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理规定》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转换,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明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新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同时,要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指导文件和解答疑惑,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衔接。
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新旧会计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信息畅通,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要做好过渡期工作。
在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阶段,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做好过渡凭证的归档和保存工作,以备日后审计和查阅。
综上所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指南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新旧衔接指南(可编辑).doc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新旧衔接指南(可编辑)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年月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年月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年上半年度(-月)会计报表。
自年月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年月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年月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年月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于2011年4月6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115号印发。
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会计报表新旧衔接5部分。
财政部通知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1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1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1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展开财政部通知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1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1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1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展开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印发《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卫生部文号:财会字[1998]65号发布日期:1999-1-12执行日期:1999-1-12生效日期:2003-1-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卫生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附件: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
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1)
附件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解决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不论其是否涉及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3. 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定义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会计制度之前,存在的对旧会计制度的核算数据的处理和利用问题。
4. 处理原则本规定的处理原则如下:4.1 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2 依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3 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可以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如调整、折旧和摊销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记录和正确分配。
5. 处理流程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流程如下:5.1 正式启动处理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目标和流程,并正式启动处理程序。
5.2 制定衔接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旧会计制度衔接方案,明确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衔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3 数据核对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数据核对和调整,确保历史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核对和调整时,应当重点关注与新会计制度有关的核算项目和业务,如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款项等。
5.4 录入并审批经过数据核对和调整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5 监控和评估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持续改进会计工作。
6. 相关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相关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导语: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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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例6】2010年12月31日,某医院盘查出院病人欠费和医保欠费期末
余额,发现已超过三年以上的出院病人欠费1,000,000元,医保 欠费3,000,000元,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进行的会计处
理如下:
借:事业基金 贷: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 应收医疗款—医保欠费 4,000,000 1,000,000 3,000,000
二、资产负债全面清查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金来源及折旧年限核查
在执行新制度前,医院应对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
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以下以专用设备为例,医院应设置专
用设备核查表。
某医院专用设备核查明细表 2011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元
【例】2011年12月31日,某医院“药品”科目借方余额为 37,068,411元,其中“西药库”明细科目余额24,176,954元, “门 诊西药房”明细科目余额2,674,845元,“住院西药房”明细科目余 额9,344,305元 .“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方余额为5,464,761元, 全为西药。 2012年1月1日,结转“库存物资”科目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物资—药品—药库—西药库(新) 24,176,954 库存物资—药品—药房—门诊西药房(新) 2,674,845 库存物资—药品—药房—住院西药房(新) 9,344,305 贷:药品—药库—西药库(旧) 24,176,954 药品—药房—门诊西药房(旧) 2,674,845 药品—药房—住院西药房(旧) 9,344,305
西药库药品成本(进价)= 西药库余额(售价)×(1-西药差价率)
门诊西药房药品成本(进价)= 门诊西药房余额(售价)×(1-西药差价率) 住院西药房药品成本(进价)= 住院西药房余额(售价)×(1-西药差价率) 草药库药品成本(进价)= 草药库余额(售价)×(1-草药差价率) 门诊草药房药品成本(进价)= 门诊草药房余额(售价)×(1-草药差价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适应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的要求,本机构决议对原有的旧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新会计制度。
但在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确保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特订立本规定。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机构下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衔接准备工作1.机构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旧制度衔接培训,确保人员熟识新旧制度的差别和处理方法。
2.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认真的衔接工作方案,明确衔接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人。
四、新旧制度衔接原则1.连续性原则: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连续性,避开遗漏或重复记录。
2.准确性原则:衔接过程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开错误或失实记录。
五、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具体操作1.财务核算衔接:从旧会计制度过渡到新会计制度,应确保财务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如下:–对旧会计制度进行清理,核对账簿和凭证间的全都性。
–依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和更改旧会计制度中的项目和科目。
–在新会计制度下,建立新的账簿和凭证,将旧会计制度中的数据转移至新账簿中,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进行新旧制度间的对账核对,确保各项数据的全都性。
2.财务报表衔接:确保新旧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如下:–依据新会计制度要求,重新设计和编制财务报表。
–对旧会计制度中的数据进行调整和更改,以符合新财务报表的要求。
–进行新旧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全都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调整矫正。
3.资产管理衔接:确保新旧资产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操作如下:–对旧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理,核对资产目录和资产台账的准确性。
–重新设计和编制新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与新会计制度相适应。
–将旧资产台账中的数据转移至新资产台账中,确保资产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与掌控1.机构财务部门负责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控,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2: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2“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了“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科目.“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下“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3“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出租资产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4“预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和“预付账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5“库存物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医院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将原账“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金额,转入新账“工程物资”科目;将剩余余额,按照医院库存物品的类别如药品、卫生材料等,分别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6“在加工物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在加工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在加工物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7“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的股权投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的债券投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8“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9“累计摊销”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10“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医院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2.负债类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2“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无力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因无力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3“应缴款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财政款项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4“预收医疗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5“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6“应付福利费”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7“应交税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8“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9“预提费用”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原账“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了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转账时,医院应当将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10“长期借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3.净资产类1“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2“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3“待冲基金”科目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待冲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原账的“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和“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内容.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部分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基本支出结转部分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将原账的“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5“结余分配”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年末应当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原账“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借方.6“本期结余”科目由于原账的“本期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4.收入类、费用类由于原账中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医院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医院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受托代理资产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2.盘盈资产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3.预计负债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医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医院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1.调整坏账准备新制度要求对医院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科目扣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后的余额,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对比原账“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进行调整.补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回多提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医院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3.补提折旧医院应当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补充规定提供的折旧年限计算补提一个月折旧,按照由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由科教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其他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医院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医院应当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余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五“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六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医院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医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医院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医院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医院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五、其他事项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医院,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医院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医院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附表3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四、预算结余类。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财务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改革,我国于近年来对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然而,在实施新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成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衔接原则、衔接步骤和衔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1.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财务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医疗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2.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改革,有利于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医院的经济实力。
3.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院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原则1.统一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确保新旧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核算方法、财务报告等方面保持一致,避免出现重复核算、漏项等问题。
2.可比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确保新旧会计数据具有可比性,便于医院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决策。
3.稳健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确保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符合稳健性原则。
4.谨慎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和披露。
四、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步骤1.成立衔接工作小组医院应成立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衔接工作小组,负责衔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学习新会计制度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新会计制度,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3.梳理旧会计制度对医院现有的会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找出与新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制定相应的衔接方案。
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 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8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转换时,应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记入新账。 1、资产类 (1)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 借: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讲解
内容提要
一、新旧制度衔接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将基建数据并入“大账”(初始并账) 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二、定期并账(每月末并账)
一、新旧制度衔接
(一)衔接总要求
1、时间要求
2014年1月1日起
“基建借款”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 投资借款、其他借款。
如果没有基建借款 待偿债净资产= 并入大账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数额 方向相反
2.收入、支出类
“大账”科目
基建账科目
四、收入类
行
政
财政拨款收入
基建拨单 位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属 于同级“ 大财政拨款的部分)
基建拨账 ”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属
基建账科目
基建拨款(余额中属同级财政拨款 结转的部分) 17 财政拨款结转 留成收入(余额中属同级财政拨款 结转的部分)
18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处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医疗制度改革的推进,医院会计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升级。
在医院会计制度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衔接问题。
为了确保医院会计制度的顺利过渡,本文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二、衔接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1. 会计政策的衔接在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会计政策的衔接是首要问题。
医院应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对旧制度中的会计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
具体操作包括:- 比对新旧制度的会计政策,发现差异并进行记录;- 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旧制度的会计政策;- 如有需要,制定调整方案,确保新旧会计政策的衔接。
2. 财务报表的衔接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财务报表的衔接是关键环节。
医院应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包括:- 对比新旧制度的财务报表要求,确定差异并进行记录;- 分析差异的影响,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在过渡期内,同时按照新旧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对比分析;- 如有需要,调整旧制度的财务报表,确保与新制度的衔接。
3. 会计档案的衔接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会计档案的衔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医院应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操作包括:- 对比新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要求,确定差异并进行记录;- 制定会计档案的转换方案,确保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能够顺利衔接到新制度;- 对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在新制度下,建立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4. 人员培训和沟通为了确保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衔接顺利进行,医院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沟通工作。
具体操作包括:- 组织培训班,培训医院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使其熟悉新制度的要求;-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或邮箱,方便员工提问和反馈意见。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
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调账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
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
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衔接的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研究
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衔接的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研究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医院作为公共管理单位,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自身的会计制度,以适应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
但是在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注意事项和特殊问题两个方面来探讨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一、注意事项1. 熟悉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之前,首先需要对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熟悉。
只有了解了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医院才能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改进自身的会计制度,确保符合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
2. 落实会计主体责任医院内部各个部门需要严格落实会计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会计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只有各个部门都能够主动承担会计主体责任,才能确保医院会计制度的执行效果。
3.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人员培训为了确保医院能够顺利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医院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5. 做好相关文件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需要医院做好相关文件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以便日后的审计和监管工作。
二、特殊问题研究1.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医院可能需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查工作。
特别是一些旧制度下的资产,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和计量,以符合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
2. 成本费用的处理新政府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可能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医院需要对此进行认真研究和调整,确保成本费用的核算符合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
3. 政府补助及财政资金的管理医院作为公共管理单位,通常会得到政府的一定补助和财政资金支持。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于这部分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可能会有新的要求,医院需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调整。
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衔接的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研究
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衔接的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研究随着新政府会计制度的逐步推行,医院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单位之一,也需要与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衔接。
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财务报告等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因此医院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需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和解决特殊问题。
本文将围绕医院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衔接的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展开研究。
一、注意事项1. 熟悉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医院财务人员需要深入学习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了解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医院的影响和要求,明确医院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应当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2. 做好准备工作。
医院需要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确保医院能够顺利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
3.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报告,确保医院的财务活动合法合规、透明公开。
4. 加强培训和学习。
医院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确保医院可以顺利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
5.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
医院需要加强对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方披露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增强医院的信息公开透明度。
二、特殊问题研究1. 医院公共服务属性的特殊性。
由于医院是重要的公共服务单位,其公共服务属性会对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执行产生一定影响。
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医院需要特别关注其公共服务属性的特殊性,合理确定费用支出和资源配置,确保医院的公共服务能够得到有效支持和保障。
2. 医院特殊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医院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医保基金支出等多种收支,这种特殊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一定影响。
在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时,医院需要针对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进行调整和适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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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
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4.“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
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分别反映无形资产的原价和计提的累计摊销。
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
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7.“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报经批准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
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将其中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医院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还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
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