第三节)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制度依据】行政规则的适用《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0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木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木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82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 各自的权限范圉内施行。
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 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第三章)第85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与具体行政行为常常被并列讨论。
本文将就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法律定位以及相关案例等进行阐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一般性规范对一类特定的情形作出的行政行为。
与具体案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案例,而是事先针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规范性决定。
通常,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命令、规则、规范等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泛化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2.预见性: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时对适用的情形进行了预先设定和规范,有利于事先预测和遵循。
3.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因特定案例的解决而终结。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
其合法性应当在法定权限内,符合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
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如合法性、目的性、适当性等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1.交通管理规定:城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限速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在特定区域内车辆的最高速度。
2.食品安全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
3.税务规定: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金的政策。
总结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形式,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行为和合法性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公民和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也应当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改革和发展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将继续引起各界关注。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抽象行政行为概述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仅剩不到20天的时间啦,要抓紧时间复习啦,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浅析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
规范制度2023-11-06contents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规范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目录0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定义与特点特点对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内容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可以涵盖多个领域和方面。
行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用以调整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用以规范其各自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
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和发布,用以规范其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行政管理活动。
030201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规范行政管理活动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调整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文化、社会等。
调整法律关系抽象行政行为为公民提供了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如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
保障公民权利02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由国务院制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部委令的形式发布。
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地方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中观政策针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规划和发展,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并实施。
宏观政策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由国家制定并实施。
微观政策针对具体问题或项目的解决方案,由地方政府或企业制定并实施。
制定政策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授权立法的范围 授权立法的义务 授权立法的终止 授权立法的识别
二、制定程序
立 项 起 草 审 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办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或由法制办负责→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 署送审稿
法制办负责审查→征求意见(重要的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 → 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法 制办主任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简单的由法制办直接 提请国务院审批) 法制办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文本与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05-43-单选)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
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
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 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 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制定 机关 报请 立项 决 定 公 布 部 门 首 长 刊 登 部门公报 或国务 院公报 和全国 性报纸 解 释 制 定 机 关 解 释 , 同 等 效 力 施行 备案 30日后 施行 (紧 急的 除 外), 30日 内由 法制 办报 请备 案
部 门 规 章
国务院组 成部门、 直属 机构、直 属事业单 位
报有关机关备案
改变与撤销: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 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 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 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 (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后,应当将纠正结果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书。公民递交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
(四)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形:
司法考试行政法第三张抽象行政行为讲义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主、权、责→ 行政主体(如乡党委向农民作出的收费决定,因其不具体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权(如,乡政府的食堂在市场购买的菜,不是行使行政职权,如果发生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不具有“责”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劝告和建议。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最常见的是公安局调解打架斗殴、毁损财物。
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这三种行为都没有影响公民的权利义务,因此都不能寻求“民告官”的救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执行性。
依法行政。
2.裁量性。
即合理性。
3.单方性。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一般都是单方的。
只有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
4.权责统一性。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1.增加权利(如行政许可)或减少义务(如减征或免征税款)2.减少权利(如吊销驾照)或增加义务(如依法缴纳税费)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有两种: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例1:一个大学制定了学生处分条例,这样的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例2:一个学生考试作弊,学校给其记过处分,此时这种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例3:铁道部的春运涨价案。
2001年,铁道部作出一个通知,给北京、上海、广州三家铁路局发出一个名字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票价上浮的通知》。
三家铁路局根据该通知提高了票价,然后引发了一起诉讼。
河北的一位乔律师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违法。
这种涨价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它没有经过价格法规定的听证程序。
价格法规定涉及到群众利益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这个价格的浮动要经过听证会的程序。
铁道部没有经过听证就涨价了,一定是违法的。
在起诉过程,铁道部向一中院提出,说该《通知》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不能告的,应该告北京铁路局,但是法官没有听取这种观点,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来作出判决,最终的结果铁道部胜诉。
行政法课件: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規制定程式
(一)立項
第六條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畫。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 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專案 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二)起草
抽象行政行為
第一節 行政立法 第二節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的行為
第一節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定許可權並按法定程 式制定和發佈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抽象行政行為。 1. 主體:行政立法特指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行為 2. 許可權和程式:行政立法是行政主體依法定許可權 和法定程式所作的行為 3. 結果和形式:行政立法是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 規章的抽象行政行為。 4.從特徵或性質上講,是一種從屬性立法行為 。
第十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 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 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 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 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時 說明情況和理由.
2.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 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 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 務院裁決。
(二)衝突解決機制
3.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的裁決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 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 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 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第一部分:引言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般规范,对不特定和具体对象的行为。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特点,具有广泛适用性,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权威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撑。
2.一般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预设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在实践中对某种事实情况作出预设的处理。
第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立法性质。
行政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履行义务和社会效果。
组织性抽象行政行为组织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机关内部有序运行而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内部组织管理范畴。
第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且不能超出依据的范围。
公开透明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程序正义原则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应当遵循适当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在经济管理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作用。
抽象行政行为在社会保障中的应用在社会保障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对一类社会成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保障。
抽象行政行为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中,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规范机关内部运作,保障工作效率。
结语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作用。
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指导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有效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1 遵循法律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需符合 法律规定,不能逾越 法定权限。
2 严格执行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进行执行。
3 责任追究
对违反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相 应的追责。
抽象行政行为的怎样确定法定事实
行政机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之前,需要明确并确定相关的法定事实,可以通过公告、征集意见 和调查取证等方式来收集和确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诉与复议
1
复议
2
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诉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起诉讼。
其他行政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其他行政行为也可以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要素。
抽象行政行为的文本分析
文本构成
抽象行政行为文本通常包含规章、规程等形 式。
文本解释
理解和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文本的规定和精神。
抽象行政行为的表述要点
抽象行政行为应清晰、明确地表述行政准则、规则和要求,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例外情形
个别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个别适用具体行政措施。
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特定情况进行行政决策。
政府公信力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和依法行政,对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维护起到重要作用。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
行政法规制定
行政法规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适用范围。
行政文书制定
行政文书中规定的规则与准则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抽象行政行为 》PPT课 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性规则或准则为依据,而不针对特定个案进行行政 决策的行为。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一般情况或普遍原则,对一类或某一范围的对象 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三章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人或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 涵 事项制定能反复适用,具 的人或事项所作出 义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的行政行为
件的行为
对象不特定
对象的特定
区
效力向后
效力向前
别
具有普遍适用性
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可以反复适用
不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法学
案 例 分 析 3.5
• 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经江苏省某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企业共 有20多名从业人员。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 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 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第32 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 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 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虽然末被注销 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了限制,致使花木园艺 场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 的第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 3.4(续)
• 县法院在是否受理案件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镇政府发布第32号文件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不 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 院应当受理,其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 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该文件从标题看, 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 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 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后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前的、直 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 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 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再次,原告是经县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 法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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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复习提要】本章阐述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的角度有二:一是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考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与《立法法》相结合考查立法监督问题。
关于《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司考本部分命题将侧重于新《立法法》的相关修改内容。
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考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考生朋友应当着重学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制定程序、批准与备案以及适用监督等内容。
本章的难点是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冲突的解决。
本章在前十三年司考中,考查了16题,共23分。
第一节行政法规一、立法权限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例国务院为了实施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例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制定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该条例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生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1)授权的范围:有授权有保留。
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的期限:5年和6个月。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或续或转: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转授权禁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职权立法VS经授权的立法1.范围不同。
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的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但是经授权的立法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项均可制定为行政法规,如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
同时,国务院不得将其获得的授权再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形式不同。
即名称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或“规定”,而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3.效力不同。
如果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原因在于,国务院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当于准法律,其立法权本来就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以,准法律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由授权机关裁决适用。
二、制定程序(一)立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部门立项申请后,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3.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二)起草1.主体:(1)一般的行政法规,①起草组织者:国务院。
②起草者: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2)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2.民主立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4.送审稿的报送:(1)报送材料: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2)送审稿签署: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共同签署。
5.工作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于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1.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办。
2.协调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对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决定。
3.缓办和退回: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没有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的。
4.形成草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5.提请审议或审批。
(1)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2)审批: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而不需要召开常务会议。
(四)决定与公布1.决定。
(1)决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决定方式:方式有二,即审议和审批,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办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2.公布。
(1)签署: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施行日期。
(1)一般情形: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特殊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备案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解释1.国务院解释。
(1)适用情形: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2)申请者: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解释要求。
(3)解释与公布: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拟定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4)效力:该解释与行政法规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2.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适用情形: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2)申请者:国务院部门法制办或者省级政府法制办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行政法规。
(3)解释与公布:国务院法制办可以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4)效力:适用于行政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七)监督1.监督主体。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是改变)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2.监督程序。
(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4)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第二节行政规章一、制定主体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制定权限(一)部门规章: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地方政府规章:1.地方政府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而制定规章;也可以制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规章。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制定程序(一)立项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有立项决定权,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下属机构提出立项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有立项决定权。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可以报请立项。
(二)起草1.主体。
(1)组织者: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2)起草者:①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②地方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③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