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章节精讲课件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绪论本章目标分析本章重难点分析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选】:;:公共行政;一、行政的含义【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二、行政权【选】【名】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二、行政权【选】二、行政权【选】1.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二、行政权【选】1.二、行政权【选】2.关系来源于公民权利三、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五、行政法的分类【选】划分标准内容六、行政法的特点【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六、行政法的特点【选】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实体性程序性交织例题】A.B.C.D.【正确答案】D例题】A.宪法B.法律C.D.【正确答案】D例题】A.B.C.D.E.【正确答案】ABCDE谢谢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关系【选】行政法调整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名】行政法调整之后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主体(2)客体(3)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平等但非对称性。
(3法定的。
(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法院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指在监督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1.多重的、复杂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具有非对称性。
例题】A.B.C.D.【正确答案】C例题】A.B.C.D.【正确答案】A例题3.【参考答案】(1(2(3谢谢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选】1.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2022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核心考点资料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名词解释】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 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多选】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形有如下 3 种类型: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 立的专门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多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 4 种类型:行政性公司;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 职能的企业单位;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单选】一般说来,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授权的 组织。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单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多选】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
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 (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行政权的特点——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
2.行政法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办公室和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6.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
7.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8.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9.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10.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交通不便。
11.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12.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13.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自考《行政法学》课堂笔记要点
责: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盖章
定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职权
(1)行政权与政权 立法权
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 司法权
行政权
(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 (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 → 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
(一)概念
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
1、组织行政关系 2、管理行政关系 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
4、救济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特征 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委托主体
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依法委托 3、必须是书面形式 4、委托必须是必要的
(二)受委托主体条件
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 2、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工作人员
3、必须有行使委托职权的设备和条件 4、不得再委托
(二)法律地位:1、普通公民 2、国家公务员 3、行政主体的代表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职务保障权、工资福利、岗位培训、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申请辞职
2、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自考行政法学课本重点+汇总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包括如下意思: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有三层意思: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在相对缩小其范围;③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限制。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5、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5、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系。
3、行政法的功能(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
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考试分析一、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30130多选5210531535151101021020二、课程特点20%50%30%2:3:3:215060三、复习要点123四、应试技巧123456四、应试技巧1234谢谢第一章绪论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 BC D【正确答案:ABC】考点2:行政法的分类123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123考点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考点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考点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5)ABCDE【正确答案:ABCDE】讲解归纳与举例12345谢谢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核重点1234考点1: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讲解归纳与举例12考点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 B C D 【正确答案:ABC】12345考点3: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1234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 BC D【正确答案:ABC】1234考点4: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 BC D【正确答案:AB】12谢谢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优先权内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3:行政机构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4: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5:公务员的权利12345678。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笔记、考点、重点串讲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00261)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的概念识记:(1)行政;(2)行政权;(3)行政法的概念。
领会:(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2)行政权与行政权限;(3)行政权的内容;(4)行政权的特点;(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6)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7)行政法的渊源;(8)行政法的分类;(9)行政法的特点;(10)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关系识记:(1)行政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法关系。
领会:(1)行政法律体系的特征;(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用(1)联系实际分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分析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
(四)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领会:(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与区别;(2)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的特点;(3)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领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识记:(1)行政合法性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法律优先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识记:(1)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开原则;(4)比例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
领会: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识记:(1)行政主体;(2)行政职权;(3)行政职责;(4)行政权限;(5)行政相对人;(6)行政优先权;(7)行政优益权。
领会:(1)行政职权的内容;(2)行政职责的内容;(3)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5)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二)国家行政机关识记:(1)国家行政;(2)中央行政机关;(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领会:(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2)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3)国务院的职权;(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5)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6)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自考行政法各个章节知识点总结
第一编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概念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公共社团的行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
传统的行政法学,通常只研究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形式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行政,即为行政。
2、行政与行政国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只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随着“行政国”的兴起而形成起来的。
行政国,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于此相适应,政府飞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
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
3、行政与法治国“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准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摘要本文主要讨论行政法学自考的重点内容。
在行政法学自考中,重点包括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实施机关和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通过对这些重点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行政法学的自考考试。
关键词: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行政行为、实施机关、程序、行政责任第一部分: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行政法学自考中,考生需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基本概念:1.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特征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特殊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等。
2.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行政法是一般规律,而行政法规是具体规范。
3.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学科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自考中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行政目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效果的行为。
2.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其中个别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对广大群众做出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行为和失效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行政法的实施机关和程序行政法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也是行政法学自考中的重点内容。
1. 行政机关的种类和职能: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县级行政机关等,这些行政机关各自有不同的职能和权限。
2. 行政行为的形成和规范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需要经过程序的规范,包括行政调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程序。
3. 行政法的实施方法和程序:行政法的实施方法和程序包括行政契约、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第四部分: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自考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和行政经济责任等。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问答题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5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v1.0 可编辑可修改《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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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第一章:绪论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宪法㈡法律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法律解释㈡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㈠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㈡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论述行政法关系是什么?):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⑴物质财富⑵精神财富⑶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对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职权职责密不可分,双重性决定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来源要有法律授权,法律包括宪法)。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含义):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当代行政最大特点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自由裁量领域。
具体内容: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⑶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⑷符合自然规律;⑸符合社会道德。
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何谓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指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还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使其(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行政应急性原则(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⑵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⑶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⑷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⑸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一定补偿。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优益权、职责和行政主体之间关系”解答:从行政职权、优益权和职责三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优先权(是优益权中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职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3、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以行政主体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其职务行为后果均属其所属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辖区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三种类型: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关。
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1、依据方面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但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方式上的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委托书)来进行,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区别:行政授权法律后果,使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⑴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⑵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成为行政主体。
⑶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职能部门设立工作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代表该职能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项的管理工作,自身原则上没有法律地位。
其他社会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条件:法律、法规直接将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授权的组织便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㈠公共服务性㈡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㈢裁量性(自由裁量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㈣单方意志性(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是目前绝大多数情形下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㈤效力先定性——行政优益权的一个表现(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律——推定有效,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其效力否定须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㈥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效力:㈠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㈡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具有不可变更力,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
㈢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
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
㈣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其一,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
其二,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其三,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