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案例分析-资源税】资源税核算技巧
【案例分析-资源税】资源税核算技巧
【案例简介】
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
【案例分析】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60%×2≈1067(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67万元。
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温馨提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税务会计》第6章 资源税会计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 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从量计征资源税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资源税=应税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定额税率)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 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 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 200 000×(1+8%)÷(1-6%))=2 527 660(元) 应交资源税=2 527 660×6%=151 660(元)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2.原矿销售额与选矿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销售额的换算比、折算率一般上应通过原矿售价、选矿售价和选矿比计 算(市场法),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率计算(成本法) 。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销售选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应将选 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7 910 000÷(1+13%)×3.1×7.5%=1 627 500(元) 合计应交资源税=1 050 000+1 627 500=2 677 500(元)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例6-5】某省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6%。该省天原煤矿12月销售自 产原煤1万吨,每吨不含税价格700元;用自采原煤连续加工成洗选 煤500吨,当月销售3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900元,洗选煤折算率为 75%。应交资源税计算如下。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3.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
税务会计 第八章 资源税会计
第二节 资源税的计算
一、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原油、天然气、 煤炭、(稀土、钨、钼)等有色金属矿原 料)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其他)
应纳税额=应税产Βιβλιοθήκη 销售数量×适用定额税率二、计算举例
例1: 某油田11月份对外销售原油,确认销售额 300000元,假定适用税率为8%;该油田在生产 原油的同时也生产天然气,当月对外销售天然气 销售额为200000元,假定税率为7%。 应纳税额=300000×8%+200000×7%==38000元
(换例题)例2:天源煤矿12月份销售洗选煤 100 000吨,每吨售价900元。假定核定折算 率为80%,适用税率为7%,计算应缴纳的 资源税。
应纳税额=100000×900×80%×7%=5040000 元
例3:3月,某产盐企业以外购的液态盐3000吨 加工成固体盐600吨,以自产液态盐5000吨加工 成固态盐1000吨,当月共固态盐全部对外销售, 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已知液态盐每吨单位税 额2元、固态盐每吨单位税额15元。计算当月应 该缴纳的资源税。 应纳税额=1600×15-3000×2=18000元
举例:滨海盐场9月份以外购液体盐场20000吨 用于加工固体盐30000吨,支付价款10000000 元,增值税额1700000元,液体盐的单位税额为 10/吨。加工成30000吨固体盐全部对外销售, 取得销售收入16000000元,增值税额2720000 元,该盐场固体盐的单位税额为20元/吨。对该 盐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八章 资源税会计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 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 山、联合企业及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 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 产品。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一、资源税的定义和作用资源税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资源的征税,调节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资源税的征收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在资源开发中采取节约型、环保型、高效型的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2.1 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数量或者值额。
对于不同资源,计税依据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矿产资源,计税依据可以是矿产的产量或者销售额;对于水资源,计税依据可以是水量或者用水费用等。
2.2 税率资源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资源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
税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需求、资源开发成本等因素。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原则3.1 权责发生制原则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一旦发生了权益的转移或者有义务产生,就应该确认相应的收入和费用。
3.2 成本计量原则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成本计量原则,即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成本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计量,并及时计入相关账户。
3.3 连续性原则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应遵循连续性原则,即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应当作为一个连续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理,各个环节之间应当形成连贯的会计信息。
3.4 匹配原则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匹配原则,即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相匹配,确保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资源税的会计处理流程资源税的会计处理流程包括计税依据的确定、税费确认、会计凭证的录入和账务处理等多个环节。
4.1 计税依据的确定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需要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资源的特点和计税政策,确定相应的计税依据,并编制相应的计税依据报表。
4.2 税费确认根据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出应交纳的资源税费用,并确认相应的税费。
4.3 会计凭证的录入根据税费确认结果,编制相应的会计凭证,将资源税费用记账。
企业纳税会计其他地方各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②计提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0.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750.125
③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750.125
贷:银行存款
750.125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销售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 的会计核算: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例1〕 B煤矿12月份对外销售原煤3000吨,每 吨不含税销售价为120元,成本80元(该煤矿资源税 的单位税额为0.5元/吨)。
则该煤矿账务处理如下:
①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120)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0000×17%)61200
四、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例4〕 某盐场本月外购液体盐8万
吨用于加工固体盐,支付价款720万元,增 值税额122.40万元;本月销售固体盐12万 吨,不含税价款960万元。已知液体盐资源 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固体盐资源税单位税 额为25元/吨。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该盐场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28000
贷:待摊费用
28000
③每月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8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
*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例1〕 某市一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土地使 用证上载明,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情况为:中 心店占地面积为8200㎡,一分店为3600㎡,二 分店为5800㎡,企业仓库占地6300㎡,企业自 办托儿所占地360㎡,经税务机关确认,该企 业所占用土地分别适用市政府确定的以下税额: 中心店位于一等地段,年税额7元/㎡;一分店 和托儿所位于二等地段,年税额5元/㎡;二分 店位于三等地段,年税额4元/㎡;仓库位于五 等地段,年税额1元/㎡。另外,该市政府规定, 企业自办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处理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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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井 矿 盐 场 ( 厂 )
某年某 月 ( 核 定纳 税期限为
6 0
,
资 源 税 时 借记 银 行存 款 科 目 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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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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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月 ) 将 自产液体 井 矿 盐 对 外直接 销售
3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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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吨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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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液 体井 矿 盐 加 工成 固体盐 其 中
1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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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计 税 时 、应将 生 产 生 活 用煤与 销 售 原煤 分别 计
用 于 生产 燃 料的
、
吨 用 于生用 于采
。
,
算
以 便将应纳税 额 分
.
别记 入 有关帐 户
油 输 油 中 加 热 似 ,! 的 原 油
吨 其 余全 部 销售
该
32
新 增 值税暂 行 条 例 中规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销 项 税倾 允 许用 进 项
。 、 、 、 、 . 、 、 ,
因 此 今年 以 来 一 些
,
,
税 收 征管 人 员 在征收一般 纳税 人
增 值税 时就 仅 凭纳 税 人 所 取 得 的 抵扣 联便予 以 抵 扣 销项税倾 这样 做会让一 些 不 法 纳 税 人 有 空 可钻
, 。 ,
增 值 税 哲 行条 例第 十 条 明确 规定 有六种情况 的 购 进货 物或者 应 税 劳 务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倾中抵 扣
,
“
目税 额 明细 表 》 知 液 体盐 适 用 税 额
。
借
元 / 吨 固体 井 矿 盐 适 用 税额 为 1 2 元 /吨
( l ) 应纳 税 额的 计 算
【老会计经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
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
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5.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如有免税项目,减征比例按100%填报。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两部联合发布2014年最新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方案两部委解读:2014最新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政策方案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会有哪些创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
资源税会计【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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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确认
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分为原油、 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1)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 (2) 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实施 “级差调节”的原则。
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 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 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采用定额税率。
12
谢谢
13
【注】开采或生成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如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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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 在“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中核算。 (1) 企业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
(2)
纳税人直接向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目 纳税人以月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 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用煤量为课税数量 对连续加工前无法准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 加工产品的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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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会计
主讲人:刘丽华 邮箱:lihualiu75@
1
一 二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确认
三 四
资源税的计量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2
资源税概述
发展历程
(1) 198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正式征收 (2)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94税制改革 (3) 1994年1月8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实施细则》—94税制改革
税总解答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解答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梳理了《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解答》,从我国资源和资源税改革的概况、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资源税全面改革征管政策解读、水资源费改税和资源税改革文件资料汇编等5个方面,对此次资源税全面改革进行深入解读.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政策,本文节选了部分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问题予以刊登.问:为什么对原矿和精矿的计税价格要进行换算和折算?答: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换算为精矿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精矿,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缴纳资源税.具体来说: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对以销售原矿为主的铝土矿、磷矿、高岭土、石灰石等少数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原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以自采原矿加工成精矿销售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考虑到我国黄金企业多为销售金锭,将金矿计税依据调整为金锭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金原矿或金精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其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征.需要指出的是,征税对象规定为精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原矿的情况,则不必确定换算比;其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精矿的情形,则不必确定折算率.问:如何确定和使用换算比?答: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换算比.换算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精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可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精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为精矿中某有用组分的质量占入选原矿中该有用组分质量的百分比.本地区如缺乏原矿与精矿等售价比较数据,可实行跨省协作加以解决.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换算比:换算比=精矿平均销售额÷(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上式中”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上式中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问:金矿资源税的换算比如何计算?答:金矿是本次改革唯一以冶炼产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其计税依据的换算也有别于按精矿作为征税对象的矿种.其换算比市场法计算公式为:金锭销售额=金精矿或金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金锭单位售价÷(金精矿或金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其成本法计算公式为:换算比=金锭单位售价÷(金锭单位售价-金精矿或金原矿加工为金锭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或原矿数量÷金锭数量问: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原矿和精矿数量如何换算?答:改革后仍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如果征税对象为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的,应当将精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原矿的销售数量;如果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的,应当将原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精矿的销售数量.具体换算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问:如何确定和使用折算率?答: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如果销售精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折算率.折算率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即: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其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折算率=(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精矿单位售价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如果本地区原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折算率:折算率=(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精矿平均销售额×100%上式中”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上式中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问:改革对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调整,有何考虑?答:此次改革对纳税环节统一规定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自用也称视同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明确规定: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以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粗金、标准金锭的,在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金精矿、粗金、标准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以应税产品(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原矿、金精矿、粗金、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等)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与原资源税规定的纳税环节比较,此次改革对多数矿产品是将原来征税范围中用于洗选加工的自采原矿调整为以未税原矿经洗选加工的精矿(金锭),相应将纳税环节后移至精矿(金锭)的销售环节.后移原矿加工精矿的纳税环节,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有利于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有利于改善环境和生态.以铁矿为例,改革后在以下7种生产经营环节中,有6种环节均需缴纳资源税: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将铁原矿换算为铁精矿纳税;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精矿,唯此环节不缴纳资源税;3.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后对外销售,在铁精矿销售时缴税;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原矿纳税;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精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精矿纳税;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铁原矿纳税;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精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精矿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后移纳税环节,资源税纳税地点仍未变更,仍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地和盐的生产地.后移纳税环节,对矿产品和盐的征税范围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只是调整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问:改革在新旧税制衔接上有哪些规定?有何考虑?答:此次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应以2016年7月1日为改革后资源税新税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改革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此次改革将多数矿种的征税对象由原矿调整为精矿,因此,2016年7月1日前已在原矿移送加工精矿环节按从量定额税率缴纳了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根据改革后新税制的规定则需要按精矿从价计征资源税(后移了纳税环节),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计征资源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本次改革明确规定: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同样道理,由于原矿计税数量中包括了提取精矿或有用组份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因此,改革规定: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问:水资源税的计征办法与矿产资源税有何异同?有何考虑?答:考虑到水有别于一般的矿产品,一些自备取用水户尚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网范围,无法确定价格,因此,水资源费改税后,宜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这与大多数矿产品的从价计征方法是不相同的.问:粘土、砂石税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粘土、砂石税目,指日常建筑用粘土、砂石,包含建筑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石.这类资源的特点是,分布较广、使用量大、价值不高.考虑该行业的特点,为方便征管,改革规定,粘土、砂石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按从量定额计征,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属于铝土矿税目,不属于粘土、砂石.本次改革规定,铝土矿按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3%~9%.问:改革后的盐税目包括哪些?答:此次改革,盐主要有两类4个税目.一类是矿盐,即非金属矿税目下的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3个税目;一类是海盐,即海水晒制的盐.海盐仅指引入海水晒制的盐,其不属于矿产资源,特点是资源丰富,晒制人力成本较高,利润率低,因此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税目,并规定了较低的税率.以上4个税目都以氯化钠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氯化钠初级产品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此外,此次在河北开征水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不包括海水.重大政策利好,有助于企业轻装上阵,促进其转型升级.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资源税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消耗所征收的税费。
它是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在资源型国家尤其重要。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其他税费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面将分别探讨。
一、资源税的认定1. 资源税的基本情况资源税是指国家对挖掘、采集、利用矿产资源等行为所征收的税费,是资源利用的缴费者向国家奉献的一种财政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矿山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具体征税标准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开采方式而有所不同。
2. 资源税的计算和认定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征税额 = 采矿量/开采量× 单位税额其中,采矿量为期间内实际采矿量,开采量为计划的采矿量,单位税额根据国家规定的资源税率确定。
要认定是否应计入资源税,需要判断该项费用是否属于征税对象。
同时,应该根据实际采矿量和计划开采量,按照资源税率进行计算,从而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1. 计提资源税企业应当按照采矿计划和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年度应缴纳的资源税金额,形成资源税负债。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资源税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2. 支付资源税为了遵守税收法规和规定,企业必须按时缴纳资源税,否则将会面临罚款或者注销等惩罚。
当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时,将资源税负债减少,同时将真实的资源税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3. 对资源税的披露为了满足各种主体的信息需求,企业需要在财务年度报告中对资源税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注释中清晰揭示其资源税支付情况、计提情况以及缴纳时间等信息。
总之,企业在应对资源税时,需要遵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同时充分认识资源税的特点,服从规划,合理计提和支付资源税,并在财务年度报告中积极披露相关信息。
这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职责,也是企业维护长期发展的必要措施。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业务概述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2、减征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1)业务概述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1号)3、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1)业务概述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自2006年1月1日,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财税[1996]82号;财税[2005]168号)(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6〕财税字8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4、减征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1)业务概述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税[2002]17号)(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5、对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1)业务概述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资源税案例分析讲解
第九章 资源税法
BE0905 15 陈瑛
例1: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8万吨(单位税额8元 /吨),其中销售6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1万吨,待销售1万吨,当月在开采过程中还 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1千万立方米(单位税 额8元/千立方米)。请计算该油田10月份应 纳资源税税额。
解:(1)原油应纳税额=6*8=48(万元)
(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解析: (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20 000吨×16元/吨×40%+2 000吨×2元/吨+1 000吨×3元/吨+3 000吨×3元/吨 =144 000(元) (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 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他们的总量为2.3 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 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 纳的资源税额为: 23 000吨×16元/吨 +3 000×3元/吨=377 000 (元)
减税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某油田当年销售原油70万吨,油田自用5万 吨,另有2万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理 油井。已知该油田适用的税额为每吨15元, 则该油田当年应纳资源税额为: 解:应纳资源税=(70+5)15=1125(元)
盐
①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 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 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 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 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非生产 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财税实务:什么是资源税?其征税范围有哪些,怎样核算?
什么是资源税?其征税范围有哪些,怎样核算?问:什么是资源税?其征税范围有哪些,怎样核算?答: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体现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确认时间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按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和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
(1)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时,为收到货款或收到收款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将应税产品移送自用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计量应交资源税税额,应按照应税资源的数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其中应税资源数量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为销售数量;企业自用的,为自用数量。
资源税的税率为定额幅度税率,并根据税目不同,分为8类,其中:原油为8~30元/吨,天然气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为0.5~20元/吨或千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为2~30元/吨,有色金属矿为0.4~30元/吨,固体盐为10~60元/吨,液体盐为2~10元/吨。
应交资源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交资源税一课税数量×适用定额税率(三)资源税的记录(1)账户设置。
企业对于所缴纳的资源税,应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或作为支出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或作为成本计入”物资采购”、”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账户。
同时,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账户,以反映企业资源税的计缴情况。
【专业文档】资源税筹划案例.doc
资源税筹划案例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资源税实行级差调节、从量征收。
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进行。
(一)分别核算矿产品可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征免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真正做到“该上的税一点不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不交”。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本环节的筹划目的便达到了。
对兼营行为分开核算的例子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列举过,这里不再赘述。
(二)按“折算比”纳税有技巧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在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
这种情况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即纳税人可预先测算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无需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省不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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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例1]某油田1994年2月缴纳资源税15000000元。
3月份生产原油1200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000千立方米。
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
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
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
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000000×1/3=5000000元
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时:
1.原油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