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最新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文件大交大发[2008]135号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内各相关单位:现将《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审查入学资格和体检)。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籍学生每学期于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各学院在开学后两天内将注册情况报送教务处。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
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六年。
在校时间超过四年者,需按规定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九条课程修读(一)必修课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各门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课原则学生应以培养方案安排为依据,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读课程、选修时间及顺序。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完先修课程,取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
(三)选修课修读办法1.各类选修课修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所在专业要求的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2.学校于每学期第八周左右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各专业拟开设的选修课程,并向全校公布,以供学生选课。
3.学生预选课程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参加选课的咨询活动,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
4.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中途不得更改。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9级(含编入2009级的在校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经体检复查,发现新生患有不符合入学标准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暂缓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必须先注册,才能参加选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
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
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
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
第十条课程设置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
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品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从严治校,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思想教育,优化办学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四条新生须持上海外国语大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业、创造)、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 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
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须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
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66学分,医学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260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
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 引言 • 学分制概述 • 学籍管理基本规定 • 选课、重修及免修管理 • 学籍异动处理办法 • 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 • 附则与解释权归属
CHAPTER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推进学分制改革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 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学分制意义
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 个性发展;
有利于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进程,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 国际竞争力。
CHAPTER 03
学籍管理基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新生入学
新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时报到者,需向学校请假。
申请流程
2. 学院审核学生的学分完成情况,并将审核结果报教 务处。 4.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结业典礼,领取结业证书。
肄业条件及申请流程
肄业条件:学生因个人原因中断学业,且已修 满一年以上学分,可申请肄业。
01
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肄业申请及相关证 明材料。
03
02
申请流程
04
2. 学院审核学生的肄业资格,并将审核结 果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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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学生应合理安排学习进度,确保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选课程的修
读。
重修课程申请流程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 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 课程申请,并填写相 关表格。
学生按照重修安排参 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成绩合格后获得相应 学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业、创造)、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
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须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
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66学分,医学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260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
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变动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材料的收取和管理:学校应当及时收取学生的入学报名材料,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毕业证书等。
2. 学籍信息的登记和更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规定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学校规定的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学校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4. 学籍证明的开具:学生在需要证明自己学籍的情况下,可以向学校申请开具学籍证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学生的学籍证明。
5. 学籍管理的信息保密: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向外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6. 学籍管理的违规处理: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学等,学校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监督。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学生指的是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是全日制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一种身份证明和管理手段,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籍管理是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全日制学生进行注册、报到、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毕业等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立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课程、热爱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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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
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亲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和保持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
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
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
总评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百分制绩点五级制绩点
90-100 4.0 优秀 4
86-89 3.7
良好 3.3 83-85 3.3
80-82 3.2
76-79 2.7
中等 2.3 73-75 2.3
70-72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