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号】津金监规范〔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

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与负面事项减分相结合;

(二)定量指标主要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信息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

(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情况,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和检查等。

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控制等。

(二)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情况和质量、业务比重权重情况等。

(三)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监管配合、行业自律、监管指标、经营场所、员工培训、投诉争议情况等。

(四)调整项目

(五)禁止性项目

第七条市金融局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实际结合监管服务政策变化情况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印发分行业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

第八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监管评级具体工作。监管工作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开展监管评级过程中,应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根据本指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以促进公司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自评结果可以作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参考。公司自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并充分结合掌握的监管信息、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全面收集公司相关情况。对于采集的公司信息在数量和

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采集评级信息。

第十一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组织全部评级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应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

第十二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状况,填制完成相关评级工作底稿,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结果。对于同一评价要点在不同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以确保初评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初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完成初评后,应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并连同评级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条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符合规定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十五条市金融局复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金融工作部门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市金融局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市金融局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应及时反馈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及时通过会谈、监管会议、提出监管意见等途径通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收到监管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信息资料;逾期未反馈视为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结合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如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报市金融局审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年度1月1日至评级日发生违规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在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监管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评级操作的,应根据经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当年评级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监管评级等级。

第二十条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分类标准

第二十一条监管评级得分根据各评价要点得分的算术加和结果确定,并根据调整项目和禁止性项目进行调整,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记100分。

第二十二条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其中:

(一)得分为90分(含)至100分的,评级结果为A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健全,业务运行规范,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强;

(二)得分为80分(含)至90分的,评级结果为B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基本健全,业务运行基本规范,能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三)得分为70分(含)至80分的,评级结果为C级,表示公司存在中等程度的弱项,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问题,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四)得分为60分(含)至70分的,评级结果为D级,表示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或不能完全落实监管要求,风险较大;

(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评级结果为E级,表示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脱离监管或不能落实监管要求,风险极大。

第二十三条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不应高于D级:

(一)严重违反营运资金来源等规定;

(二)年度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期内未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存在不良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六)其他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凡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归为E级: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等;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报送虚假数据信息;

(四)被公示为失信公司;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五章评级结果运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五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可给予适量的监管关注,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检查(除有举报、投诉等情形外);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以谈话等方式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规范整改,应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评价要点对应的公司有关情况;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应给予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警示、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走访、检查;

(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走访、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进一步监管措施;

(五)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次数,必要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支持政策。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应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在其合规经营达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支持其

享受相关政府扶持政策,视情支持其开展业务创新;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和E级的,限制或禁止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限制其变更事项,不享受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监管评级结果的披露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将评级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评价信息跨部门、跨领域的共享应用;

(二)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进行通报,也可以择机通过适当方式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三)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经市金融局同意后,可以将评级结果向区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

(四)接到评级通报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评级结果进行披露,严禁将评级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照重新核定的监管评级结果执行分类监管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评级职责,不得接受被评级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人员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被评级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人员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现监管工作人员在评级与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监管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书面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通过本指引确定的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类监管和服务支持的主要依据,不代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任何形式的评价或保证。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号】津金监规范〔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

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与负面事项减分相结合; (二)定量指标主要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信息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 (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情况,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和检查等。 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主要评价要点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控制等。

2.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4修订)

2.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4修订)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在综合市场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将适时调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评价要素与标准。

第二章评级要素 第五条评级要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 第六条风险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资本管理情况以及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可评估、可控制、可化解。 第七条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及公司声誉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加强研究创新投入,提高直销能力,有效应对舆情管理,维护公司及行业形象和声誉,以确保公司及行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

第十一条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础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信托公司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辖属分局的评级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 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信 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 (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三)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津金监规范〔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工作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5号,见附件)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四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修改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可参照第十条相关规定开展:”。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举报投诉人或者移送机关。”中的“被调查人”修改为“当事人”。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修改为“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催告发出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修改为“……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 五、将附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诉讼时限由“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3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行政执法,以及开展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

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 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9.26 •【字号】津金监局〔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18个细则,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联系人:刘洁伟;联系电话:58980053) (此件主动公开)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 (三)指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交流培训、信息服务等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凡是区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督促公司合规经营。 (二)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及时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和情况报告。 (三)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交流培训、信息服务等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实施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津金监规范〔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概念及准入 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承接。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其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确保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到位,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以保障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稳健经营,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2: 《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弓I》《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前本市融资担保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市金融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职责,细化了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等各方面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我们启动《监管办法》制定的相关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梳理融资担保公司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借鉴其他省市出台的监管办法和操作细则,对比分析了设立条件、合

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指标内容,逐条逐款推敲,充分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监管办法》。同时书面征求了各有关单位、各区金融局、天津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局内各处室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并对《监管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贝k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65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等内容并对融资担保公司概念进行了阐释。 (二)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在设立方面,明确了注册资本、出资人资质等相关要求;在变更方面,对变更事项中的审批和备案分别进行了明确说明;在终止方面,对终止清算和行业退出作出了规定,细化了有关条件和具体程序。 (三)第三章经营规则。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严禁开展的活动、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担保风险集中度和资产比例等内容,并对融资担保公司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做了规定。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监管评级提出了明确要求。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 一、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各类企业和个人之 间的信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信用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可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合作、市场竞争等方面。因此,对信用行为 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意义 1.促进市场秩序。通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可以促进市场主体间 的诚信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降低交易风险。对信用不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可以减少 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3.规范行业发展。通过分类监管,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法规,提高行业发展的规范化水平。 三、分类标准

1.根据信用记录。根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将其 分为信用较好、一般、较差等不同等级。 2.根据行业特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信用问题和规范要求,可以 根据行业特点对信用进行分类监管。 3.根据信用行为。对于涉及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进行特殊分类监管。 四、监管措施 1.奖惩分明。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提升其市场竞 争力;对信用不良的实施惩罚,限制其相关活动。 2.配套服务。为信用较差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其改善信用状况。 3.公示透明。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让市场主体可以了解到信用信息。 五、监管机构 1.行政部门。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 相关政策和标准。

2.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可以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内的信用情况进 行监管,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3.第三方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提高 信用监管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六、案例分析 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近年来因为信用风险问题频发,相关部 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的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融资便利;对于信用较差的机构,会遭受 审查、处罚等后果。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 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总结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于促进市场秩序、降低交易风险、规范 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确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设立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及时报送、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报送内容 第五条公司治理相关事项: (一)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任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及股票质押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件; (四)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影响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外部风险相关事项: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流动性管理相关事项: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交易对手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第八条资产质量相关事项: (一)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造成10亿元以上损失的事件; (二)授信总额度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新发生单笔不良贷款或垫款超过5000万元或该笔贷款虽未调整为不良贷款,但客户已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关停、倒闭、法定代表人失联或逃逸、资金链断裂、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承担大额担保代偿责任、有重大影响诉讼案件、灾害事故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的事项。 第九条被处罚事项、案件及违法违规事件: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评级或收到金融监管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的不断壮大,信用评级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内的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制定一份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分级分类制度建立的背景 1.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市场主体繁多,信用状况复杂,信息不对称造成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信用评级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指标。 2.解决行业内不端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降低风险。 3.增强市场信任度,减少失信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南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透明,依法规范,服务市场主体。 2.分类科学合理,依据行业特性,兼顾政策建议和市场状况。 3.分级评定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实现信用分级与信用监管的无缝对接。

三、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确定信用评级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量化标准的信用评级指标,包括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合规程度等方面。 2.设置信用分级分类体系:依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将企业信用分为多个等级,如A级、B级、C级等,明确每个等级的信用范围和标准。 3.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4.监管运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监管部门与企业、社会协同作战,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效性和精准性。 5.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及时发现信用风险,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6.宣传宣传推广: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信用管理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四、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 1.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需要涉及多方合作,建议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加强行业组织的建设和规范。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 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27 •【字号】津金监局〔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 业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监规范〔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行业实际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有关要求

(一)经营原则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强化内控管理,加大风险评估,审慎稳健经营,严格执行信息申报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投诉机制,履行社会责任。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内部控制。公司须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设立合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应当设置内控管理部门及内控管理岗。配备专职人员跟踪各项制度的运行及适用情况,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2.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对承租人进行分类,真实客观对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三)业务规范 1.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变相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2.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3.不得在公司宣传及合同签署过程中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字样描述。 4.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5.在合同签署前或签署时应向承租人充分提示风险以保障其知情权。要主动告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两篇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两篇 篇一: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