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5905e06a32d7375a41780e7.png)
附件1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一)定量指标(60分)1.资本充足率(权重50%)10%以上(含):100分8%(含)至10%:60分(含)至100分6%(含)至8%:50分(含)至60分4%(含)至6%:40分(含)至50分3%(含)至4%:25分(含)至40分2%(含)至3%:10分(含)至25分1%(含)至2%:5分(含)至10分0%(含)至1%:0分(含)至5分0%以下:0分注:本评级体系中所有的定量指标评分,均按照区间值均匀分布计算。
2.核心资本充足率(权重50%)6%以上(含):100分4%(含)至6%:60分(含)至100分2%(含)至4%:50分(含)至60分1.5%(含)至2%:30分(含)至50分1%(含)至1.5%:10分(含)至30分0.5%(含)至1%:5分(含)至10分0%(含)至0.5%:0分(含)至5分0%以下:0分评分原则:资本充足状况任意一个指标低于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监管周期内任意一个指标低于监管要求且呈下降趋势,对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如果两个指标均不达标且均呈下降趋势,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B级。
(二)定性因素(40分)1.信用社资本的构成和质量(6分)主要考察资本构成的规范性、市场价值及稳定性。
评分尺度:①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应越高;②分析核心资本构成的稳定性时,如果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③分析附属资本构成的稳定性与增长性时,增长性越好,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
分析附属资本构成主要考虑信用社的债务性资本(监管机构确认的信用社以对外承担债务形式持有的资本),包括其市值变动情况和规范性状况;④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对信用社承受风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在3分以下;⑤资本不实、不规范的,得分应在3分以下。
xxx农村信用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e8c98b227916888486d7c1.png)
xxx省农村信用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评估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真实反映行社资本充足水平,根据原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xxx省农村信用社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信用联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行社)。
第二条行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指行社通过评估其总体风险状况得出目标资本充足水平,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达到目标资本水平的一整套程序。
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行社深入了解自身风险与资本管理现状、明确下一步全面风险管理及精细化资本管理方向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行社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二章风险评估目标及管理第六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六条行社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本办法所称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自身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风险。
第七条行社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40cc2c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1•【文号】银监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要求,按照“梳理-规划-建设-提高”的路径,分类制定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清晰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形成与业务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468ffbf61fb7360b4c6595.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三)机构准入。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管系统操作说明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管系统操作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720aceb0975f46527d3e1b8.png)
信管系统功能改造操作说明结合省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信管系统对评级、授信等模块进行了功能改造,现将信管系统改造部分进行说明和操作演示如下:一、农户经济档案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可以全面了解农户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担保等信息,为农户评级、授信提供数据基础。
新建农户经济档案,如下图:注意事项:1、农户额度测算表中所有项目数据均从农户经济档案中从取。
如下图:2、系统改造上线后,如客户未进行新的授信时,不能删除农户经济档案。
如下图:3、系统改造上线后,只要客户存在有效授信,农户经济档案不得修改和删除。
(1)客户存在有效授信时,在农户经济档案建立界面,点击“查看详情”,进入农户经济档案录入修改界面,修改数据无法保存。
如下图:(2)客户存在有效授信时,在农户经济档案建立界面,点击“删除档案”,系统提示无法删除。
如下图:4、授信注销后,可以通过“删除”农户经济档案,重新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如下图:5、不录入农户经济档案,农户不能进行评级。
如下图:二、农户评级信管系统依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农户评级的相关规定和打分规则将农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级别,不同级别农户适用不同的贷款方式和信贷产品。
现进行农户评级,如下图:注意事项:1、原存量评级信息可以注销,系统不限制注销条件。
新评级信息只有授信注销后才能进行评级注销。
授信注销评级注销2、评级调整时,上调评级结果需要县联社信贷部经理审核;下调评级结果需要基层社主任审核。
审核时在“信用工程——个人客户评级调整”中操作:农户评级上调,如下图:农户评级下调如下图:3、只有优秀级别才能发放信用贷款;一般级别发放联保(互保)贷款时,必须录入抵押信息,才能提交审批;较差级别不能做贷款申请。
4、农户评级申请保存以后,不能修改。
如发生评级错误,只能审批“同意”后再进行评级注销后,再重新评级;或审批“否决”后再重新评级。
三、农户额度测算额度测算是对农户综合偿还能力的确定,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担保情况、信用情况等项目,额度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资产各分项×系数-负债各分项×系数-担保各分项×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授信申请时此授信额度数值即为基础授信额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631dd684254b35eefd3471.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
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
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
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
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a9d56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42.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监管评级主要指标真实性检查的方法和步骤讲解
![监管评级主要指标真实性检查的方法和步骤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7e6f0927f78a6529647d53c5.png)
次级贷款迁徙率: 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
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可疑贷款迁徙率:
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 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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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质量相关指标的真实性
涉及的相关指标: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15
(三)盈利状况相关指标的真实性
涉及的相关指标:
➢ 资产利润率 税后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 资本利润率 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余额×100%
16
➢ 成本收入比率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净收入 ×100%
营业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净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
151544要对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要对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贷款行及其对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关联交易业集中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关联交易程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信用风险管理程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健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等其管理状况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等定性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指标的真实状况
授信集中度: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
×100%
11
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cf0e73a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7c.png)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简介本文档旨在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提供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通过使用这些标准,监管机构可以对农村信用社的运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其健康发展。
定量评价标准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我们可以计算出其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越高,证明农村信用社有足够的资本储备应对风险。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是评估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
高不良贷款率意味着农村信用社可能存在较高的贷款违约风险。
通过监测不良贷款率的变化,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
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评估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通过分析农村信用社的净收益、净利润率和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可以了解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流动性流动性是评估农村信用社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农村信用社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支付存款者的需求,以免发生流动性风险。
定性评价标准风险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制度是评估其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因素。
监管机构应审核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评估农村信用社运营合规性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应评估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审计、风险管理、内部审查等方面,以确保其合规性和规范运营。
业务发展能力业务发展能力是评估农村信用社增长潜力和竞争力的关键指标。
监管机构应评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规模、分支机构网络、产品创新和市场份额等方面,以评估其业务发展能力。
结论通过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监管机构可以全面评估农村信用社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些评价标准对于保障农村信用社的稳健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的简要介绍。
希望本文档能为相关方提供参考,实现有效的监管评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解读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0c5d1d9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5f.png)
四、监管职责
(一)监管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二)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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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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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总则 2、监督管理职责 3、监督管理措施 4、法律责任 5、执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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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指引》与现行规章的关系。银监会成立以来,相 继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 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 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指 引。《指引》在与这些监管指引的关系上,既保持一 致,又有明显区别,是全面与专项的关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参考和 借鉴的风险管理目标模式,但是这一框架主要适用于 大中型商业银行。
考虑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 《指引》搭建了向新资本协议之间的桥梁,考虑到农 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对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作了归 纳。在《指引》的部分条款中,也鼓励农村中小金融 机构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方法改进风险管理 水平,这有助于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管理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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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 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 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 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f036fe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d3.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06•【文号】银监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为了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即日起终止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的金融监管,全面、客观地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强金融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能力,促进其健康稳定地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定量指标的监测和监管者的定性判断来综合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方法和过程,以实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83b08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8.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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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科学划分和评估信贷资产风险,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对其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第三条信贷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应收款项。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担保方式以及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系统中建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各级别的风险容忍度和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章五级分类方法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结合各项风险指标,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级别。
第七条正常类: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
第八条关注类:借款人存在一定还款风险,但尚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需要加强风险监控。
第九条次级类: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行为,但还具备部分偿还能力。
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兑付,但风险较高。
第十条可疑类:借款人严重违约,逾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违约风险较大。
第十一条损失类:借款人无法归还本息,无法获得兑付的风险极高。
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五级分类:(二)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等。
(三)担保方式:贷款是否有担保和担保价值的高低。
(四)担保人信用状况: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根据以上分类依据和其他相关因素,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
第四章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根据各级别的风险容忍度,计提和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
第十五条正常类和关注类在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时,采用静态加权法进行计提和核销。
第十六条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在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时,采取动态加权法进行计提和核销。
内部评级法与农信社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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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评级法与农信社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摘要现行五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农村信用社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创设的IRJ3法,建立一套适合其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是解决不良资产、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贷款五级分类;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识别与控制贷款风险,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关键。
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分类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是国际公认的对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做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作为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全面推行五级分类与四级分类双线运行的制度。
银监会下决心在农信社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是为了摸清农信社的风险家底,为按市场化、商业化取向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做准备。
五级分类管理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它并不能充分满足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的需要,借鉴、开发和使用《新巴塞尔协议》所涉及的内部评级法(简称IRB法)才是有利于自身持续发展的正确选择。
一五级分类与内部评级法管理的差异(一)五级分类标准模糊。
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的叙述来看。
分类标准不够严谨,五个类别间缺乏明显的区别,而且核心定义中“一些,较大、极少”等模糊语言过多。
由于分类不明确,必然在实际工作中带来随意性。
比如,五级分类对正常类贷款仅划分为正常和关注级,通常贷款余额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
内部评级法则要求经营者对正常贷款至少有6-9个等级划分,并且风险暴露在各等级间应有一定分布,小会出现风险暴露在某一等级过度集中的情况。
(二)五级分类过度依赖主观判断。
农村信用社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主观建立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风险级别。
定量分析的多少决定贷款分类体系的先进性,主观判断的比重相对要小。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9eaad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8.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1•【文号】银监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社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社评级指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对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和方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存在较多人为因素。
各银监局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监管评级结果客观、准确,避免出现评级尺度掌握不一和评级结果缺乏可比性的现象。
二、为保证监管评级工作质量,《信用社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
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评级工作。
三、各银监局除按照《信用社评级指引》要求做好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外,还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对县、乡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银监局要督促、指导银监分局在做好以县为单位评级的基础上,还要对每个法人机构进行评级,以便进一步掌握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
四、各银监局及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滥用和误用。
五、各银监局要认真做好2007年监管评级信息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实施时间、软件使用等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银监局要严格执行《信用社评级指引》,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及时将《信用社评级指引》转发至银监分局。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级要素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依据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
监管评级自评估工作报告
![监管评级自评估工作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d0f3ada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4c.png)
监管评级自评估工作报告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监管评级自评估工作。
在监管评级报告和风险提示基础上,对部分支行进行了评级,其中1家被评定为 A,2家被评为 B,6家被评定为 C。
现将工作报告如下:2019年12月28日我联社召开年度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了《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9年度监管部门评价体系实施方案》等文件。
根据本次机构评级的要求和程序,对所辖12个法人机构(含分设的支行)和1个分公司进行自评估。
一、总体情况我联社始终把服务县域经济作为第一要务,坚持“支农支小、服务三农”的服务宗旨,积极支持全县经济建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联社各项存款余额25,036.7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5,938.99万元,各项存款利率均执行基准利率,贷款不良率0.52%,不良贷款率1.35%。
各项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严格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信贷管理按照“三查三审”的原则执行;贷后管理严格执行“一贷一查”的要求;业务规范开展;风险防控到位。
(一)业务发展情况2019年,我联社把服务县域经济作为第一要务,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大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县域经济建设。
2019年共发放贷款60,734万元,发放各项存款15,873.79万元。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均以年初的计划为主。
我行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稳健经营为前提,以支农支小、服务三农为宗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行及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实行贷款支持。
在做好业务发展的同时也把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的同时,为促进了业务健康发展,本联社一直保持高指标的运行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经济发展质量按照省联社关于机构评级考核要求,本联社对自身进行了各项指标的自评估,为上级行做出了贡献。
贷款不良率0.52%,不良贷款率1.35%(2014年末:0.52%,2017年末:1.3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1fa349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3f.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5•【文号】银监发[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银监会有效文件目录(2018)
![银监会有效文件目录(2018)](https://img.taocdn.com/s3/m/64e3be02a76e58fafab00332.png)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68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3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通〔2005〕4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15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5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56.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6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6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6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77.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81.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8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87.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8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9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95.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9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9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1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0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10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10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10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10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0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11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11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11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1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2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12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1〕20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1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12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3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131.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3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3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13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做好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9号)139.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14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148.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5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152.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1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1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15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15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158.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3〕39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16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1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内部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3〕44号)162.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1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16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16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1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16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169.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1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171.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172.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17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17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1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17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18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18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18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1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185.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186.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46号)18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1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6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51号)1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1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3号)1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19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19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195.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196.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197.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19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19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20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20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2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20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20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20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206.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7.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209.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2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21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21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银监办发[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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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贯彻实施方案银监办发[2010]110号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为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监发【2009】107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加快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现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几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得到逐步缓解,但经营机制未发生根本转变,已严重影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
为此银监会充分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参考COSO风险管理框架,紧密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发布了《指引》。
《指引》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它提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方法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管理机制建设框架,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考核问责、风险管理文化、监督与评价等六个方面。
按照《指引》的要求全面建设风险管理机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措施,是转变经营机制、向产权明晰和经营有特色的现化金融企业迈进的必经之路。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务必要认识到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切实依照《指引》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贯彻实施《指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强化组织推动为确保《指引》的顺利贯彻实施,省联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与各级监管部门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在3—5年内按照“梳理—规划—建设—提高”的路径,分类规划、梯次建设,实现全面建设风险管理机制的目标。
各省级联社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各业务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小组(委员会),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机制建设各项内容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定期召开(按月或至少两月)小组例会,进行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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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指引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一、依据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根本原那么、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可以建立一个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分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监管评级对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评价,可以系统地分析、识别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监管评级既是对被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依据,是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根本依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两级法人的以县辖为单位评级;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和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以法人为单位评级。
四、评级原那么实施监管评级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操作规程。
在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那么:一是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那么;二是定性指标的分值原那么上不应高于定量指标的原那么,即〔定性因素得分/相应的权重〕<〔定量指标得分/相应的权重〕。
;5.〔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头寸的能力。
六、评级结果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均以一级、二级、三级、四A级、四B级、五A级、五B级、六A级、六B级和六C级表示。
越大的数字说明越低的级别,级别越低表示越需要予以更多和更有力的监管关注。
〔一〕单项要素评级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各单项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 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二〕综合评级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5%、1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
加权汇总后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 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 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 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七、其他因素〔Others〕〔一〕市场风险状况;〔二〕信用社经营的外部环境;〔三〕前十名法人和自然人持股社员情况;〔四〕信用社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五〕信用社及其关系人受到行政处分、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六〕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的报道。
其他因素是指对信用社运行及风险变化可能产生重大积极与消极影响的其他事项。
监管评级人员可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特别是市场风险,在未纳入评级要素之前,监管评级人员可以从定量〔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定性〔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及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两个方面做出评价。
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信用社监管评级周期一般为一年,监管机构需在一个周期期满后,重新对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
对一家被评级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一般应在下一年度的四月末之前完成。
参与监管评级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标准的评级步骤和程序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信用社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拟,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信用社监管评级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一、收集信息〔一〕收集根底信息。
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在评级之前,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信用社的内、外部审计报告,信用社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信用社提交的年度经营方案、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信用社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信用社信息等。
〔二〕筛选和深入收集信息。
在收集根本信息的根底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信用社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信用社的高级管理层和信用社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信用社监管评级的根底,由信用社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需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一〕分析判断。
信用社主监管员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对评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要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
对于信用社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为不利于信用社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是否有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应视为不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信用社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初步确定评级结果。
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根底上,合理、准确判断信用社的风险状况,按照评价标准与评分原那么分别给出各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实际得分,再与该项因素的总分值相比求得一个得分率,以判定各因素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影响程度,在此根底上,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正向或负向调整。
评级结果由信用社主监管员提出。
主监管员要力求做到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能够准确反映信用社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复评是在信用社主监管员初评的根底上,由复评工作小组对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
复评工作小组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现场主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组成。
复评小组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如与主监管员初评意见不同,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分类。
四、审核审核工作由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所有被评级信用社主监管员、复评小组负责人〔牵头人〕以及资深的监管人员通过评级审核会议集体讨论进行。
评级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
在评级审核的根底上,由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对每个被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直接监管机构要将经负责人审定的评级结果连同主监管员的评级结果、复评意见在2月底之前一并上报银监局。
五、审查确定各银监局在收到直接监管机构上报的评级资料和结果后,应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全辖评级尺度统一。
审查工作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假设干名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资深监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共同完成。
审查的重点是各地对评级尺度的把握情况以及各直接监管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由于初评、复评和审核意见不一致而进行调整的评级工程和结果。
凡审查小组认为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直接监管机构作出解释。
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可责成直接监管机构作出调整。
如果直接监管机构坚持原评级结果,而审查小组认为确需对评级工程和结果进行调整的,由审查小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再对直接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审查工作完成后,各银监局应将审查意见、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审定的评级结果、复评调整的内容及有关情况在3月20日前一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会在收到各银监局上报的评级资料和评级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全国评级尺度统一、评级结果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银监会的审查工作由合作部审查小组负责。
审查的重点是各地对评级尺度的把握情况以及各省银监局对各直接监管机构审核确定的评级工程和结果进行调整的内容。
对于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合作部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报会领导确定。
银监会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须在收到上报的评级资料和结果后一个月内反应各省银监局。
六、评级结果反应各银监局在收到银监会反应的最终评级结果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反应直接监管机构。
〔一〕直接监管机构向被评级信用社通报监管评级结果。
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局反应的对被评级信用社评级结果意见后,将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书面形式向被评级信用社的理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必要时一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信用社对综合评级结果的处理。
信用社对监管机构通报的综合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