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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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津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2]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推动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尽快建成依法自主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
主要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
工作重点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努力搞好管理和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召集,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是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运行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措施,以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考核制度。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营规模、利润、资产质量等。
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一是,以本企业上一年度完成情况为基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市场状况,确定计划年度的考核指标;二是,以消化企业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确定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的指标;三是,以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达到先进目标的指标考核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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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津金融办[2010]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55号)各区县政府,滨海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特定目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市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特定目的公司整合暨投融资工作座谈会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全面加强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建立资金“借用管还”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公司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投融资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全面提升投融资能力和开发建设水平今年以来,为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经营与承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提出了规范整顿意见,出台了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进一步强化了信贷投放监测和流程管理。
审计署近期也将组织对各省市政府债务和投融资平台债务情况着手开展专项审计。
总体看,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与去年相比无论在规模控制、投放节奏、支持领域,还是在客户准入、审贷条件、贷后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货币信贷增量同比下降,增幅回落,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调整信贷结构、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效果逐步显现,这对于各特定目的公司扩大融资规模,完成项目建设开发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及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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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11.12.22【实施日期】2011.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2011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与稳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市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法人、分行(分公司)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日常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对金融机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实施日常管理遵循依法高效、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对金融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做好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金融规章和管理制度,结合天津市经济金融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加大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管理指导力度,做好监测评估和风险提示工作,提高非现场管理水平。
对经济金融领域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解决或反映金融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八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审核、办理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办相关业务或加入相关系统的申请等事宜。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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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津金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3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及《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为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两类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现场检查对象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津分支机构。
第三条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常规检查由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两类机构监管评级结果安排相应检查频次,确保检查工作及时全面。
专项检查由市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对象注册地区金融办参加。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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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概念及准入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承接。
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其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900d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40.png)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天津辖区各金融机构:为建立健全我市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2017年3月13日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提出天津市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一)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
完善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结合我市情况,研究探索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扩大天津市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指数评估结果应用范围,做好天津区域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相关工作。
定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和专题分析,每年组织主要法人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二)推动银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充分发挥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等自律机制作用,研究建立涵盖本外币业务的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津金监局〔2020〕8号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津金监局〔20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5451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1b.png)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正文:----------------------------------------------------------------------------------------------------------------------------------------------------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监规范〔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行业实际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有关要求(一)经营原则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强化内控管理,加大风险评估,审慎稳健经营,严格执行信息申报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投诉机制,履行社会责任。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1.内部控制。
公司须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设立合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应当设置内控管理部门及内控管理岗。
配备专职人员跟踪各项制度的运行及适用情况,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2.风险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科学合理对承租人进行分类,真实客观对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1eba5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3.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下同)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
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859d3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f.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各市管国有股东:经市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6月20日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管金融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由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规定所称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是指市管金融企业的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市管企业或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
当两家以上持股比例相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国有控股股东。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3a6aa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8b.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津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规范促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信息为个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法管理、健全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启发自觉、坚持自律,强化监管、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中介、金融交易、格式合同、登记等与信用相关的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自愿征信、强制征信,客观征信、审慎评级,资信登记、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第五条社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d12b46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95.png)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津药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3号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市药化审评查验中心:《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经我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药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制定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信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的药品生产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行政相对人生产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监督抽验的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药品信用信息是指评价行政相对人生产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五条药品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由药品审批、监管等部门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和路径要求进行归集。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市金融局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市金融局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574e2a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1b.png)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市金融局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津金监局〔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市金融局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现将《市金融局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8日市金融局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案卷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在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第三条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建立执法案卷,将行政检查、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执法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行政执法处室做好执法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一)检查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现场检查审批表、现场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组织自查报告材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责令整改通知书等;(二)法制审核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法律审核意见书等;(三)行政处罚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听证材料、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四)执行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缴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催缴材料、处罚缴款凭证、结案报告等;(五)其他应当归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df28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2.png)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
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cf25da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72.png)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行政执法,以及开展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执法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三)执法人员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事项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天津金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天津金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1c6bff3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5.png)
天津金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天津市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天津市制定了金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旨在加强金融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二、主要内容。
1.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加强金融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法治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3.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保护投资者权益。
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6.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三、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加强金融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加强对金融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法治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3.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加强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73fa50c40975f46527d3e19d.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6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7【实施日期】2013.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7日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市金融办)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中央明确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我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健全国家金融功能和完善全国金融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防范金融风险任重道远。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探索,是促进全市金融业特别是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一)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定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交易场所等新型金融业态进行监管。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是对我国现行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措施,是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9dd280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7c.png)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津金监局〔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市金融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各区金融局,各融资租赁公司:为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提升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有关规定,市金融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标准《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附件1)共分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项目五个部分,指标总分值100分。
得分为90(含)至100分的为A级(优秀),得分为80(含)至90分的为B级(良好),得分为70(含)至80分的为C级(中等),得分为60(含)至70分的为D级(较差),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E级(差)。
其中存在禁止性项目的,监管评级将不得高于D级或者直接评定为E级。
二、工作程序(一)融资租赁公司自评。
融资租赁公司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根据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填写《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评价表》(附件2)和《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信息表》(附件3),连同2020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一并于12月4日前报送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局;注册地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的,报送各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由各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汇总后报送滨海新区金融局。
(二)区金融局初评。
区金融局坚持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充分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以及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评,必要时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交其他材料,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评级结果汇总表(附件4)以及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材料报市金融局。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指引(试行)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指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0992da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58.png)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保障天津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聚焦天津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回应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对金融司法供给的需求,深化金融治理协同、服务实体经济、守住风险底线、保护中小投资者、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审判理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是指以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金创模型)为研究对象,由企业、高校、行业协会、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等共同参与,融合司法审判优势和产、学、研、监的实践及理论优势,通过听证会模式,对金创模型的法律关系、责任范围、交易风险等展开剖析和论证,并达成共识,最后以《听证意见书》方式向相关方作出反馈和导引的司法公共服务机制。
第三条听证组织由听证团和常务秘书组成。
听证团由七或九名听证员组成,由员额法官担任,负责接收金创模型提案,决定金创模型立项,调研金创模型情况,组织召开听证会,征询各界专业意见,最终出具《听证意见书》。
常务秘书负责执行听证组织的日常工作。
听证团设一名首席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团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提案发起人指向听证组织提交金创模型提案的有关组织机构,包括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本院及辖区法院。
专家辅助团由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和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部门组成,辅助听证团形成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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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津金监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与负面事项减分相结合;(二)定量指标主要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信息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情况,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和检查等。
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主要评价要点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控制等。
(二)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主要评价要点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情况和质量、业务比重权重情况等。
(三)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主要评价要点包括监管配合、行业自律、监管指标、经营场所、员工培训、投诉争议情况等。
(四)调整项目(五)禁止性项目第七条市金融局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实际结合监管服务政策变化情况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印发分行业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第八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监管评级具体工作。
监管工作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开展监管评级过程中,应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根据本指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以促进公司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自评结果可以作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参考。
公司自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并充分结合掌握的监管信息、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全面收集公司相关情况。
对于采集的公司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采集评级信息。
第十一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组织全部评级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应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
第十二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状况,填制完成相关评级工作底稿,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结果。
对于同一评价要点在不同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以确保初评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初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完成初评后,应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并连同评级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条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符合规定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十五条市金融局复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金融工作部门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市金融局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市金融局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应及时反馈各区金融工作部门。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及时通过会谈、监管会议、提出监管意见等途径通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收到监管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信息资料;逾期未反馈视为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结合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核。
如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报市金融局审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年度1月1日至评级日发生违规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在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监管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评级操作的,应根据经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当年评级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监管评级等级。
第二十条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分类标准第二十一条监管评级得分根据各评价要点得分的算术加和结果确定,并根据调整项目和禁止性项目进行调整,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记100分。
第二十二条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
其中:(一)得分为90分(含)至100分的,评级结果为A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健全,业务运行规范,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强;(二)得分为80分(含)至90分的,评级结果为B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基本健全,业务运行基本规范,能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三)得分为70分(含)至80分的,评级结果为C级,表示公司存在中等程度的弱项,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问题,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四)得分为60分(含)至70分的,评级结果为D级,表示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或不能完全落实监管要求,风险较大;(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评级结果为E级,表示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脱离监管或不能落实监管要求,风险极大。
第二十三条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不应高于D级:(一)严重违反营运资金来源等规定;(二)年度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期内未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五)存在不良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六)其他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凡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归为E级:(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等;(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三)报送虚假数据信息;(四)被公示为失信公司;(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五章评级结果运用——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可给予适量的监管关注,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检查(除有举报、投诉等情形外);(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以谈话等方式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规范整改,应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评价要点对应的公司有关情况;(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应给予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警示、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走访、检查;(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走访、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进一步监管措施;(五)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次数,必要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支持政策。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应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二)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在其合规经营达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政策,视情支持其开展业务创新;(三)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和E级的,限制或禁止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限制其变更事项,不享受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监管评级结果的披露遵循以下原则:(一)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将评级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评价信息跨部门、跨领域的共享应用;(二)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进行通报,也可以择机通过适当方式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三)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经市金融局同意后,可以将评级结果向区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四)接到评级通报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评级结果进行披露,严禁将评级结果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