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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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HT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HT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 年月日签订: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H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销售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甲方合法开发建设之项目,坐落于,具体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

至 ;北至。

该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该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在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本协议约定销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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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房屋(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房屋”),并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酬金;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以甲方名义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并按本协议之约定取得销售酬金。本协议所称“销售”均含“预售”。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委

托第三方销售或自行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

第三条销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该项目中的以下房屋:

1、独栋别墅可售面积平方米,共计栋;

2、连排别墅可售面积平方米,共计套;

上述房屋的明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房屋开发建设计划与建设标准

1、本协议项下房屋开发建设计划详见附件二。

2、本协议项下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档的要求。

3、本协议项下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不低于附件三所载标准。

第五条销售期限

若甲方一次性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的期限为个月,自项目具备以下开盘销售条件后双方书面确认的开盘日期起算:

1、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具备银行按揭放款条件;

3、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标准交付售楼处与样板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若甲方分批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从第一批房屋开始,每批房屋的销售期限均为个月,第一批房屋的销售期限自具备上款约定的开盘销售条件后双方书面确认的开盘日期起算,从第二批开始每批房屋的销售期限自甲方取得该批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双方书面确认的开盘日期起算: 第六条销售基价

1、乙方以下述销售基价为基准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

(1) 地上住宅: 元/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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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2) 。

2、上述销售基价不因房屋楼层、位置、朝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动。乙方有权以销售基价为基准,自主决定每套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但乙方以低于销售基价的价格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的,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销售任务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内的总销售任务额为万元(按可售建筑面积×

销售基价×95%计取)。

2、若甲方一次性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乙方分个结算

期完成上述销售任务,每个结算期的起止时间与每个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详见下表: 当期任务额累计任务额结算期结算期起止时间 (万元) (万元)

第1个结算期开盘日至第50日

第2个结算期第51天至第80日

第3个结算期第81天至第110日

第4个结算期第111天至第140日

第5个结算期第141天至第170日

第6个结算期第171天至第200日

第7个结算期第201天至第230日

第8个结算期第231天至第260日

第9个结算期第261天至第290日

第10个结算期第291天至第320日

第11个结算期第321天至第350日

第12个结算期第351天至第日

若甲方分批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双方以每30日为一

个结算期,按下述公式核算确认各批次房屋各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各结算期内的

销售任务的累计金额即为本协议项下各结算期内乙方应完成的当期销售任务。某

批次房屋各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某批次房屋可售建筑面积×销售基价×95%?结算

期数

3、任一结算期,乙方实际销售房屋的成交金额(以下简称“当期实际销售金额”)大于当期任务额时,该超额完成的销售金额视为提前完成后续结算期的销售金额。

4、任一结算期,乙方实际累计销售房屋的成交总金额(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小于累计任务额时,乙方应自该结算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销售基价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使当期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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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到当期累计任务额。

5、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届满,乙方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小于总销售任务额时,乙方应在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销售基价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使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达到总销售任务额。销售期限届满后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可直接抵作购房款。

第八条销售完成标准

购房者与甲方就本协定项下某套房屋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房款(该“支付”指购房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或存入相应的金额;该“首付房款”不低于银行按揭贷款所要求的最低首付房款金额;若甲方有首付房款优惠政策时,以甲方优惠后的最低首付房款金额为准),即视为乙方销售完该套房屋(该套房屋的销售时间以首付房款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到帐的日期为准),甲方即应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核算该套房屋应计取的销售酬金。

甲方是唯一有资格接受房款的主体,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只有甲方有权接受购房者支付的房款,乙方应当告知购房者直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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