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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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号】津金监规范〔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
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与负面事项减分相结合;
(二)定量指标主要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信息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
(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情况,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和检查等。
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控制等。
(二)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情况和质量、业务比重权重情况等。
(三)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监管配合、行业自律、监管指标、经营场所、员工培训、投诉争议情况等。
(四)调整项目
(五)禁止性项目
第七条市金融局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实际结合监管服务政策变化情况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印发分行业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
第八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监管评级具体工作。监管工作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开展监管评级过程中,应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根据本指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以促进公司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自评结果可以作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参考。公司自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并充分结合掌握的监管信息、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全面收集公司相关情况。对于采集的公司信息在数量和
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采集评级信息。
第十一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组织全部评级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应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
第十二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状况,填制完成相关评级工作底稿,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结果。对于同一评价要点在不同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以确保初评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初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完成初评后,应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并连同评级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条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符合规定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十五条市金融局复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金融工作部门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市金融局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市金融局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应及时反馈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及时通过会谈、监管会议、提出监管意见等途径通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一并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